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节 法儒之争
作者:晶晶亮 更新:2021-12-04 13:45
铁血宰相——,如果有人这么称呼的话,傅戈倒是很乐意接受,但事实上,他面临的情形又岂是一个杀字能解决的。
始皇帝靠杀戮赢得了天下,但却没能保住天下,胡亥赵高靠杀来维系其统治,结果却是民怨沸腾,双双落个凄惨下场,而今,傅戈要想坐稳这丞相的位子,就必须以宽仁来治理这个国家,以广纳百川的心态来对待贤人异士。
同时,他还必须尽快的从基层选拔优秀的人才充实到中央朝廷里来,因为赵高胡亥的大肆屠杀让一大批为大秦建立了功勋的有识大臣早早的含冤离世,现在,留给傅戈的朝中官员,除了少数的几个外,其他的都是些不学无术只会拍马溜须的平庸之徒。
“大秦新政诏令:关中各郡县,除郡守、县令之外的其它官员均由辖地民众推选,任期三年,三年满后重新推选,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乡村民主直选——,在傅戈的授意下一手出炉的这条新政换个更时髦的字眼就是前面的那六个字,中国自古就缺乏民主的意识,在这样一种先天不足的条件下,要进行一场由上而下的改革难度相当的大,广大民众在观念上也很难接受,不过,在最基层试行民主初选的话,应该会有好的效果,说实在话,这种不触及上层根本,却又能笼络底层人心的政策一向是上位者最喜欢用的,一方面能显示爱才惜才的博爱之心,另一方面又能堵住那些批评朝政独断专行的士子的嘴。
新政颁布的消息象长了翅膀的鸟一样,传遍关中各郡县,在靠近咸阳的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的三辅地区更是率先行动,第一个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推选运动来。
形势一片大好——。
傅戈的心情本应不错,但是,他却无法高兴起来,因为朝廷上一件更头疼的事情在等着他。
事情在起源就是傅戈颁布的约法三章。前面的二条杀人者处死刑,伤人者和抢劫者依法治罪这倒没有什么可争执的地方,关健是最后的一条废除农事之外的所有法律。
大秦以法立国,在商鞅变法图强以来的这一百五十余年时间里,大秦的法律已经覆盖到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于包括一些本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一旦被压抑得太久,爆发的时候就会反弹力更大,长久以来的固定思维方式一被打破,迎面而来的就将是一场汹涌无比的思想争论大潮,而始皇帝三十四年的那一场‘焚书’之祸实际上就是爆发的前兆。
五月十四日。
新皇子婴刚当上皇帝的第四天。
一场朝堂大辩论正式开始,对阵的双方都相当的有名气,一个是号称文贯齐地的博士伏生,另一个则是故左相冯去疾的长子,新任廷尉冯正。
这场辩论的中心是究竟以法学为治国之本,还是以儒学以治国之道,本来这一点根本没什么好争论的,被始皇帝连连打压的儒学之士们也不敢再有什么非份之想,但是随着傅戈的强势入主咸阳和他随后颁布的废除秦律的‘宣言’,却又让儒生们看到了希望。
当然,仅凭这一点还不能让儒生们有在朝堂一辩的勇气,在背后支撑他们的还有一个重要人物,他就是傅戈身边最重要的谋臣——郦食其。
郦食其会和伏生等人打成一片,这是傅戈意想不到的。
而正是这一种实力上的微妙变化,让法家和儒家重新有了平起平坐、一较长短的机会,对于郁郁不得志许久的伏生等人来说,这是翻身争取上位的最好机会。
要治理好一个国家,首先就要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思想学说,然后才是基于这个理念制定什么样的制度,这些听起来空洞无比的东西对于傅戈来说,都是头疼的不能再头疼的问题,就算他拥有超前的知识,也不能信口开河胡乱说一通。
朝堂上。
“皇上,恕臣直言,自二世皇帝登基以来,赵高一党不以王道而专务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专以刑杀立威。严法酷令多入牛毛而密如凝脂,一举一动皆有法式,就是很小的犯法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凡‘偶语者弃市,犯律者连坐。’,以致杀人盈野使渭水尽赤。前些日傅丞相于街市约法三章,宣布废除一切酷令严律,关中百姓闻之莫不欢欣鼓舞,拍手叫好,此为民心所向,不可逆也。故此,臣以为新朝要强盛壮大,必先改革政令,采取‘以善劝善,德主刑辅’的治国策略,如此则民心如大海思归,乱世之盗贼也将自行放下武器,国家才会安宁太平。”
首先发难的是博士伏生,这位济南郡的饱学儒士平素爱书如命,学识更是渊博,关于这个人的故事傅戈倒是听郦食其说过一些,据说在始皇帝下令焚书之时,伏生曾冒险把《尚书》藏在墙壁里,由此可见,这伏生对儒学的痴迷程度。
伏生的发言着实相当犀利,一言就道破了法家在治国过程中的失误,那便是过度的集权、过度的严律和过于残酷的刑罚已经将民众的忍受力压到了最低点,当越过了这一个极点之后,暴乱的发生也就理所当然了。
不过,他的对手也并非等闲之辈,冯正的父亲冯去疾曾是大秦右相,与李斯齐名,他的叔父冯劫也是御史大夫,可惜这两位大秦的重臣在去年被赵高这个奸臣给逼得自杀了,也正是这些奠定大秦根本的重臣能臣的一个个离去,才使得大秦在暴乱面前显得毫无还手之力,从这一点来看,赵高足可以当得起大秦第一奸臣的美名。
冯氏一门忠烈——,有这样显赫的家世,冯正的支持者也不在少数。
注:谢谢大家,继续更新答谢!(死神,好久不见,想念!)胡亥母亲是谁的问题,呃,我在网上查的是丽姜,具体哪里记不清楚了。
