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作者:周德钧    更新:2021-12-03 09:42
  一时声势浩大,外来乞丐如想在本地乞食,就先要交两元钱给该地关帝厅人马的小头目,领取一个锡葫芦挂在襟边作标志,叫做入厅,及后,才能在当地行乞。
  此外,各地都有名目不同、规模不一的乞丐组织,其名称多与丐帮活动的具体地区以及聚集场所的名称有关。要之,在中国历史上,丐帮之形成始于宋代,盛行于清、民之间,它是一种活动区域广泛的民间组织,但它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组织体系,始终是因地而异、各自为政的。上列种种丐帮组织只是其中的一鳞半爪而已。(以上所引,均载于《近代中国江湖秘闻》,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
  由上述可知,民间型丐帮是自发形成的,带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帮内成员关系呈首属关系性质(即情感型、个人型、人格化的关系),虽有一定的群体规范和组织分工,但一般都不甚严格,它是一种典型的初级群体。
  ②官办丐帮或半官半民型丐帮
  这种丐帮是由官府出面组织,或者由官府间接支持,通过提供一定的经费、活动场所和某些特许权利,以瘸老病瞎等残疾乞丐为主体的丐帮组织。这类丐帮一般有固定的场所,丐帮头目兼具官方和民间双重身份,其组织结构较严密。组织形式以类等级制度和类亲属班辈制度为主,其组织目的以维系乞丐的生计为主要追求。下面略举数例,可以概见官办丐帮组织之一斑。
  清末民初的无锡,有一种丐帮组织,即是官办丐帮,在当地政府机构中,专设“叫化甲头”一职,用以管理无锡全城的乞丐。
  “甲(音ga)头”负责把乞丐组织起来,指定几个丐头,规定哪一伙乞丐可以在哪一带地段住宿行乞。还规定农历每月初一、初八、十五、廿三这四天可以“自由活动”,其余日子,则只能在指定的地方行乞。甲头每月在衙门里领取俸银,但为数极微,主要收入是向各行业商店收取“月规钱”和逢年过节的“节规钱”,民国初年黑龙江双城的“乞丐处”也属此类丐帮组织。丐头为官府委任,称为“处长”或“团头儿”。“团头儿”拥有许多权利,凡本地乞丐都要受其统辖。“团头儿”有一根行使权力的“杆力”(长2尺的木杆,上黑下白,下边缚有半尺长的皮鞭子),他平时用这个“杆子”管教所有乞丐,乞丐大都服膺他的管治。“团头儿”还有收养乞丐的职责,同时要分派乞丐做一些边缘性的工作,如对县府监狱犯人死尸进行掩埋,收敛野尸和被处决犯人的尸体并加以埋葬。“团头儿”还负责筹措经费,用以应付“乞丐处”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经费来自对进城农民盘剥,凡乡民进城卖柴草,乞丐处照例每车抽一捆。乞丐处每月编造乞丐花名册。到商会领取秫米,每月人均一斗,还有些许衣物杂什,也例由农民和商人提供。所有这些食品物资,大多被“团头儿”中饱私囊,落到乞丐头上的已微乎其微。
  乞丐处的“团头”一职多为世袭。
  湘东“卑田院”是统辖全县乞丐的半官半民型丐帮,据载:“卑田院”帮主自清末至解放前有名可传的有四人:马王、吴细伢、王树林(别名王狗古)、李金章(别名张三)。帮主权利很大,持有帮中特殊传统信物——帮鞭(又叫金棒)。此鞭是一根麻拧成的鞭子,大头尾细,长约九寸,打了一十八个结头。鞭到令行,见鞭行礼,鞭在帮在,鞭亡帮散。帮规简单严明,违规的由帮中长老议论,帮主决定,或革(革除职务、开除帮籍)、或罚(罚跪、罚苦工)、或打(打板子、剁手指、抽脚筋、剜眼珠、处死)。“卑田院”乞丐的乞讨活往往通过“包鞭”进行,而在“包鞭”中得到实利最多的是帮主。
  “包鞭”是大型的特殊的乞讨。大户人家做红白喜事,约丐帮包鞭。白天守门、接客、开锣、放铳、点爆竹、夜里打更、护院,远远近近的乞丐闻风而至。丐帮主持人负责发钱、发米、发汤水(酒席上的残羹剩饭),帮鞭挂在门口,帮丐、游丐(没有帮的乞丐)都望而生畏,规规矩矩排成长队领钱物。即使是晚上,盗贼看见帮鞭,也要止步收入。因为丐帮人多、路熟、消息灵,他们在这里包鞭,你如果烂了他们的“江”,砸了他们的饭碗,他们随时随地可以缠住你不放,使你也做不成“生意”。
