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7章
作者:孙皓晖 更新:2021-12-05 01:25
理解了这一点,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历史原因。
四则,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商鞅执法,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赏刑》云:“(法定),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依法)杀人不为暴,(依法)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则,在王道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是冷酷而深彻的,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的肃杀凛冽,与商鞅的“法以爱民”适成两极平衡,必须将两极联结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这一思想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是对依法作为的根基维护。对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领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惧的。这一司法原则,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同样的执法力度。从这一原则出发,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等制度。
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王道仁政的“滥仁”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强大影响力。此前此后的变法所以不彻底,根基原因之一,便是一不能破除国有二法与种种法外施恩之弊端。顾及到这一背景,对商鞅这一思想的价值性便会有客观性的认知。
五则,“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六则,“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一力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云:“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智)之所难也。……故,知(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智);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智)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这一番苦心,不是爱民么?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云:“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此等严谨细致的行法措施,不包含爱民之心么?此后两千余年哪个时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七、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专制说之历史分析
当代“暴秦”说的一个新论据,是帝国“专制”说。
传统“暴秦”说,其指控主要来自经济与法治两个具体方面。及至近现代乃至当代,中国史识在基本秉承传统指控外,又对秦帝国冠以“专制强权”定性,秦文明及其所处的原生文明时代遂成一团漆黑,似乎更加的万劫不复了。这一指控基本不涉及史料辨析,而是一种总体性的性质认定,因此,我们只作史观性的分析评
首先的问题是,这一理念的产生,有非常值得深思的四个基本原因。
第一原因,是中国古代社会作出的三阶段划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开端的战国秦帝国,便合乎逻辑地被冠以专制定性。顺便说及的是,作为根基概念的“封建社会”是否真正科学,已经引起了史学界的关注与讨论,思想史家冯天瑜等人的文章相对深刻。这一质疑的出现至少说明,完全套用西方概念与理念框定中国古典社会,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原因,是西方文明史理念的影响。这一理念的基本表述可以概括为:举凡大河流域的文明,皆以治水为基础,生发出东方专制主义历史传统。这一理念的代表作有两部,英国学者汤因比的《历史研究》,美国学者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基于这一理念,作为东方大国的中国古典社会,被一律视为专制时代,秦帝国自然不能幸免。
第三原因,中国当代民主思潮的普及,使许多人对中国古典时代产生了本能的排斥,尤其对强盛时代产生了逆反心理。这一思潮表现为两种形式:一则是学人以论著或其他方式见诸社会的封建专制论说;二则是社会个体不加任何分析的武断认定。在《大秦帝国》第一部被改编为电视历史剧的过程中,我听到的这种非理性地将秦帝国认定为“专制”的说法不知几多。在网络上,也有人严厉质疑我专制崇拜何时休”。自然,这些人对那个时代与秦帝国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然则,正是这种不了解而本能认定的普遍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我们对文明历史的评判,根基究竟应该在哪里?历史主义的评判意识,为什么在我们民族中如此淡薄?这种以所谓科学民主理念去断然否定自己民族文明史的现象,为什么在其他国家民族极其罕见,甚或没有,而在我们民族却大肆泛滥?
第四原因,历史“暴秦论”的沉积物与其余种种学说思潮的错位嫁接。自两汉之后,因“暴秦”说而沉积成的“非秦”理念代代强化,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非理性认知。当此基础之上,诸多人等对包括西方史观在内的种种“非秦”定性,非但极容易接受,且更愿意以“新理论”来论证旧认知,从而证明被历史铸成的谬误具有真理的性质。诸多历史学家与文化人,论秦几乎形成了一种八股定式:对秦帝国时代不加任何论证,先行冠以“专制”或“落后文明”之定性,而后再展开以旧理念为根基的论述。其研究精神之沦落,距离儒家朱熹之对秦考据尚且不如,遑论科学?这里的直接原因,在于这种错位嫁接。根本原因,却实在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那么,秦帝国时代的文明与政权性质不是专制么?
