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〇四、庭审:夏天争口气,区大郎抢时间
作者:肖远征    更新:2021-12-04 03:53
  转眼就到了七月中旬了。
  在夏天家里,夏宇这个星期六回来后十分高兴,对他的母亲樊婷说:“妈妈,我这次期末考试的成绩让老师大吃一惊。”
  樊婷听后很开心,高兴地说:“好儿子,也让妈妈露脸了?”
  夏天听到后,怀疑地问道:“你考到多少分,让老师都能大吃一惊?”
  夏宇说:“不是多少分的问题,而是我的能力让老师不敢小看我。”
  夏天笑着说:“你说说看。”
  夏宇说:“首先吧,学校考数学,有两条题,很多同学都没有做出来,恰恰是我和几个同学做对了。结果试卷交上去之后,老师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夏宇能发挥那么好呢?’班主任的心思就想歪了,以为我作弊,就把我调到前排继续考其他的。我看出老师的怀疑,在心里说:‘真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偏要考给你看看,我到底有没有料。’后来在语文中我又发挥得不错。班主任便开始表扬我了!”
  夏天说:“读书关键是要坚持努力,一次一次积累,不能放弃。古时候说:‘十年寒窗苦读’,要有苦字的氛围才能成才。”
  樊婷接话说:“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要求儿子要把握一个苦字?要巧,用上巧劲,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才是最好的。”
  夏宇附和着说:“对了,现在不兴忆苦思甜那一套了。你唱的那歌:‘万恶的旧社会,穷人的血泪恨……’如果在我们学校唱出来,大家的牙齿都会笑掉。”
  夏天听罢,也是无奈的笑了起来。
  夏天在办公室正看着刚刚收到的省高院对家乐大酒店的终审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5日,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与家乐大酒店(下称家乐酒店)、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下称皇龙酒店)签订一份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家乐酒店540万元,作流动资金使用,由皇龙酒店作连带责任的担保,并在此前的1994年9月18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期限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同年11月28日,保证人皇龙酒店又与湖贝支行签订《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约定皇龙酒店以已抵押在湖贝支行的皇龙酒店房产(粤房字第N2833748号)作为家乐酒店贷款补充抵押。签约后,湖贝支行先后于1994年12月1日划款160万元,12月9日划款300万元,1995年1月3日划款80万元,合计540万元,上述款项均划至家乐酒店在湖贝支行开立的帐号上,家乐酒店除了在帐上备付部分利息外,余款用该酒店支票划往皇龙酒店帐户。贷款到期后,湖贝支行只从其帐户上扣收到26万余元利息。家乐酒店仍欠本金540万元和其余欠息,追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担保贷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是湖贝支行与皇龙酒店对原担保合同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应视为有效。家乐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故其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将到帐贷款转汇给担保人使用应视为对贷款的实际处分,与原告无关。家乐酒店与皇龙酒店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家乐酒店尚欠湖贝支行贷款本金540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应如数偿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皇龙酒店对家乐酒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乐酒店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湖贝支行有权依法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43250元,委托鉴定费1000元由家乐酒店承担。