  官办丐帮带有浓厚的封建等级统治和宗法统治的色彩,它的内部组织结构与人际互动关系与封建社会中各类政治组织是同构的,这是官办丐帮或半官半民丐帮组织与典型丐帮组织的主要区别。而官办丐帮的封建等级压迫与宗法统治又集中表现在丐头对广大乞丐成员的剥削与压迫上。丐头代表官府对从丐实行管治,全然是以官长与族长的身份出现,丐首对众丐拥有绝对的权威,可对众丐实施任何处罚,有时,丐首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权威,维系帮内的相对稳定,还兼施各种各样的刑罚。如湖南衡阳官办丐帮——卑田院就有种惩处院内乞丐的刑罚,有些刑罚之残酷是骇人听闻的。乞丐在入院之初,头儿便向大家宣传他们的“规章”,如有违犯便要严厉处罚。处罚当中用得最多的是“戴锁链”,即把一条铁链子一端系在犯事人的脖子上,另一端系在柱子上,使人不能走动,犹如拴牲口一般。
  二丐帮种类(3)
  官办丐帮或半官半民丐帮,严格说来,并不是乞丐的社会群体,而应视为官府对乞丐中之一部分人实行收容、管理、养济、控制的一种方式,在这种类型的组织中,作为组织的成员——乞丐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帮内的事务与活动的安排等等,全然与他们无关。
  ③社团型丐帮这种类型的丐帮实际上是一种民间会社或会党,大抵由民间豪强所创建,成员以乞丐为主,兼有流民、盗窃、抢劫分子,其活动是假行乞之名以行盗窃抢劫之实,带有明显的反社会色彩,其群体内部组织严密,是一种具有明确政治诉求的民众社团组织,主要盛行清代的中后期。其主要组织大略如下:湖北的“罗筐会”乾隆七年(1742)湖北江陵县“被水灾民藉荒为匪,名曰罗筐会,聚集男妇以借米为名,强索米谷。但这些组织往往随着乞丐生活的结束而消失”。
  江西的“边钱会”江西的丐帮组织以边钱会影响最大。边钱会系由王瞎子于嘉庆十年在江西临川县首创。
  王瞎子曾经加入过江西的轿夫结社“担会”,在创立边钱会过程中,也吸收了担会的某些组织方式。边钱会首领为头肩或老大,以下二肩、三肩依次排列,最小者称为“老满”。会中联络以半边钱作为暗号,一半为行令,一半为坐令,为会内聚散通讯之凭据,类似古代调动军队用的虎符。会众主要是乞丐或鸡鸣狗盗之徒。入会时,乞丐出米一升,窃贼出鸡一只及钱一二百文。入会后强者进行偷窃勒赎、弱者结伴强行乞讨。会内等级森严,每年五月十三、八月十五聚会,“老大乘轿而至,众皆跑迎”,边钱会的规矩十分严厉,把“不许抢劫、不许放火杀人”,列为首条,显然只是为了避免清政府的极端措施,以危及全体会员的生命。会员的活动方式包括“肆窃勒赎,自定价值,不容事主较量;老弱残废者结伴强讨,稍不遂欲,卧地诈伤图赖;其有弹钱赌博者,包揽护庇抽头,供奉老大;受害之人或有具报到官,必公同设计报复;遇官府查拿,令善走者名为老满头探听消息,以便躲避。”很清楚,这些有组织的乞讨、偷窃、聚赌的活动,能有效地保证这批无业游民的经济收入和维持生活,并在受到官府威胁时得以躲避或报复。偷窃活动是边钱会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其名犯肆窃分作三项;白日行窃者,名为白线;黑夜肆窃者,名为黑线;沿途丢包掉窃者,名为边客。”这种江湖切口一直到民国时期还在沿用。边钱会在江西的势力很大。从嘉庆十年到道光十六年,仅破获的边钱会案件即达七起,有的甚至发展到使“各乡每年或出钱一二千文,蔌米二三斗分节付给,作为常规”,有了固定的收入。以后进一步发展到其他社会阶层。
  贵州的“孝义会”这是边钱会在贵州的一个变种。嘉庆二十一年(1816)开泰县人王开机在古州厅地方与刘东海等人“为诱赌行窃,恃众逞凶、讹诈苗民”,纠邀二十五人买备鸡酒,歃血断香,盟誓拜会,规定,“凡在奉之人不许自相欺凌;遇有事故共相资助。若遇危急彼此相顾,不许畏缩;若犯会中条款,重则捆缚投溺河仙,轻则砍去手指脚趾;若传唤不到,公议处治”。也以半边钱设立坐令、平令、行令三项名目。“因系义乞之事,名为孝义会”;“又以会中号令以半边钱边据,又立名为边钱会”。至道光八年(1828),贵州仍有边钱会活动。道光八年,湖南人乞丐王朴头、罗大琥在松桃厅与乞丐孙老九等人会遇,起意兴立边钱会,“可以持众抢窃,聚赌讹诈,得钱分用”,纠邀二十一人拜会。规矩与孝义会相同,以王朴为大哥,称为帽顶。孙老九、王大满为人公道,名为大五、小五,小分赃物。通信传人仍以半边钱为号。”从贵州边钱会的名称变为孝义会,以及有大哥、帽顶等称号来看,它已具有口国噜、哥老会的某些色彩。
  湖南的“红黑会”这也是一种以乞丐、窃贼主要成员的类似会党的组织。
  道光九年(1829),胡三在湖南宁乡、善化一带创立红黑会。以后又改称南北会、串子会,同治二年又称为青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