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6 章 天元术
作者:斐涂    更新:2025-10-17 12:21
  就在顾远山看入神之时,突然想起曾经在丙班时,他曾拿过一道类似的题去询问孙秀才。?£精+武¢{小±|1说2网`e ?最a¥新.x章a节:更\新/?¢快;.
  孙秀才怎么说的来着?
  好似是说“遇多量关联问题,设未知数可理清逻辑”。
  意思不就是“设未知数”的方法解题吗?
  想通了关键,顾远山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
  昭明王朝确实没有“x”“y”,但是有”天元术“啊!
  “设置未知数解答问题的方法”,不就是称为”天元术“吗?
  他记得自己曾看过一本杂书,里面记载的就是算术题中的“天元术”。
  所谓的“天元术”,其核心逻辑与现代代数中设未知数(如设x、y)解题一致。
  但这里的未知数不是用“x”代替,而是用“天元”代表。
  后续的“y、z、w”对应的则是“地元、人元、物元”。
  ……
  想通关键,顾远山轻轻勾起唇角,运笔写下:
  设“天元一”为原每船运米量x石,则原有粮船480除以x只;
  按“每船多运5石,少用4只船”列等式:
  (480除以x)减去(480除以x加5)等于4;
  化简求解:
  两边同乘 x(x + 5) 得(480(x + 5) - 480x 等于 4x(x + 5) ,
  最终解得x =等于20 (石),原有粮船480除以20等于24 (只),
  结果均为整数,符合实际。.0/0·小\说!网/ ^首,发¨
  答完,顾远山又反过来解了一遍,确认无误,才翻看起下一题。
  ……
  做完算术,顾远山便打算做自己第二拿手的律法题。
  两年过去,他那本薄薄的《昭明律例》早就倒背如流。
  当然,对条例记得清楚,不代表着做题就能一帆风顺。
  毕竟许多案例不会按着书本上来出。
  但是,不管它怎么变化,都是万变不离其宗!
  自己只要背熟了条例,融会贯通,其实大部分律法题都是没问题的。
  律法题是卷子的最后一题,包含2道,共20分。
  第一题:
  某乡农王某,因邻人李某长期占用自家宅基地,多次交涉无果后,怒而损毁李某家篱笆,并打伤李某手臂。事后李某告至县衙,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承担罪责。依据《昭明律·户律》《昭明律·刑律》相关规定,分析王某与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县衙应如何判决?
  顾远山垂眸沉思。/k?a*n^s`h-u_y.e~.¢c*o?m_
  此题涉及《昭明律》户、刑二律。
  需要先拆解当事人行为,再对照相应律条,最后决断出判决结果。
  将思路简单梳理一遍,顾远山提笔就在草稿纸上写下此题中两大核心问题:
  “李某:占宅基地”。
  “王某:毁篱笆+伤人”。
  首先,是要分析李某的行为,对应《户律》找出其中违法行为。
  顾远山仔细回忆。
  在《昭明律·户律·田宅门》篇中,“凡民田宅,各有界址,若侵占他人田宅者,笞五十,田宅归原主。”
  题目中,李某“长期占用王某宅基地”,且“多次交涉无果”。
  而宅基地属于王某私产,有明确界权。
  李某无合法依据持续占用,己经违反《户律》中“侵占田宅”之条。
  首先,“长期占用”属于“持续侵权”,并非临时借用。
  最后,“交涉无果”说明李某明知是王某产业,却拒不返还,主观有过错。
  所以,李某需承担返还宅基地之责,且依照律法应当受笞刑。
  ……
  将李某的行为判定完成,便要对应《刑法》,分析王某行为的违法性。
  《昭明律·刑律》中,对应王某的行为,分为“毁弃财物”与“斗殴伤人”两罪。
  首先,要看“损毁篱笆”一事。
  《刑律·杂犯门》中,“凡毁弃他人器物、房屋、篱墙者,照价赔偿,笞二十”。
  王某因为交涉无果,“怒而毁篱笆”。
  虽然事出有因,但是,篱笆属于李某的合法财物,损毁的行为己经涉及到“毁弃人财物”,需要照价赔偿,且难逃笞刑。
  其二,得看“打伤李某手臂”一事。
  依据《刑律·斗殴门》中记载,“凡斗殴伤人,未致残者,杖西十,仍赔偿医药费;若因事有因,可减一等”。
  王某“打伤手臂”,属于“斗殴伤人”。
  即便李某侵占在先,王某也不能私自报复。
  昭明律法虽然更看重“情理”,但是严禁“私力救济逾矩”。
  所以,王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他需要承担赔偿和杖刑之责。
  不过,凭借“多次交涉无果”,可以作为“情轻”的情节。
  等判决的时候,可以酌情减轻刑罚。
  当然,分析两人罪责还是不够大,得权衡双方的责任。
  ……
  顾远山细细思忖着县衙会如何判决此案。
  一般来说,县衙断案需要“明律责、衡情理”。
  看案宗,是不能只凭借法律法条规定地来,还得权衡其中详情。
  首先,李某有错在先,他侵占宅基地是纠纷的根源,依据《户律》,应先责令其“三日内返还王某宅基地”,并杖五十
  原本律法应当是笞五十,但因其“长期占用”,情节稍重,加至杖五十。
  对于王某来说,他毁篱笆,需“照篱笆市价赔偿白银若干”,笞二十;打伤手臂若未致残,原律杖西十,因“事出有因”,减一等,处杖三十,另需赔偿李某医药费。
  最后,诫谕双方。
  判词中需得明言“李某侵占在先,然王某当诉于县衙,非可私力报复”。
  既纠正侵权,亦惩戒私斗。
  警示乡邻“有事诉官、勿越律维权”。
  ……
  思路理清,顾远山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确定自己没有漏掉律条,又权衡了情理,才总结了一下语言,将行为分析、律条引用、判决逻辑逐次写在纸上:
  据《昭明律》勘此案:
  李某擅占王某宅基,屡交涉不退,违《户律·田宅门》“私占邻宅者笞五十,还宅基”之条,属违法。
  王某虽遭侵权,然不诉官而毁李某篱笆、伤其臂,犯《刑律·斗殴门》“擅毁人财、伤人肢体者坐罪”之规,亦违法。
  判曰:李某杖五十,限三日内退还王某宅基;王某毁坏篱笆,笞二十;伤其臂,杖三十,赔偿李某篱笆之费与疗伤之资。两家今后各守疆界,再争则加重治罪。
  阅读农家科举路最新章节 请关注雨轩阁小说网(www.yuxuang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