是专制,但却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专制,因而是一种进步的政治文明。
专制,是对民主而言的一个政治系统制度。民主制的产生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则是交通与信息的极大便捷,否则,没有社会大协商的条件;二则是生产力的巨大质变,否则,不可能承载人人参与国事这种极其巨大的社会成本。两千余年之前,人类的整个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既没有便捷沟通的手段条件,更无法承载“人人当家做主”的社会成本。是故,民主制不可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的古典时代,无一例外都是专制政体,其间差别,只是专制程度的不同而已。
帝国时代,中国的传统是将近三千年的松散的天子诸侯制。以当代理念定性,可称之为邦联制,连联邦制的紧密状态都达不到。也就是说,其时之政治状态,是一元之下的松散多元化:天子威权有限,诸侯自由度极大。要说民主的根基,那时的政治协商现象远比后世要浓郁得多。原因只有一个,天子与诸侯之间,要做到谁强制谁,极难极难。此等政治条件,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极为缓慢,而在社会生产力终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松散乏力效率极低的社会管理又对生产力的发展阻碍极大。至少,任何对社会有益的大型工程都不可能实现。所以,春秋战国之世的生产力出现大发展后,此等松散邦联制便开始渐渐消解。消解的形式,是实际上增大扩张诸侯国的自治权。
就其历史本质而言,这一现象的基础逻辑是:作为能够从整体上大大提高社会效率的“天子”系统,一时不可能改变。社会的实际单元——诸侯,便基于社会利益需求的强大推动,而率先实行紧密化高效率的社会管理,从而出现一个又一个集权邦国。这种集权邦国渐渐普及为“天下”认可的普遍形式之后,整个“天下”对整个社会的松散分治便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于是,寻求整合整个社会效率的“向一”思潮开始出现。人类社会的复杂在于,当共同需求弥漫为普遍潮流时,由谁来充当这种共同需求的“供应商”,人群却无法通过协商来确定,而需要通过武力竞争来确定。唯其如此,秦帝国以战争方式统一华夏,并建立了“治权归一”的中央集权制,是历史潮流推动的结果。
相对于既往三千年的松散乏力的邦联制,中央集权的治权归一制,无疑具有一举迈入新时代的进步性。历史的实践证明,这种中央集权制问世伊始,便立即展现了无与伦比的强大创造力,整个华夏社会的繁荣富庶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在整个人类的古典历史上达到了一个空前绝后的高峰时代。
四则,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商鞅执法,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赏刑》云:“(法定),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依法)杀人不为暴,(依法)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则,在王道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是冷酷而深彻的,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的肃杀凛冽,与商鞅的“法以爱民”适成两极平衡,必须将两极联结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这一思想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是对依法作为的根基维护。对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领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惧的。这一司法原则,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同样的执法力度。从这一原则出发,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等制度。
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王道仁政的“滥仁”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强大影响力。此前此后的变法所以不彻底,根基原因之一,便是一不能破除国有二法与种种法外施恩之弊端。顾及到这一背景,对商鞅这一思想的价值性便会有客观性的认知。
五则,“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六则,“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一力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云:“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智)之所难也。……故,知(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智);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智)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这一番苦心,不是爱民么?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云:“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此等严谨细致的行法措施,不包含爱民之心么?此后两千余年哪个时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七、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专制说之历史分析
当代“暴秦”说的一个新论据,是帝国“专制”说。
传统“暴秦”说,其指控主要来自经济与法治两个具体方面。及至近现代乃至当代,中国史识在基本秉承传统指控外,又对秦帝国冠以“专制强权”定性,秦文明及其所处的原生文明时代遂成一团漆黑,似乎更加的万劫不复了。这一指控基本不涉及史料辨析,而是一种总体性的性质认定,因此,我们只作史观性的分析评
首先的问题是,这一理念的产生,有非常值得深思的四个基本原因。
第一原因,是中国古代社会作出的三阶段划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开端的战国秦帝国,便合乎逻辑地被冠以专制定性。顺便说及的是,作为根基概念的“封建社会”是否真正科学,已经引起了史学界的关注与讨论,思想史家冯天瑜等人的文章相对深刻。这一质疑的出现至少说明,完全套用西方概念与理念框定中国古典社会,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原因,是西方文明史理念的影响。这一理念的基本表述可以概括为:举凡大河流域的文明,皆以治水为基础,生发出东方专制主义历史传统。这一理念的代表作有两部,英国学者汤因比的《历史研究》,美国学者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基于这一理念,作为东方大国的中国古典社会,被一律视为专制时代,秦帝国自然不能幸免。
第三原因,中国当代民主思潮的普及,使许多人对中国古典时代产生了本能的排斥,尤其对强盛时代产生了逆反心理。这一思潮表现为两种形式:一则是学人以论著或其他方式见诸社会的封建专制论说;二则是社会个体不加任何分析的武断认定。在《大秦帝国》第一部被改编为电视历史剧的过程中,我听到的这种非理性地将秦帝国认定为“专制”的说法不知几多。在网络上,也有人严厉质疑我专制崇拜何时休”。自然,这些人对那个时代与秦帝国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然则,正是这种不了解而本能认定的普遍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我们对文明历史的评判,根基究竟应该在哪里?历史主义的评判意识,为什么在我们民族中如此淡薄?这种以所谓科学民主理念去断然否定自己民族文明史的现象,为什么在其他国家民族极其罕见,甚或没有,而在我们民族却大肆泛滥?
