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作者:茅于轼    更新:2021-12-04 03:55
  这两种交易费用有一定的替代作用。即考虑周到的谈判(增加事前交易费用)可减少取巧造成的经济损失。竞争使均衡发生在两种交易费用之和为极小的状态。所以财产权并不是定义得越明确越好,因为事前交易费用增加太大,虽然明确定义产权可以减少事后交易费用,总的说来仍是得不偿失。计时工资相对于计件制的发展,公共汽车月票制等等是使产权界定模糊,降低事前交易费用而使效率提高。一般而言,由法律制度决定的界定产权的效率提高,会提高分工度,市场规模、贸易依存度及生产力。杨等三人曾用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验证了这一理论,他们的文章的中译本将刊出于《中国经济论坛1992年论文集》。
  企业理论和经济发展理论在以分工为主导线索的思考下得到了统一。企业的成长和经济的发展是同步发生的,然而在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中这二者似乎并不相关。刘易斯的剩余劳力理论,库滋涅茨和钱纳里的结构变化理论是传统发展经济学的主要理论。但从分工理论来看,分工是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的根源。交易效率同时制约着企业成长和分工发展。自由化政策提高交易效率,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减少交易风险交易费用。二者共同的作用造成了以企业林立为特征的富裕社会。从杨和勃兰德的理论来观察,人均收入增长、贸易依存度增长、市场扩大、内生比较利益的增加、专业贸易部门的扩大和其他结构变化都是分工内生演进的不同侧面。而传统发展经济学中却将人均收入增长看成是结构变化的推动力,而结构变化又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企业理论方面,杨小凯的另一个贡献体现在他与黄有光在《经济行为和组织期刊》即将刊出的一篇题为“企业理论和剩余权力结构”的论文上。他们将Chase与张五常的产权理论变成数学模型,在模型中证明了仅在劳动分工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企业,而且必定是劳动力的买卖比起管理技术的买卖交易费用低才会出现企业。企业主花钱买生产劳动,这就出现了企业组织;而不是一线工人组织起来买企业主的劳动,这成为合作社组织。其原因是企业主的劳动从数量质量上更难界定,其交易费用更高的缘故。因此企业制度可以把一些交易效率极低的生产活动纳入分工系统,避免对这些活动的直接定价和买卖。企业主的剩余权就是他的服务的间接定价。这样看来,企业主的剩余权不是剥削而是其劳动报酬。
  分工理论又被用来作宏观经济的研究。杨与勃兰德建立一个模型,证明货币出现是分工演进的一个结果,证明在生产资料生产的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没有商品货币高级分工就不可能实现,证明了纸币用作商品货币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了分工和生产率,他还证明了商业循环和失业有积极的生产力意义,因为商业循环是分工的产物,二者互为依存,耐用品生产和非耐用品生产如果存在分工,则为了避免供应不足就会发生萧条。
  杨小凯这些成就,将概括在他与黄有光合著,由著名出版社North-Holland出版的书中。
  杨小凯在80年代初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技术经济研究所任一般研究人员(未定职),1982年末他转去武汉大学任教。1985年经由邹至庄推荐去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读经济学博士,1989年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系。三年内接连由讲师提为高级讲师和教授(Reader)。
  伦理观的演进与经济发展
  伦理观念渊源流长,它最初的出现远早于交换成为一种制度之前,道德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所必要的行为规则,而人与人的冲突无例外地是与人的自利动机有关,所以道德自古以来就与抑制自利有关,牺牲自己的利益并有利于他人成为道德的同义语。世界上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对道德的解释,仔细分析起来有相当多的差别,但牺牲自利以帮助他人则是各种道德观中的共同成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差别极大,但一个人不论到哪个国度去旅行,只要遵循本民族的道德规范,一般就不会触犯他国的法律。并不需要对人家的法律作专门的了解。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即已出现的道德观,它以约束个人的自利为特征,对建立以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起了阻碍作用,因为交换是以自利为前提的。交换最早发生的年代现已无从查考。在中国,交换逐渐濒繁以至于出现了货币也发生在很早的年代。公元前11世纪西周开国时已经有金属货币出现,然而在以后的3000年内交换虽然给人们带来利益却并未成为每个家庭生活必须依赖的方式。相反,衣食住多半仍取诸当地的资源,尤其是土地;只有盐铁等少数商品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得到。虽说在明代,甚至远在宋代,在中国的大城市中交换已经很发达,然而占当时人口90%以上的农民,交换仍是偶一为之的活动。甚至到文革时代,广大农村的经济自给率仍非常之高,河南产棉区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纺织机,穿衣仍是不求人的。商品经济是非常不发达的。
