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土改
作者:高月 更新:2021-11-25 10:51
度过了春荒之后,夏收的脚步一步步临近,农民的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这是几年来少有的大熟,沉甸甸的麦穗已开始转黄,年初时户籍令引起的风波早被人们渐渐遗忘。
与麦穗一样沉甸甸的还有各州县官员的心情,这几个月来,江南十五州六十岁以上的官吏已基本办理了致仕的手续,随着大批官吏的回乡,新的官吏却没有能够相应的补充进来,官吏们办事的脚步明显加快,从前几人所做的公务慢慢地开始减为一人来做,所有的人都明白,这是吏治的第一步:裁员,消除机构的臃肿。接下来便是各官吏私人财产的申报,也在各州有条不紊地进行。早在两个月前,各州官县令们再一次到金陵接受吴王的训令,敏感一点的官员们都慢慢感觉到了一场暴风骤雨正向江南迫近,不少官员悄悄地开始转移家产或重编履历,企图将目前自己的田地都转到远亲的名下,或者变成祖传之产。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限田令是在一个夏收快结束时上午悄然发布的,由十五匹快马将李月签署的命令同时递送到各州,由各州刺使统一签收。从金陵勤政院发出的命令共有三大条,包括限田、授田、定户、租赋,主要是重新恢复唐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并对当时的一些不妥之处进行了修正。
主要内容如下:
一、限田:江南十五州有田之人分为官、吏、丁、民、杂五类,各类人口必须按标准的上限拥有田产,在江南东道严禁买卖田产,三年不耕者口分田产将被收回,五年不耕者永业田将被收回,有特殊情况需宽限的,可报州府批准。
1、官户:指现任或致仕者一品到从九品官,因犯事除名或被撤职者不在此列。按大唐例制,亲王为一百顷;职事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其永业田上限由六十顷递降至一顷半;有爵者和散官正五品以上者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则无田;致仕后祖籍不在江南且也不居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现任非江南地方官且祖籍不在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在职官吏的永业田若在他处已有,此次便不再授与,除非放弃他地的永业田;凡不在江南东道任职的各地官员而在江南有非永业田的,一概按当时买价赎收,不得再拥有。取消职分田和公廨田,另设军田,归兵曹事管理。各级官吏若超过标准者若是购入的,可折价补偿,否则一律无偿上缴,不执行者,一律免职。
2、吏户:指从九品下的各级吏者,在职者按三十阶限永业田从一顷到五十亩不等,其余等同官田。有爵者和散官者永业田可等同职事官,但上限为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资格。
3、丁户:指从农者的丁户,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三十亩,其中永业田十亩和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中包括桑麻田十亩。永业田无论男女皆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以到中而未到丁的男子则只授口分田;到中后未嫁女子,也可暂授口分田,出嫁后口分田收回;所有丁户拥有土地现超过上限的部分,需全部上缴。但有勋官的丁户可拥有现在已有的等同品级田亩的上限(这一条就是针对有田大户所定),不足者不补授;但上限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规格。
按规定需交回田产超过标准以上的丁户,若是平时所购的,可根据当时的凭据和价格由官府赎买,但每户需由官府赎买的最多不超过五顷且价格也有上限;若是自己开垦且在官府备案的,也可按市价由官府赎买。
4、民户:指生活在城内等其他操业而不从农事者,包括民、匠、铺、灶、军、录、杂、乐、丐等,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十亩,其中永业田和口分田各五亩,永业田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勋官同丁户田、但田减半。超过上限的可参照丁户的标准也由官府赎买。
5、杂户:指僧、尼、道等出家之人以及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僧、尼、道等出家之人和生活在城内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民户”的标准可拥有田产;而从农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丁户”拥有田产。
二、定户:
1、江南东道的授田标准只设官、吏、丁、民、杂五种身份,区别于户籍令中的各种从业身份和表示贵贱的特殊身份。这五种身份不得随意转换,若需转换的由县批准,但若转换后造成田地增减的,则需报州府批准。
2、在丁户中因有勋官而可多拥有田的,按现在实际拥有的田产三顷以下称小户、三顷以上五顷以下称中户、五顷以上称大户。
3、勋官的认定:在永泰元年前获得的勋官皆认可,但永泰元年后只认可吴王所授的勋官,朝廷所授的勋官不再在授田的范围内,且勋官授田不可继承。
4、在户籍令中出现有半户情况的,如赡养老人、弃、寡等无子女的则按半户予以授田;
