第7章
作者:[英]K.辛普逊    更新:2021-11-29 03:59
  当晚他在滑铁卢车站值班,大约在半夜12点30分至凌晨1点钟之间,看见一个加拿大士兵,提着一个女用拎包。他拦住这个士兵,检查拎包,看见里面的身份证。他要那个士兵作出解释。那个士兵说:“我和一个女子去喝酒,当我们从酒馆出来时,她用拎包打我,我就抓住它,可是她跑啦!这样我就留下它了”。他说他正在度假,准备去基督教青年会过夜。
  事实上,那个黄昏佩吉是在附近的“威灵顿”酒馆喝酒度过的。那个地方象往常一样挤满了加拿大士兵,在搭车回萨里郡他们的营房之前,正在喝那天最后一次酒。当酒馆关门时,有人看见佩吉和一个加拿大士兵一起离开,向滑铁卢桥走去。警察调查了许多加拿大士兵,问那天晚上谁没回营房,他们就说是个有学者派头的麦金斯特,他戴眼镜,秃头。
  找到麦金斯特,他承认和佩吉一起去喝过酒,并且在关门时和她一起离开“威灵顿”。他为她的侍候付了一张五英镑钞票,并且从滑铁卢车站的一个男人那里买了一些阴茎套,在黑暗的门口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他们吵了一阵,然后就一起走到无人的桥上去。在那里,他们再一次发生了性关系。他说再来一次,可是她不愿意,并提高了嗓门。他就骂道:“住口!你这该死的婊子!”她用拎包打了他,“然后就逃走了”。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还是那样讲。我则受到严峻的盘诘。这在我是意料之中,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件凶杀案,而不是自杀或意外事故,我的证据是唯一正确的证据。
  “你不是告诉过陪审团关于扼颈与挤压伤之间的时间经过仅是你的猜测吗?”辩护律师多少带有轻蔑的态度问道。
  “那是我的观点,而不是一个猜测。它是建立在我检查所见的基础上的。”
  “我想你是在听到了这个控诉之后才形成那个观点的吧?”
  “不!我的观点在我作尸体解剖时就已经表达过了。”(毕竟呈现在法庭前的白纸黑字的尸体解剖报告签了我的名,并且署了日期)。
  “在死了4小时以后,尸斑不会影响皮下出血吗?”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不,尸斑是死后血管充盈,而皮下出血是血液跑出血管外。这是很容易辨别的。”
  “你看过这照片吗?”律师指着陈列的河床照片问。
  “我已经到过发现尸体的现场。”(我提高了嗓门)
  “当你在查看河滩时,你有没有看见许多粗大的圆木和成堆的木料?”
  “是的,看见了。”(下—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还有铁吗?”
  “我并没有看见过铁,但我可以想象到有铁。”
  “在这个时候,潮水来得非常猛烈。”
  “我没有这方面的知识。”(重要的是不要超出自己的专业。)。
  “假定一股强大的潮水冲来,而一些木料正在那儿,那么这些木料的撞击不会造成这个妇女脖子上的皮下出血吗?”
  “那么应该发现溺死的征象,因为只有活人才会出现皮下出血。”
  “假定这个妇女的头是露出水面的呢?……
  “我必须认为”我很有礼貌地说,“这完全是假设。”
  然后律师又质询我对她掉下去后存活时间的估计。“为什么你能说她活的时间不会超过半个钟头、一个钟头、二个钟头、三个钟头呢?”
  “从挤压破的肝脏流出的血量,使我确信她存活的时间顶多是10到15分钟。”
  “我想你不能断定她存活多长时间?”
  (我认为那是恫吓的话)
  “她的伤口流出的血是那样少,只能说明她仅仅活了几分钟。”
  “假定这个妇女是面朝下摔下去的,能否造成下巴上方你发现有扼痕处的挫伤呢?”
  “不,扼痕是在下巴的下方,不是在下巴的上方。”
  “假定她摔在河滩上,你认为不会出现面部那个部位的挫伤吗?”