  能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交换不能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其直接的原因是历代帝王都采取了重农轻商,甚至打击商人的政策。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迁天下豪富12万户于首都咸阳;汉高祖也“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当时的豪富多半是大地主和生意人。所谓“七科滴”就是秦始皇征集逃犯、赘婿和商人(包括三代以内曾经过商的)去攻打南方三郡。汉初规定商人不得穿绸衣、骑马,乘轿。汉武帝时叫杨可去征富商大贾的财产税,弄得中等以上的商贾大都破产。秦汉以后,打击商人的政策一直未断。且不说大陆解放以来对资本家出身的人在升学、提级、参军等方面的歧视,也不说文革期间将全国农村集市一扫而光,就在改革初期长途贩运仍属非法;而今低价购进待价而沽仍被当作投机倒把。今天从商致富虽不致被强制迁往首都,但致了富的人多半有如履薄冰之感。他们最安全的策略是趁早收敛起来,兔遭不测。只有外国资本在中国发了财比较能得到政策上的保护,如果投资环境好他们还有扩大投资的意愿,否则还是把利润汇回国去免生是非。
  重农抑商政策的背后是伦理观在起作用。伦理是一种最基本的意识形态,靠了它,人们作出一种政策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判断,人们认为是错误的政策,即使政府强制推行,也难于贯彻和持久。打击商业活动的政策之所以能经历几千年而不衰,自然有其伦理学上的原因。自古以来中国最具有影响的哲人都认为出于自利追求物质欲望是可鄙的。孔子只是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老子则说:“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到了宋代,哲学家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文革时则发展为“狠斗私字一闪念。”确实,如果人人都无私欲,当然天下太平。然而这里包含着一个基本的矛盾:如果人人都没有了私欲,还有什么可追求的呢?因私欲膨胀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最终加害于每个社会成员,使他们最初追求的欲望不能满足,因此欲望才要加以限制。如果把欲望从根本上取消掉了,还有什么目标要去追求呢?但精神满足归根究底离不开物质满足,为革命牺牲是一种精神满足,那是因为自己的牺牲能使别人得以物质满足。如果一切的人都无求于物质满足,精神满足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人类历史的发展是物质欲望不断被更多更好地满足的过程。而今继续寄希望于劝人放弃物质欲望来达到社会大治的人,不妨回顾一下历史的总趋势。
  专门利人毫不利己,从动机来看当然是高尚的。然而从效果看,提倡这种行为并不能达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因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另一批人白占便宜的机会,从客观上鼓励了另一批人的道德沦丧。如果全国大多数人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余少数人正好可以肆无忌惮地膨胀其私欲。所以损己利人的原则决不可用来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只有当人与人处于不对称地位时,这种道德原则才有必要,例如富人和穷人,强者和弱者,处于危急情况下和不处于这种情况的人,这才能使社会福利有效的增加,社会更协调地发展。然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能成为普遍适用的制度原则。
  交换能产生正和结局,已如前所述,是由于各方发挥相对优势的缘故。谁具有某种产品的生产优势,这是通过价格竞争来选拔的,不是任何人钦定的。所以公平竞争是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个条件等价于交换双方必须平等和自愿,只是附加要求交换信息的充分流通。交换双方如果地位不平等,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则交换或许不会发生,因为特权一方不必通过交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或者交换使一方受损,因为他没有退出交换的自由,此时虽然有交换发生,实际上只是改头换面的剥夺,官商结合就是这种不平等交换的典型例子。在交换发展过程初期往往有特权阶级的参与,因而破坏了交换的名声,使得大大有益于全社会的交换被群众抵制。此外,即使是没有特权的一方也常试图用欺骗手段牟利。这些都阻碍了交换制度的顺利建立。
  地位平等和选择自由不仅是交换中人的应有权利,它具有更广泛更多的含义,这就是人权,当今各国中人权较好地受尊重的国家交换也比较发达,这并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