始皇帝靠杀戮赢得了天下,但却没能保住天下,胡亥赵高靠杀来维系其统治,结果却是民怨沸腾,双双落个凄惨下场,而今,傅戈要想坐稳这丞相的位子,就必须以宽仁来治理这个国家,以广纳百川的心态来对待贤人异士。
同时,他还必须尽快的从基层选拔优秀的人才充实到中央朝廷里来,因为赵高胡亥的大肆屠杀让一大批为大秦建立了功勋的有识大臣早早的含冤离世,现在,留给傅戈的朝中官员,除了少数的几个外,其他的都是些不学无术只会拍马溜须的平庸之徒。
“大秦新政诏令:关中各郡县,除郡守、县令之外的其它官员均由辖地民众推选,任期三年,三年满后重新推选,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乡村民主直选——,在傅戈的授意下一手出炉的这条新政换个更时髦的字眼就是前面的那六个字,中国自古就缺乏民主的意识,在这样一种先天不足的条件下,要进行一场由上而下的改革难度相当的大,广大民众在观念上也很难接受,不过,在最基层试行民主初选的话,应该会有好的效果,说实在话,这种不触及上层根本,却又能笼络底层人心的政策一向是上位者最喜欢用的,一方面能显示爱才惜才的博爱之心,另一方面又能堵住那些批评朝政独断专行的士子的嘴。
新政颁布的消息象长了翅膀的鸟一样,传遍关中各郡县,在靠近咸阳的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的三辅地区更是率先行动,第一个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推选运动来。
形势一片大好——。
傅戈的心情本应不错,但是,他却无法高兴起来,因为朝廷上一件更头疼的事情在等着他。
事情在起源就是傅戈颁布的约法三章。前面的二条杀人者处死刑,伤人者和抢劫者依法治罪这倒没有什么可争执的地方,关健是最后的一条废除农事之外的所有法律。
大秦以法立国,在商鞅变法图强以来的这一百五十余年时间里,大秦的法律已经覆盖到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于包括一些本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一旦被压抑得太久,爆发的时候就会反弹力更大,长久以来的固定思维方式一被打破,迎面而来的就将是一场汹涌无比的思想争论大潮,而始皇帝三十四年的那一场‘焚书’之祸实际上就是爆发的前兆。
五月十四日。
新皇子婴刚当上皇帝的第四天。
一场朝堂大辩论正式开始,对阵的双方都相当的有名气,一个是号称文贯齐地的博士伏生,另一个则是故左相冯去疾的长子,新任廷尉冯正。
这场辩论的中心是究竟以法学为治国之本,还是以儒学以治国之道,本来这一点根本没什么好争论的,被始皇帝连连打压的儒学之士们也不敢再有什么非份之想,但是随着傅戈的强势入主咸阳和他随后颁布的废除秦律的‘宣言’,却又让儒生们看到了希望。
当然,仅凭这一点还不能让儒生们有在朝堂一辩的勇气,在背后支撑他们的还有一个重要人物,他就是傅戈身边最重要的谋臣——郦食其。
郦食其会和伏生等人打成一片,这是傅戈意想不到的。
而正是这一种实力上的微妙变化,让法家和儒家重新有了平起平坐、一较长短的机会,对于郁郁不得志许久的伏生等人来说,这是翻身争取上位的最好机会。
要治理好一个国家,首先就要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思想学说,然后才是基于这个理念制定什么样的制度,这些听起来空洞无比的东西对于傅戈来说,都是头疼的不能再头疼的问题,就算他拥有超前的知识,也不能信口开河胡乱说一通。
朝堂上。
“皇上,恕臣直言,自二世皇帝登基以来,赵高一党不以王道而专务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专以刑杀立威。严法酷令多入牛毛而密如凝脂,一举一动皆有法式,就是很小的犯法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凡‘偶语者弃市,犯律者连坐。’,以致杀人盈野使渭水尽赤。前些日傅丞相于街市约法三章,宣布废除一切酷令严律,关中百姓闻之莫不欢欣鼓舞,拍手叫好,此为民心所向,不可逆也。故此,臣以为新朝要强盛壮大,必先改革政令,采取‘以善劝善,德主刑辅’的治国策略,如此则民心如大海思归,乱世之盗贼也将自行放下武器,国家才会安宁太平。”
首先发难的是博士伏生,这位济南郡的饱学儒士平素爱书如命,学识更是渊博,关于这个人的故事傅戈倒是听郦食其说过一些,据说在始皇帝下令焚书之时,伏生曾冒险把《尚书》藏在墙壁里,由此可见,这伏生对儒学的痴迷程度。
伏生的发言着实相当犀利,一言就道破了法家在治国过程中的失误,那便是过度的集权、过度的严律和过于残酷的刑罚已经将民众的忍受力压到了最低点,当越过了这一个极点之后,暴乱的发生也就理所当然了。
不过,他的对手也并非等闲之辈,冯正的父亲冯去疾曾是大秦右相,与李斯齐名,他的叔父冯劫也是御史大夫,可惜这两位大秦的重臣在去年被赵高这个奸臣给逼得自杀了,也正是这些奠定大秦根本的重臣能臣的一个个离去,才使得大秦在暴乱面前显得毫无还手之力,从这一点来看,赵高足可以当得起大秦第一奸臣的美名。
冯氏一门忠烈——,有这样显赫的家世,冯正的支持者也不在少数。
注:谢谢大家,继续更新答谢!(死神,好久不见,想念!)胡亥母亲是谁的问题,呃,我在网上查的是丽姜,具体哪里记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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