第四原因,历史“暴秦论”的沉积物与其余种种学说思潮的错位嫁接。自两汉之后,因“暴秦”说而沉积成的“非秦”理念代代强化,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非理性认知。当此基础之上,诸多人等对包括西方史观在内的种种“非秦”定性,非但极容易接受,且更愿意以“新理论”来论证旧认知,从而证明被历史铸成的谬误具有真理的性质。诸多历史学家与文化人,论秦几乎形成了一种八股定式:对秦帝国时代不加任何论证,先行冠以“专制”或“落后文明”之定性,而后再展开以旧理念为根基的论述。其研究精神之沦落,距离儒家朱熹之对秦考据尚且不如,遑论科学?这里的直接原因,在于这种错位嫁接。根本原因,却实在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那么,秦帝国时代的文明与政权性质不是专制么?
是专制,但却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专制,因而是一种进步的政治文明。
专制,是对民主而言的一个政治系统制度。民主制的产生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则是交通与信息的极大便捷,否则,没有社会大协商的条件;二则是生产力的巨大质变,否则,不可能承载人人参与国事这种极其巨大的社会成本。两千余年之前,人类的整个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既没有便捷沟通的手段条件,更无法承载“人人当家做主”的社会成本。是故,民主制不可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的古典时代,无一例外都是专制政体,其间差别,只是专制程度的不同而已。
帝国时代,中国的传统是将近三千年的松散的天子诸侯制。以当代理念定性,可称之为邦联制,连联邦制的紧密状态都达不到。也就是说,其时之政治状态,是一元之下的松散多元化:天子威权有限,诸侯自由度极大。要说民主的根基,那时的政治协商现象远比后世要浓郁得多。原因只有一个,天子与诸侯之间,要做到谁强制谁,极难极难。此等政治条件,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极为缓慢,而在社会生产力终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松散乏力效率极低的社会管理又对生产力的发展阻碍极大。至少,任何对社会有益的大型工程都不可能实现。所以,春秋战国之世的生产力出现大发展后,此等松散邦联制便开始渐渐消解。消解的形式,是实际上增大扩张诸侯国的自治权。
就其历史本质而言,这一现象的基础逻辑是:作为能够从整体上大大提高社会效率的“天子”系统,一时不可能改变。社会的实际单元——诸侯,便基于社会利益需求的强大推动,而率先实行紧密化高效率的社会管理,从而出现一个又一个集权邦国。这种集权邦国渐渐普及为“天下”认可的普遍形式之后,整个“天下”对整个社会的松散分治便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于是,寻求整合整个社会效率的“向一”思潮开始出现。人类社会的复杂在于,当共同需求弥漫为普遍潮流时,由谁来充当这种共同需求的“供应商”,人群却无法通过协商来确定,而需要通过武力竞争来确定。唯其如此,秦帝国以战争方式统一华夏,并建立了“治权归一”的中央集权制,是历史潮流推动的结果。
相对于既往三千年的松散乏力的邦联制,中央集权的治权归一制,无疑具有一举迈入新时代的进步性。历史的实践证明,这种中央集权制问世伊始,便立即展现了无与伦比的强大创造力,整个华夏社会的繁荣富庶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在整个人类的古典历史上达到了一个空前绝后的高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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