  “我认为挫伤不会同时在下巴的两侧出现,而只会在一侧出现。”
  律师又重复强大的潮水和木料的冲击问题。
  我说:“我认为那是一个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我所看见的扼痕是一个用右手掐扼脖子的典型例子。”
  “我认为,根据你自己的话,你的结论才是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
  “这是根据事实得出的鉴定。”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性,这位精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忽视掉。佩吉那晚是出来“做生意”的,紧接麦金斯特之后,她可能又勾上另一个主顾,而这个人可能是在我所计算的时间范围内谋杀她。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战时陪审团不大愿意宣判一个士兵犯了死罪。麦金斯特象麦克唐纳那样,法庭对他的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并立即放他出去,给予自由。他被送回加拿大去,也是命中该死,回去后不久就因家中失火而烧死。
  在审判麦金斯特后几星期,我又作了一个尸体解剖,那是老莫尔斯(伦纳德·莫尔斯)的尸体,他七十一岁,是海克尼路的当铺老板。一天下午1点钟,他正要关店门时,突然被人打昏过去。他被送去医院抢救,警察局派人日夜值班,希望他能张开眼睛,并告诉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打他的。但是经过九天,这个老莫尔斯一直没有恢复知觉。
  他的头皮被重量中等的钝器连续打击五次而裂开。四处损伤紧靠在一起,平行排列:这给我提示,这个老人是在不能抵抗或不能动弹时被打的,或许是将他的头部固定起来时打的。事实上,他脖子上深部肌肉的挫伤已经表明该处被左手猛烈地掐过。第五处损伤是分开的,位于不同的地方,而且角度不同。这一处伤势明显地比其他损伤重。我认为这一损伤即使没有把他打死,也足以使他丧失抵抗力。很可能是当莫尔斯头向前倾时遭受打击的。我想这个损伤是第一次打击造成的。如果我的想法正确,那么老莫尔斯是首先被击昏,然后再被惨无人性地连续猛击至死。
  看着我作解剖的分局侦察警长基恩,拿出一把在店里发现的扳手。“能用这个打吗?”扳手重一磅半。“可能的,”我说。基恩先生知道必须继续搜查。许多钝器都“可能”使用,但扳手上既没毛发,也没有血迹,我是想两者都要有。
  在店里,警察发现的唯一线索就是保险箱内侧仅有的一个掌纹。不幸的是,当时伦敦警察厅并没有掌纹档案,尽管早在1931年前,就曾根据掌纹判决一个名叫埃根的男人犯抢劫罪。
  基恩对那个地区和道路了如指掌,他开始大规模的搜查。供词记录逐日增加,但经过两周的调查以后,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后来有人听到一个士兵说起在一个咖啡馆看见两个人——他叫他们为“乔治”和“萨姆”,在附近的另一个咖啡馆查看一支左轮手枪。基恩警长听到这消息,决定进行追踪,因为虽然没有开枪,左轮手枪也可以作为钝器使用。再进一步侦察,基恩找到了一个名叫乔治·西瓦罗沙的机工。他并没有初次被访问者那种大吵大闹地否认,而是供述了他自己和他的朋友萨姆·德史乌迪两人参与的刑事案件。
  “两星期前的星期四,即1942年4月30日”——这是老莫尔斯被害的日子,“我和萨姆一起去咖啡馆吃午饭。萨姆告诉我他有一支枪并且拿出来给我看,那是一支左轮手枪,他还告诉我他正要去干活。我问他‘去哪儿?’他说‘哪儿都行,只要值得干。’我们沿着海克尼路走,他说这支枪只是吓吓人罢了。我们走过一家当铺,他说‘要是你也来,我们可以进去干一干。’我说‘好的,但不要行凶。’他说‘好!”
  那是早打烊的日子,他们等到老莫尔斯出来关店门,就跟在他的后面进店去,德史乌迪走在前面。
  “我把门关住,”西瓦罗沙继续说,“当我走回来时就看见这个老人倒在地上,却没有看见萨姆打他,但我猜是他干的。我说‘你这大笨蛋,你为什么那样干?’他说‘我必须这样做,因为他准备吹警笛呢!’我用我的大衣擦掉老人头上的血液,对萨姆说‘好吧,我们既然伤了人,最好快点干吧!’我们翻箱倒柜,从保险箱里和桌子上拿走一些戒指……”
  基恩不失时机地找到了德史乌迪,“西瓦罗沙已经承认与凶杀案有关,而且你也参与。”
  德史乌迪,象他的老朋友一样,也曾经是一个英国青少年犯教养院的孩子,对于一个22岁的人来说,他的档案已经太长了。对这个事件他却有不同的说法。“那条狗在吠叫,我就打它的前额。乔治和那个老人在扭打,于是那老人就倒下去。后来那老人再爬起来,我们两个跳过去把他按在地上,他大声叫,我说‘看在上帝面上,你就不要嚷嚷吧,不然够你受的。’那个老家伙继续大声喊叫。乔治说‘当心!’我便挤命制服这老家伙使他不能出声,但他用双臂箍住我的脖子,于是我用左轮手枪敲他的头……”
  这支左轮手枪,口径0.45,重2磅半,长枪管的背面很象扳手脊,却也没有留下毛发或血液的痕迹。“它有可能”,我再一次告诉基思。出庭时这就变成“我已看过那支展品4号手枪。我认为头部所见损伤可以用这一凶器造成。”我还在德史乌迪的供词中补进了一个重要的遗漏:他没有提及在老莫尔斯头上打了几次。
  伦敦警察厅指纹室主任,警长佛雷德·切里尔作证说,保险箱里的掌纹是西瓦罗沙留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