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作者:王方华    更新:2021-12-03 15:37
  2.乙方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甲方,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乙方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知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递交甲方。
  3.乙方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以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不一致时,乙方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甲方应得利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营业。
  3.乙方须严守甲方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11点以后。每日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丧及类似特别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料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3.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乙方营运中发行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
  2.如乙方营运中发生纠纷,甲方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10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甲方和乙方同意,签订甲方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乙方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做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文件不真实。
  (3)乙方拖欠需交甲方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4)乙方拖欠甲方推荐的进货单位及甲方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乙方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甲方同提出申请的乙方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乙方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受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受到银行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6)乙方向他人泄露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7)乙方损害了甲方、其他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或其他乙方的业务。
  (8)发生乙方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乙方同甲方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部分重要的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乙方店主或乙方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11)乙方店主或乙方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乙方退出公司事业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9天以上。
  (13)乙方店铺建筑丧失。
  (14)乙方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乙方终止营业。
  (1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甲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对甲方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甲方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乙方的回扣金。
  (2)其他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甲方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甲方损害了乙方名誉、信誉,或妨碍了乙方的事业开展。
  (3)甲方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甲方废止连锁事业。
  (5)法令、政令规定甲方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乙方和甲方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甲方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乙方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乙方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他由甲方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乙方预告期满后便宣告终止。这里乙方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甲方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乙方,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乙方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乙方不主动撤除,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乙方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1.乙方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他乙方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甲方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甲方发现并通知了乙方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乙方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无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均须放弃使用甲方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甲方。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清偿欠甲方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做担保和其他处置。
  2.甲方认为乙方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甲方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甲方确认乙方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乙方。
  上述甲方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乙方,甲方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乙方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甲方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 乙方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
  2.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迫索赔的赔偿金。
  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乙方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甲方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乙方和甲方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