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作者:茅于轼 更新:2021-12-04 03:55
目前计划经济已不大有人提起了,倒是法律成了时髦名同。过去相信计划经济的人,忽然发现用法律管经济比之计划更有效,于是出现了用法律去干预市场而不是保护市场的一种倾向,企图制定“节能法”就是一个例子。
确实,我国能源使用存在着巨大浪费,但这种浪费的最主要原因是能源价格大低,煤矿和石油开采行业已经亏损多年,全凭国家补贴,人为地维持了一个低价格。现在不从纠正价格过低而想用比计划经济更强硬的法律手段来纠正能源使用的浪费,结果将引起别的种种浪费。例如为了满足节能法要求的节能指标,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浪费。法律不能代替市场的根本原因是我们要节约的不仅仅是能源,一切有用而稀缺的资源都是我们要节约的。如果节约要通过法律手段的话,我们不但要制定节能法,还得制定节粮法,节钢法,节约人力法,节约资金法……而且这众多的法律中必然引起互相冲突。例如为了节能而使用一台余热锅炉应该是符合节能法的,但这很可能会和节钢法相矛盾。所以达到节约避免浪费的唯一办法是将各种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告诉公众,让公众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环境选择最节约的设计和工艺。这相对稀缺性就是各种资源的相对价格。所以我们要节约的是用钱表示的相对稀缺性,换句话说就是要节约钱,节约钱就是节约了稀缺性,就是节约了资源。所以我们要求一个正确的价格而不是由政府补贴维持的价格,然后由消费者自己去作出如何节约的决定。只要有了正确的价格,消费者自然会按照所给定的价格去寻求节约的办法,用不着政府去操心,更不必请法院帮忙。
主张制定节能法的人另外一个理由是市场经济国家多数也有节能法。那里市场机制大体上能正常运作,他们尚且需要节能法,我们更需要了。这一说法的问题在于并未完整地了解那些国家制定节能法的背景及后果,以美国为例,1974年到1986年那里石油价格人为地订得比国际市场价格低,因而造成了巨大的石油浪费。因为石油生产者比石油消费者人数少。议会里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则不能通过取消石油价格管制的法案,却通过了节能法,以后许多经济学家纷纷著文,指出美国的节能法并未纠正能源浪费的问题,相反却造成了许多其他浪费。这个例子说明,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政策也常常犯错误。不但过去如此,将来仍会如此,因为真正懂得经济学的人终究是少数。他们即使有机会参与政策的制定,最后的决定权却不在他们手中。最近纠正此类错误的一个例子是英国决定取消不许商店星期天开门营业的规定。这项法律典型地代表法律干预市场而不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例子。正因为过去法律曾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所以近年来市场经济国家不断在进行取消管制(Deregulation)的法律修改。究竟法律应该管理市场到什么程度,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在越来越多地依靠法律建设一个健全市场,这个问题更值得我们注意。
1994年2月17日
交换不是等价的
传统政治经济学提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重大问题,并为这些问题的答案提供了思考的线索。但后来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却并未按这些线索的思路去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传统经济学中有些基本观念包含着严重的逻辑缺陷,这些缺陷有不少是后来的学者杜撰出来,以讹传讹而形成的。所谓“等价交换”就是一个例子。
等价交换的意思是强调在市场交换中,不论是以货换货还是钱和货的交换,必定是双方都认可的。在钱货交换的情况下得到的货必定和用以支付的钱等值;对交换的另一方面而言得到的钱必定和交出的货等值。不等值的交换将使一方吃亏,交换将不能达成协议,因此不可能发生。
这一假说的问题在于,如果交换只是等价,人们不能从交换中得利,为什么人们要从事交换?如果一头羊换一柄斧是因为二者生产所花费的时间相等,为什么他们不自己去生产而要交换?要知道商业交换不是小孩子玩过家家,它本身并不能提供乐趣。相反达成一项交换协议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克服许多困难,有时还要承担风险,它不是什么好玩的事。然而市场上熙熙攘攘,人们奔走忙碌,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得利。可见“等价交换”一说完全不能解释千千万万的人参与交换的积极性从何而来的问题。