  家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公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同时,一审判决对贷款纠纷责任认定不清。第—被上诉人并未在贷款证上登记在其银行开户,也没有在《贷款证》进行该笔贷款登记。故此,足以证明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处开立帐户、取得贷款、将贷款转给第二被上诉人等一系列行为均不知情。二个被上诉人独自操作制造了贷款事件,此案中,贷款的有关责任应由二个被上诉人负担,与上诉人无关。云云。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委托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家乐酒店提出的“区大郎印”的私章和酒店公章的真伪重新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在送检的开户印鉴卡、三份借据、贷款合同等共五份材料中,办理贷款的私章“区大郎印”与送检的本样一致,表明“区大郎印”连贯整个贷款过程,而在五份材料中所盖的公章则不是出于同一个印章,该酒店显然不少于两个公章。
  本院认为:湖贝支行与家乐酒店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湖贝支行与皇龙酒店对该贷款所签的《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是对该贷款的保证责任的增加、补充和修改,亦应认定为有效。家乐酒店提出公章与法人代表的私章“区大郎印”的问题,由此推断该酒店对贷款不知情,不承担贷款本息偿还责任,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所谓贷款证上未予登记开户和放贷款事项,不足以推翻湖贝支行已经发放贷款给家乐酒店的事实。据此,家乐酒店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0元,委托鉴定费1000元,由家乐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夏天看完这份判决书,一种闻到书香的感觉让他陶醉其中。他放下手中的判决书,闭上眼睛,在品味着个中韵味:“该酒店显然不少于两个公章”、“‘区大郎印’连贯整个贷款过程”,但是就不说它的公章其中有一个是假的,而用区大郎的私章连贯起来,这不但表明两个公章都是他们酒店的,而且说明他们对这笔贷款是知情的。但是,这样一来,该酒店使用两个公章又是他们的主观故意了,而判决书到了这里又引而不发,不说了。转而表述道:对该酒店所称对贷款不知情,“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有,夏天自己创造的转移抵押权的《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不但被市中院肯定,还被省高院认可:“是对该贷款保证责任的增加、补充和修改,亦应认定为有效。”
  夏天陶醉完判决书,转而对该案从黄忠惠带着区二郎来到信贷经理室,卜一定拿“区二郎”之名与武二郎联系起来取笑,后办理贷款手续,到起诉、一审结案、间中夹杂李精伟以黑恶手段搅事、二审应诉的整个过程都作了了回顾。
  夏天在心里想:“这区大郎真的不是什么好鸟。他从开始贷款时就设局,自己不出面,叫他的弟弟和黄忠惠来办贷款,就由他弟弟用两个公章交替使用。这说明早在事情开始时,他的心里就想到了避债;在深圳中院对他提出的印章问题不被采信之后,他竟然利用红与黑的关系,上演了一出闹剧。好在我自己心里淡定,没有被利用,也算是全身而退。这时,区大郎的蛇蝎心肠便昭然若揭了。当我们下定决心把这官司打到底时,倒是没有见过区大郎其人了,而李精伟搞的所谓笔录最终也没有见他拿出来用。现在,他在做什么动作了呢?”
  话分两头,各叙一方。
  却说家乐大酒店的法人代表区大郎,此时正在忙着敛财的勾当,而且日见日的不能自拔。原来,这个家乐酒店是区大郎于一九九三年与当地村委会以合作的名义,村委出房地产,区大郎带资金入场而成立起来的合作企业。当时合同规定:双方合作期20年,区大郎对酒店的经营活动全权负责。村委会提供五栋共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供酒店经营之用,区大郎每年分给村委会50万元“利润”。另外,区大郎在合作期间必须以现金投资不少于850万元用于本合作项目——即酒店的基础建设上。现在,五年过去了,区大郎的投入不足200万元,就打起了金蝉脱壳的主意。最近一年多来,他以家乐大酒店的名义大量进货,并引进一些酒店设备,凭着他“全权负责经营”的尚方宝剑,竟然瞒天过海,将购进的设备来个暗渡陈仓,偷偷的运往外地;另一方面,又以经营情况不佳为由,已经停发员工工资半年多了。现在算起来,以家乐大酒店名义欠下的债务和员工工资已经达到1000多万元了。
  区大郎原先振振有词地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对簿公堂,主要是在时间点上,他还没有完成敛财的计划,以至一审、二审都装模作样的请律师、写诉状,向法院陈述,好像有天大冤枉似的。这案子由省高院判下来后,区大郎倒是不急了,甚至不接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这是什么原因呢?原来,家乐大酒店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他方债务的案件也在深圳的几家法院开庭,有的已经结案,面临执行了。他一概不接收判决书,以致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这样,法律文书生效执行的时间便往后拖延了,他赖债的伎俩便较容易得逞。看官想想,以一群文质彬彬的精英组成的银行团队,要对付区大郎这种以坑蒙拐骗为营生的家伙并赢得胜算,是多么的艰辛啊!
  说来也是,银行虽然赢得了官司,但要执行以合作方式办起来的家乐酒店的财产变现清还贷款本息,看起来比登天还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