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作者:[英]K.辛普逊    更新:2021-11-29 03:59
  后来他告诉我,11年前宣判埃根犯抢劫罪,那时他还只是年青的警长就已经提供了指纹鉴定。西瓦罗沙的律师,著名的塞金特·索利凡说,他的委托人承认抢劫,但否认同谋杀人。“只有一个人使用暴力,而这个人不是西瓦罗沙。”法官给陪审团解释法律,使他们只好判决两个人都犯了谋杀罪。
  “倒霉,乔治,”当他们离开被告席时一个女人声音叫道。
  “不用伤心,”西瓦罗沙回答说,摆一摆手。而他自己很快就担忧起来,因为尽管他们年青,却不能得到皇家法律的宽容。
  在这个老人事件之后,又有另一件案子。一个十分年幼的男孩:大卫,年龄三个月,他是一位皇家海军少校的儿子,海军中将的孙儿。他的教养良好的母亲在6月的一个早晨用婴儿车把他推出去,并且停下来采集杜鹃花。不多一会儿,她尖声叫着奔向大厦的一个花匠那里去:“来救命啊,一个男人把大卫丢到湖里去了!”她随即昏倒,而那个花匠跑过去救婴孩。他从长着芦苇的浅水中把婴儿抓了起来,并且进行人工呼吸,但是大卫已经死了。警察根据这位母亲的陈述,出发去追捕凶手。
  尽管小孩身体组织容易挫伤,而我在婴儿身上却找不到一处挫伤。也就是说没有发现任何暴力的形迹;甚至没有粗手粗脚的动作,而这种动作正是人们认为在抢小孩时免不了的。在整个尸体上找不到一处伤痕;只有溺死和窒息的常见现象。能不能想象有一个疯狂的凶手用几乎是小心翼翼的爱抚轻轻地抱这个婴孩?我在验尸报告上加了一段话:“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不承认男人中有一种精神上的毛病,这种毛病是以偷窃或攫取婴孩然后再把它们淹死或杀死为特征的。事实的本身就能对已死小孩的母亲的陈述引起怀疑。”警察局对这更加怀疑了,再一次找她谈话,她承认他们所要追捕的人并不存在。
  在中央刑事法院提出控诉的高级爵士克里斯马斯·汉弗莱首先说,“这是一个可悲的故事,”她听说她丈夫所在的舰只沉没了,而且推定他也随船葬身海底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推想。她告诉她的精神病医生说,她早就心灰意冷了,于是决定把她的孩子干掉,然后自杀。她承认犯了“杀婴罪”,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这种犯罪的母亲常受到法律上的很大的同情;判处缓刑是常见的事(缓刑要求在一定时间里不重犯这种或其他的罪行),而这种宽大常常是给得很恰当的。
  (伍新尧 郭景元)
  4.勒死与自杀
  一天黄昏,我同萨里郡病理学家埃利克·加德纳在伦敦的奥斯登旅馆有过一次争论,结果做了一次实验。几年后,在参加关于要否死刑的广播节目时,使我又回忆起这件事。有人说,绞刑是没有痛苦的,他接着又说,凶杀案的受害者往往也没有那么轻松地死去的。我反驳说:“勒死也不是太痛苦的。”人们竖起耳朵听。英国广播公司的记者问道:“大夫,你怎么知道呢?你是否被人勒过呢?”
  “啊,是的,差不多……”我想起1941年夏天的那个黄昏,在奥斯登旅馆,与加德纳在一起的情形。
  我们的争论是关于一个名叫马乔里·费洛斯的妇女之死。她死于勒颈所致的窒息。加德纳作了尸体解剖,认为不可能是自勒,这样,验尸官陪审团就宣告是被人谋杀的。唯一有机会杀死她的就是她的丈夫,他们之间关系早就很坏。警察没有发现指控他的别的证据。警察局长问我,能否复查一下这个法医学鉴定,以便提供谋杀的法律证据,或者有无可能自杀?