要解释交换双方都能得利,这只有在交换创造出新的利益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如果按照劳动价值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交换是不能产生价值的。一柄斧和一头羊相交换,交换之前和交换之后从物质上看没有任何变化,仍旧是一柄斧和一头羊,只不过是交换了所有权,这新创造的价值从何而来?使人困惑而不能摆脱“等价交换”理论的关键就在于这一点。
要突破这一难点,必须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有差异,当斧和羊交换时持斧的一方长于生产斧而拙于生产羊(相对于对方而言),而另一方则正相反。所以交换使各方都能利用对方的长处,避免了自己的短处,因此双方同时都能得利。我们能用三角钱买一盒火柴,因为对方长于生产火柴,如果叫我们自己生产,花上十倍的钱也未必造得出一盒火柴。当我们赚钱的时候,必定是以自己的长处上为社会服务并取得报酬。如果我是火柴厂的一名职工,我赚钱就是用我生产火柴的专长去换来的。因此当交换成为一种制度,也就是市场经济被建立起来之后,一切生产的优势都被充分地利用。个人的专长、家庭的储蓄,天时地利形成的特点(例如热带作物必须在热带生长,一个良好的桥址能使当地地价提高),都可以成为优势。特别是资金当用于投资时就可能创造出优势,建火柴厂的投资就是创造出了制造火柴的优势。但是要注意,如果社会上火柴厂已经大多,新建的火柴厂就未必有优势。这要看新厂的生产成本是否比别的厂更低。
优势的概念完全是从比较中得出的,一个人、一间厂在某方面是否有优势,要从客观评价中去比较。这个比较的尺度就是价格。当你生产某种商品的成本比市场价格低,说明你具有这方面的优势。个人的优势是可以培养的,职业学校就是专门培养某种优势的场所。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要在社会中谋生,必须寻找适合于自己专长的职业,培养自己的优势,否则的话,只能一不怕苦,二不怕脏,甚至不顾危险,去做那些又脏又累又危险的工作。
上面从交换的不等价谈到了培养优势和社会分工。我们再回过头来问,交换的商品虽然不等价,似乎应该有一些别的相等的东西在交换中起作用。否则就会发生一平二调这种极不公平的交换,是的,交换中有相等的东西,那就是交换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选择是自由的。所以“等价交换”一说,应该改为“地位平等的交换”,或者就叫作“公平竞争”。
1994年2月10日
道德建设中言数不如身数
大家都认为道德的特征是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因此它是反功利的。然而大多数人也许并未意识到,归根结底道德的基础是功利主义的,换句话说,只有别人得到了利益,自己才值得去牺牲利益,而且别人所得的利益比之自己失去的利益更大,这才是道德的正常依据。因此履行道德义务不是为了虚无缥缈的目的去当苦行僧,如果一项道德准则将使一切的人受损,这将不成其为道德,恰恰是反道德的。如果我们不能透过道德在表面上的反功利看到道德实质上的功利主义,我们将永远无法掌握道德的精髓,而且必定在评论道德问题时陷入混乱。
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内,会感到安全、祥和、融洽、幸福,这种气氛只有由周围人群的道德觉悟来提供。相反,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缺乏道德的社会内,周围是一批目光短浅,自私自利,当自己陷入困境时,也不会伸手帮忙,甚至反而乘人之危、趁火打劫的人,我们将感到紧张、不安,要处处提防坏人,要为自己的亲人担忧,这将造成一个令人焦虑的环境。试比较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将进一步认识到道德的功利特征。它对功利的要求与直接的功利主义仅有一点不同,即道德提供的利益是通过集体行为而实现的,但受益的仍是个人,是集体中的一员,而决不是抽象的“集体”。集体不可能感到融洽和幸福,只有个人才会有这种感觉。正像集体不会感到饥饿,或身上发痒,只有个人才会有这种感觉。
道德环境是由集体中的每一个人提供的,当每一个人提供这种道德环境时,往往要作出某种牺牲,当一位少女路遇歹徒时,路人拔拳相助,这使他可能经受某种牺牲。但他维护了一个道德环境。如果人人都有拔拳相助的道德,这个社会内将无盗贼的容身之地,因而是一个安全、融洽的社会。相反,当周围都是怕事之徒,眼看少女落入魔手,也宁可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则必然盗贼蜂起,无法无天,最后这批怕事之徒难免终有一天同样落入魔掌。所以道德实质上是一种公共服务,它是由社会的每一个人提供,又被每一个人享用。商品和劳务也为个人服务,但那是通过双方自愿的交换来实现的。而道德则是单方面提供,并非建立在即时的交换之上的。
