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作者:茅于轼    更新:2021-12-04 03:55
  市场规则目前正处于危险中,在这样情况下劝导大家遵纪守法是徒劳的,因为多数人不守规则,少数人守规则就会吃亏。出路何在?这就需要政府起作用。政府登高一呼,令出法随,把违反规则的人严加制裁,并且自己带头遵守规则,形势就可改变。这种作用没有别人能够代替,因为政府是在市场之外,他不偏袒任何一方,他是公正无私的,他是有权威的。可是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有权修改比赛规则,或者光叫人守规则,自己却随意破坏规则,事情就会朝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政府起了坏榜样的作用,市场就要陷入混乱。
  市场制度要求微笑服务,可是多数政府官员和百姓打交道时板着面孔打官腔。这是态度问题难于准确定量,政府自己违背法律、条文的事也不在少数。举例说,国家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近又在拟反暴利法,禁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可是现在有许多政府部门收费完全脱离了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又以低于成本价在出售产品,如邮资、铁路运输等,一年的直接价格补贴还有300亿元。法律禁止搭售强卖,可是不少税务部门强行推销《中国税务报》等报刊。政府禁止企业做假帐,隐瞒收入逃税,可是税务局又叫企业虚假地扩大利润多上税(北京市规定每名职工的年工资超过6000元的部分不准列入成本,而要当作利润征收所得税)。市场制度的原则是供需双方有权选择交易的对象并协商价格,可是政府自己出尔反尔,跑到球场里来踢球。上述的例子中有的好像从国家利益出发,理有所据。可是其后果至多只能解一时之难,从长远来看,被掩盖压抑的一面终会冒出新问题来。更糟的是政府带头破坏规则,企业和百姓群起效仿,市场就要混乱。要知道,市场规则建立很不容易,破坏起来却非常容易。
  1995年的改革,究竟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是不是值得我们重新再想一想?
  1995年2月2日
  法官的难题
  天津市发生一起丢包悬赏讼案。丢包人将装有票据现金共值80万元的包丢失,于是在《今晚报》连续三天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将对拾包人重奖。拾包人用匿名电话与丢包人谈判,几经商量双方谈妥奖金1.5万元。并公开在报纸上。最后两人见面时,丢包人反悔,不愿按约定的奖金付给,于是拾包人诉诸法庭。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拾到失物应交还给失主,且拾包而不主动交出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对此判决拾包人不服,表示将上诉。
  这是一件包含一系列矛盾的案子。首先,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承认公民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拾包人和丢包人达成奖给1.5万元是双方同意的,至少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拾包人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法律根据。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是大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1.5万元的奖励显然超出了归还失物的费用,所以双方达成的奖励1.5万元的约定已超出了法律成为非法;其次,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拾包人以匿名电话与对方谈判,实际上是乘人之危。丢包人虽然不愿支付1.5万元奖金,但这将使他遭受更大的损失。他在权衡得失之后不得不出此下策,所以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判断,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判决是对的。
  然而这样的判例,可能对今后类似的失物归还的事情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如果得到奖金成为非法,则拾到失物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缺乏激励去寻找失主,另一方面失主愿意支付一点奖金以减少损失的机会将落空,结果是对双方都不利的一种结局。而且失主将自己的所有物丢失,至少是犯了粗心大意的错误,他为此支付一点代价也未尝说不过去。对于拾者来说,如果他昧了良心吞灭拾物,也没有人知道,现在他愿意将拾物交还给失主,因而得到一点额外的奖励也合于情理。从这样的分析看来,法院应判拾包一方胜诉才对。
  从社会的长远目标来判断,上面的分析也不完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里,希望周围能提供我们一个安全性极高的环境。如果归还拾物给奖励成为一种制度,路不拾遗也就难于做到。所以对此案判的深入分析似乎无法得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判决。