  大多数勒扼①(①原文strangling 译意包括勒死和扼死,但我国法医学已明确将两者分开,勒死是用绳索勒颈,扼死是用徒手掐颈。——译音)都是徒手的,当然总是他杀。一个人用手将自己扼杀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他开始丧失意识时,不可避免地要松开他那紧握的手,这样就会恢复过来。但在马乔里的案件中,用的是一条长统丝袜。这条长统丝袜在她的脖子上绕了两圈,又打了两个结。加德纳在尸体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的窒息征象,但却不认为在她丧失知觉之前仍然来得及自己勒紧这条带子。
  “关于这一点,你或许是正确的”我说:“但我相信她仍然能够勒死自己的。”实际上,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她的丈夫说,凌晨2点钟听到她咳嗽,这就非常接近所估计的死亡时间。加德纳在她的胃里发现了大量未溶解的安眠药;这对一个健康人来说也许不是致死量,但她的肺已被结核病破坏得布带窟窿,而且已出现心力衰竭的征象。没有人怀疑是她自己服下这样明显过量的药物。这或许是偶然的,但是更可能的是有自杀的动机。很可能在服了这种药物不久,就用丝袜勒颈了。这种药物可以引起静脉郁血和颈部肿胀,以致增加丝袜勒颈的压力。
  加德纳反对,认为她还是不能够打双重结扣(平结)。因为在绕两匝并打好第一结后,即使她的意识还存在能够打第二个结,但袜子却太短了。他拿来那条丝袜。我们量了一下长度,它可伸长到46至48英寸。死者的颈围是13英寸。绕两匝是26英寸,每一端还剩下10至11英寸。我认为这已经完全足够了。但是加德纳坚持说:“没有一个颈围13英寸的人能够做到达一点。”我要他量量我的脖子。在相同的高度上,正好也是13英寸。我打算在奥斯登旅馆的休息室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可是没有希望。我想起了只有一处才能提供必要的隐蔽……。
  我们两人走进一间男厕所,到了里面,把门闩上,着手我们的实验。我将丝袜子在自己脖子缠两圈抽紧,希望在我失去知觉之前能打好两个结。虽然脸发青,看东西已经有点模糊不清,但我成功了,便松开了袜子,还没有喘够气,我就问:“怎么样?”
  我们俩该有多傻呀!我们之中谁也没有冷静地想一想:用手扼紧脖子或迅速抽紧绕颈的绳索完全能够杀死人,就象日本的徒手自卫武术的砍劈一样——会突然死于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第二天的晨报便会有如下的大字标题:
  辛普逊,被勒死在旅馆厕所:
  著名的病理学家涉嫌被捕。
  或者:内政部病理学家暴死之迷:
  两人被锁在伦敦旅馆男厕所内。
  直到我们穿过走廊,到旅馆的酒吧间时,我们这一行为的真正愚蠢性才开始被我们理解。我们不得不发笑,但我的观点成立了:不应该指控死者丈夫犯谋杀罪。
  我没有再去试过。但英格兰中部一个同事想重复我的实验,结果晕了过去,幸好很快给警察救活。
  马乔里的案子是不寻常的,但却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有过其他用绳子自勒的案例记载。但在我前廿五年的法医实践中,仅见过三例,包括马乔里这一例在内。而在此之前我已看了大约四万个各种类型的案例,我想这种案例确实是太罕见了。统计学也会骗人的,因为第二年,在另外的二千例尸体检查中,我却见到了另外三例。这就鼓励我将这六个案例写了一篇论文给国际警察机关报《国际刑事警察评论》,希望有助于全世界的警官避免错误或判罪不当。
  这六例中有三例是很明显的,除自杀外不允许有其它解释。有一例是一个72岁妇女,在她的脖子上一条细绳绕了十八匝,紧得足够压闭静脉。没有打结,绳子两端松散在脚前,她的丈夫重病住院,她曾经声言要自杀。
  另一例妇女57岁,脖子上勒了一个索套,活结打在左耳下,用右手缠住绳子的游离端,抽紧绳索。这是一个不寻常的例子,因为她的丈夫曾试图阻拦她。夜里他被她的呻吟和哭叫声吵醒了。她吞服了一盒安眠药,大约有32粒,然后她就离开房间,回来就用索套勒住脖子。她的丈夫尽力去解松它,但她的力气更大。她站在床边,一次又一次地抽紧索套,以致昏倒在地。她的丈夫在她死之前又一次试图松开索套,但是没有成功。最后他跑到另外一个房间,企图用煤气自杀,但被及时发现了。他对这个事件的说法得到证实。根据是死者紧紧抓住了绳子。解剖时发现胃中有明显过量的安眠药。
  第三个明显自杀的案例是—个孤独的65岁妇女。被发现坐着死在椅子里。她的脖子用一条带子缠绕了一匝,在左耳下方打了个半结,再用一支铅笔插在半结上,再打另一个半结。就象上止血带那样将铅笔旋转几次,最后将铅笔的一端固定在下巴下面,另一端刺进锁骨上方的颈部。几年以后发生了一个同样的案例:一个男人用普通的绳子做成勒索套住脖子,把一根伞柄插入绳套内,再在他的头后旋转。可能因为不熟悉这种方法,使得历史学家怀疑拿破仑一世谋杀了皮克格鲁将军。将军在监狱中被发现用一条带子勒死。这条带子被一根拐杖旋转几次后勒紧,最后拐杖固定在一侧耳朵后面。脸上没有青紫现象。他杀的证据很少。那种认为那条带子是在他被勒杀后或闷死之后企图伪装而加上去的说法,似乎是非常牵强附会的。
  我在《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杂志报告的另外三个自勒案例更是有趣。因为它们很难与凶杀区别。其中一例是马乔里·费洛斯。另一例是一个82岁妇女,被发现平静地躺在床上,穿着睡衣,头在枕头上,脸朝上,一条长统袜子缠着脖子,紧紧地绕了两圈,在胸前打了个半结勒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