确实,我国能源使用存在着巨大浪费,但这种浪费的最主要原因是能源价格大低,煤矿和石油开采行业已经亏损多年,全凭国家补贴,人为地维持了一个低价格。现在不从纠正价格过低而想用比计划经济更强硬的法律手段来纠正能源使用的浪费,结果将引起别的种种浪费。例如为了满足节能法要求的节能指标,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浪费。法律不能代替市场的根本原因是我们要节约的不仅仅是能源,一切有用而稀缺的资源都是我们要节约的。如果节约要通过法律手段的话,我们不但要制定节能法,还得制定节粮法,节钢法,节约人力法,节约资金法……而且这众多的法律中必然引起互相冲突。例如为了节能而使用一台余热锅炉应该是符合节能法的,但这很可能会和节钢法相矛盾。所以达到节约避免浪费的唯一办法是将各种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告诉公众,让公众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环境选择最节约的设计和工艺。这相对稀缺性就是各种资源的相对价格。所以我们要节约的是用钱表示的相对稀缺性,换句话说就是要节约钱,节约钱就是节约了稀缺性,就是节约了资源。所以我们要求一个正确的价格而不是由政府补贴维持的价格,然后由消费者自己去作出如何节约的决定。只要有了正确的价格,消费者自然会按照所给定的价格去寻求节约的办法,用不着政府去操心,更不必请法院帮忙。
主张制定节能法的人另外一个理由是市场经济国家多数也有节能法。那里市场机制大体上能正常运作,他们尚且需要节能法,我们更需要了。这一说法的问题在于并未完整地了解那些国家制定节能法的背景及后果,以美国为例,1974年到1986年那里石油价格人为地订得比国际市场价格低,因而造成了巨大的石油浪费。因为石油生产者比石油消费者人数少。议会里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则不能通过取消石油价格管制的法案,却通过了节能法,以后许多经济学家纷纷著文,指出美国的节能法并未纠正能源浪费的问题,相反却造成了许多其他浪费。这个例子说明,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政策也常常犯错误。不但过去如此,将来仍会如此,因为真正懂得经济学的人终究是少数。他们即使有机会参与政策的制定,最后的决定权却不在他们手中。最近纠正此类错误的一个例子是英国决定取消不许商店星期天开门营业的规定。这项法律典型地代表法律干预市场而不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例子。正因为过去法律曾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所以近年来市场经济国家不断在进行取消管制(Deregulation)的法律修改。究竟法律应该管理市场到什么程度,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在越来越多地依靠法律建设一个健全市场,这个问题更值得我们注意。
1994年2月17日
交换不是等价的
传统政治经济学提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重大问题,并为这些问题的答案提供了思考的线索。但后来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却并未按这些线索的思路去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传统经济学中有些基本观念包含着严重的逻辑缺陷,这些缺陷有不少是后来的学者杜撰出来,以讹传讹而形成的。所谓“等价交换”就是一个例子。
等价交换的意思是强调在市场交换中,不论是以货换货还是钱和货的交换,必定是双方都认可的。在钱货交换的情况下得到的货必定和用以支付的钱等值;对交换的另一方面而言得到的钱必定和交出的货等值。不等值的交换将使一方吃亏,交换将不能达成协议,因此不可能发生。
这一假说的问题在于,如果交换只是等价,人们不能从交换中得利,为什么人们要从事交换?如果一头羊换一柄斧是因为二者生产所花费的时间相等,为什么他们不自己去生产而要交换?要知道商业交换不是小孩子玩过家家,它本身并不能提供乐趣。相反达成一项交换协议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克服许多困难,有时还要承担风险,它不是什么好玩的事。然而市场上熙熙攘攘,人们奔走忙碌,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得利。可见“等价交换”一说完全不能解释千千万万的人参与交换的积极性从何而来的问题。