  事情虽然复杂,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但比较一切可行的方案中理应存在一个比较起来最合乎逻辑,且能为大家接受的办法。找出这一办法从技术上看应避免简单地认定某方胜诉对方败诉,而应找出中间过渡办法;从原则上看要区别眼前的实现和最终的长远目标,既应从实际出发,还应考虑到发展的后果。拾包人受奖或不奖,似乎是一个绝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但奖励数目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失物本身的价值,相当于将失物判给拾者;小可以小到零,相当于将失物判给失主。可见法官在此案中并非只有两种选择:是或非,而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从当前大陆推行市场经济之后,人性恶的一面己得到施展的机会,这是一个现实。在这样一个现实环境中将天下大同的理想目标来要求百姓,非但难于被舆论所接受,而且对教化循循善诱也没有帮助。所以窃以为比较好的判决。一方面应肯定拾包人愿意将失物交出来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在匿名电话中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则带有要挟的味道,非但不合于道德,而且糟蹋了自己的人格。奖金作为奖励道德行为是应该支付的,但数量应当减少。减少的程度取决于拾物中现金价值的比例。比例越高,奖金也应提高。但拾包人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而且在匿名电话中讨价还价,这种行为应当受批评和处罚。如果具体的情节十分恶劣,奖金可以全部扣除。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道德觉悟的上升,奖金的比例还应逐步减少,最后在全社会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时,奖励应该减少到零。
  1994年12月18日
  损人不利己
  人与人打交道,从经济上看,有四种可能的后果,即利人利己,损己利人,损人利己和损人损己。这四种后果从道德标准来衡量,损己利人是最高尚的,而损人利己则是最卑劣的。但从经济后果看,利人利己是最有利的,损人损己或损人不利己则是最恶劣的。这种简单的分类平凡而且普通极了,然而里面却可以引导出大学问、大文章。
  利人利己是最好的结果,然而双方都要得利,这有可能吗?两个人打交道如果没有净的利益发生,就不可能双方都得利,而只能是一方获利另一方遭损,在对策论中就称为“零和对策”。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大体上是一种零和对策的格局,有一部分人变富必有另一部分人变穷,所以整个社会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人和人的关系只能是剥夺和被剥夺,在政治上用现代术语说就是革命和反革命。
  市场制度出现之后,情况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关系建立在人和人平等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任一方都不能强制另一方。在这种条件下,上述四种可能中仅仅利人利己的情况才会发生,因为其他三种情况下都至少有一人受损。如果不被人强制,这种结果一定会被当事人否定掉,所以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市场制度开辟了增加社会财富的广阔道路。现在我们见到的一切买卖都是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国际贸易中买方赚钱,卖方同样赚钱;其实国内贸易又何尝不如此。交易能使双方都得利的原因,是各方发挥了自己的优势,避免了劣势。我们能用几角钱的代价买一盒火柴,正是利用了火柴生产厂的优势,避免了自己去生产的劣势。所以交换是不等价的,妙就妙在双方都有利可图。相反,回顾过去搞的人民公社运动,大炼钢铁运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都是强制人们参加,结果都造成了国家经济的重大损失。可惜的是我们至今仍没有好好总结一下在经济活动中强制一方参与会造成什么后果,因此很难保证以后类似的事不再发生。
  其实,损人不利己的事还多得很,只不过我们已经习惯于此,见怪不怪了。下面试举一些例子:
  到邮局寄印刷品,当局规定印刷品内不许夹寄信函,因为印刷品的邮资较低,怕寄件人在书籍内夹寄信函,揩了国家的油。有了这项规定,寄印刷品时不能事先包装好,包好了的到窗口检查时,还要拆开。这增加了许多不便,甚至经常引起口角。有时寄书的同时确有必要同时寄一封信,因为有此项规定,只好另外写个信封贴上邮票,与书分别投邮,但印刷品投递速度慢,对方先收到信,若干天后才收到书,有时弄不清二者有何关系,误了事。这样的规定对邮局并元任何利益。如果信放在书里一起寄走,分拣、投递都一次完成;如果书和信分别寄,分拣、投递工作要加一倍。所以此项规定可以归之为损人不利己,更恰当他说应该是以损人为目的,以损己为手段。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分析此项规定的利弊,因为这造成的国民经济的损失每年可能上千万元。
  过去发放票证(粮票、布票等)时,票证是不许可交换的。但如果有两个人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他们之间的交换并不影响任何人,禁止他们交换就是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