要解释交换双方都能得利,这只有在交换创造出新的利益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如果按照劳动价值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交换是不能产生价值的。一柄斧和一头羊相交换,交换之前和交换之后从物质上看没有任何变化,仍旧是一柄斧和一头羊,只不过是交换了所有权,这新创造的价值从何而来?使人困惑而不能摆脱“等价交换”理论的关键就在于这一点。
要突破这一难点,必须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有差异,当斧和羊交换时持斧的一方长于生产斧而拙于生产羊(相对于对方而言),而另一方则正相反。所以交换使各方都能利用对方的长处,避免了自己的短处,因此双方同时都能得利。我们能用三角钱买一盒火柴,因为对方长于生产火柴,如果叫我们自己生产,花上十倍的钱也未必造得出一盒火柴。当我们赚钱的时候,必定是以自己的长处上为社会服务并取得报酬。如果我是火柴厂的一名职工,我赚钱就是用我生产火柴的专长去换来的。因此当交换成为一种制度,也就是市场经济被建立起来之后,一切生产的优势都被充分地利用。个人的专长、家庭的储蓄,天时地利形成的特点(例如热带作物必须在热带生长,一个良好的桥址能使当地地价提高),都可以成为优势。特别是资金当用于投资时就可能创造出优势,建火柴厂的投资就是创造出了制造火柴的优势。但是要注意,如果社会上火柴厂已经大多,新建的火柴厂就未必有优势。这要看新厂的生产成本是否比别的厂更低。
优势的概念完全是从比较中得出的,一个人、一间厂在某方面是否有优势,要从客观评价中去比较。这个比较的尺度就是价格。当你生产某种商品的成本比市场价格低,说明你具有这方面的优势。个人的优势是可以培养的,职业学校就是专门培养某种优势的场所。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要在社会中谋生,必须寻找适合于自己专长的职业,培养自己的优势,否则的话,只能一不怕苦,二不怕脏,甚至不顾危险,去做那些又脏又累又危险的工作。
上面从交换的不等价谈到了培养优势和社会分工。我们再回过头来问,交换的商品虽然不等价,似乎应该有一些别的相等的东西在交换中起作用。否则就会发生一平二调这种极不公平的交换,是的,交换中有相等的东西,那就是交换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选择是自由的。所以“等价交换”一说,应该改为“地位平等的交换”,或者就叫作“公平竞争”。
1994年2月10日
道德建设中言数不如身数
大家都认为道德的特征是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因此它是反功利的。然而大多数人也许并未意识到,归根结底道德的基础是功利主义的,换句话说,只有别人得到了利益,自己才值得去牺牲利益,而且别人所得的利益比之自己失去的利益更大,这才是道德的正常依据。因此履行道德义务不是为了虚无缥缈的目的去当苦行僧,如果一项道德准则将使一切的人受损,这将不成其为道德,恰恰是反道德的。如果我们不能透过道德在表面上的反功利看到道德实质上的功利主义,我们将永远无法掌握道德的精髓,而且必定在评论道德问题时陷入混乱。
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内,会感到安全、祥和、融洽、幸福,这种气氛只有由周围人群的道德觉悟来提供。相反,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缺乏道德的社会内,周围是一批目光短浅,自私自利,当自己陷入困境时,也不会伸手帮忙,甚至反而乘人之危、趁火打劫的人,我们将感到紧张、不安,要处处提防坏人,要为自己的亲人担忧,这将造成一个令人焦虑的环境。试比较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将进一步认识到道德的功利特征。它对功利的要求与直接的功利主义仅有一点不同,即道德提供的利益是通过集体行为而实现的,但受益的仍是个人,是集体中的一员,而决不是抽象的“集体”。集体不可能感到融洽和幸福,只有个人才会有这种感觉。正像集体不会感到饥饿,或身上发痒,只有个人才会有这种感觉。
道德环境是由集体中的每一个人提供的,当每一个人提供这种道德环境时,往往要作出某种牺牲,当一位少女路遇歹徒时,路人拔拳相助,这使他可能经受某种牺牲。但他维护了一个道德环境。如果人人都有拔拳相助的道德,这个社会内将无盗贼的容身之地,因而是一个安全、融洽的社会。相反,当周围都是怕事之徒,眼看少女落入魔手,也宁可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则必然盗贼蜂起,无法无天,最后这批怕事之徒难免终有一天同样落入魔掌。所以道德实质上是一种公共服务,它是由社会的每一个人提供,又被每一个人享用。商品和劳务也为个人服务,但那是通过双方自愿的交换来实现的。而道德则是单方面提供,并非建立在即时的交换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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