5、奴、俘、罪等贱籍则不在授田的范围以内、脱籍者可授田。
三、授田:改唐初只授田丁男的标准,这次授田改为以户籍令中的户为标准,为防止重现唐初授田标准
和实际授田不同的情况,本次实行实授制,按限田的标准,不足的予以补授,但所补授之田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十亩,有一户半的最多不超过四十亩;每丁户中有年龄已到中的男子可暂授口分田,女子则减半暂授口分田,出嫁后收回。所有口分田和永业田均不准买卖,口分田死时需交回,永业田可无论男女均可继承,但继承时需减半(夫妻、父母等当世继承者除外)。有特殊情况不需永业田的,报金陵户曹事批准后由官府赎回;原则上每户中的同一丁男一生只授田一次,永业田超标的情况只允许出现在继承之中,有特殊原因的,则需报金陵户曹事审批。另外为防止限田令后大量百姓涌入江南东道,此次授田只限于永泰元年五月前取得江南东道户引的百姓,以后取得户引的须住满五年后方可取得授田的资格。
四、租赋:江南十五州实行唐初的租庸调制,标准由金陵府定,除军田外一概征税,但也有部分减免的情
况,如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可减半;如需抚养五个以上年龄未到中子女的可减半;在役军人和取得举人以上功名的可减半。由自己开垦的土地两年内免税,后三年可减半;超过六十岁的孤老或需赡养两个以上年龄未到中子女的寡妇则可免税等等。所有减免税的情况皆需州府批准,报金陵户曹事备案。
1、租:江南十五州的田地按各种标准(如山地、平原、生熟、近水等)细分为三等二十级,田赋上限也由此定为:上田每亩二至三升,中田每亩一至二升、下田每亩五合至一升,每年视情况而变。
2、庸:每户每年交绢两丈、麻两斤。
3、调:全道非官吏的丁男每年皆需服劳役二十日,这二十日中官府可提供食宿。五十岁以上未除丁者可免役;中举人以上可免役;从过军者可减半服劳役;另外也可采用代役的方式免除劳役,即交钱粮免役。
4、佃租:允许农民租种别家土地,对有地者租种别家田地的官府不限佃租;但对永泰元年五月后才取得江南东道户引的无地百姓,佃租定了上限:最高佃租不得超过当年收获的两成。
限田令的推出宛如晴天的一声霹雳,炸懵了江南十五州的所有官民,在江南乃至全国都掀起了惊涛骇浪,江南再一次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李月本人也再一次成为百官弹劾的对象,欺君、僭越等天大的罪名纷纷砸到李月的头上,声势之强烈,远胜抨击安禄山造反之初,朝廷各省、部、监、御史台、左右拾遗均派人到江南实地调研,魏博节度使田承嗣和范阳节度使李怀先甚至联名上书李豫:李月擅动国本,臣等愿领一支忠义之军去平定江南的异端。
同时,各地大地主、贵族、名士纷纷上书,要求江南东道恢复百年平静之状,决不允许动摇国本之事发生。所有的人都明白,江南的土改对农民的诱惑是致命的,为防止大量本辖地的农民逃亡江南东道,各地官府一方面封锁消息,另一方面严禁农民南迁,违令者一概充为官奴。
江南的改制引发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是李豫所始料不及的,七月,日有蚀且昼出大流星没于东南,有言官上书,此东南之祸所至,迫于强大的政治压力,李豫宣布子孙袭实封者半租,永为常式,间接承认了当前土地兼并的现状。八月,命礼部尚书崔焕充江南东、西两道及淮南道观风使、御史大夫,前往江南各地巡视民风,同时公开谴责李月,并命他暂停限田令的实施。
与麦穗一样沉甸甸的还有各州县官员的心情,这几个月来,江南十五州六十岁以上的官吏已基本办理了致仕的手续,随着大批官吏的回乡,新的官吏却没有能够相应的补充进来,官吏们办事的脚步明显加快,从前几人所做的公务慢慢地开始减为一人来做,所有的人都明白,这是吏治的第一步:裁员,消除机构的臃肿。接下来便是各官吏私人财产的申报,也在各州有条不紊地进行。早在两个月前,各州官县令们再一次到金陵接受吴王的训令,敏感一点的官员们都慢慢感觉到了一场暴风骤雨正向江南迫近,不少官员悄悄地开始转移家产或重编履历,企图将目前自己的田地都转到远亲的名下,或者变成祖传之产。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限田令是在一个夏收快结束时上午悄然发布的,由十五匹快马将李月签署的命令同时递送到各州,由各州刺使统一签收。从金陵勤政院发出的命令共有三大条,包括限田、授田、定户、租赋,主要是重新恢复唐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并对当时的一些不妥之处进行了修正。
主要内容如下:
一、限田:江南十五州有田之人分为官、吏、丁、民、杂五类,各类人口必须按标准的上限拥有田产,在江南东道严禁买卖田产,三年不耕者口分田产将被收回,五年不耕者永业田将被收回,有特殊情况需宽限的,可报州府批准。
1、官户:指现任或致仕者一品到从九品官,因犯事除名或被撤职者不在此列。按大唐例制,亲王为一百顷;职事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其永业田上限由六十顷递降至一顷半;有爵者和散官正五品以上者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则无田;致仕后祖籍不在江南且也不居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现任非江南地方官且祖籍不在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在职官吏的永业田若在他处已有,此次便不再授与,除非放弃他地的永业田;凡不在江南东道任职的各地官员而在江南有非永业田的,一概按当时买价赎收,不得再拥有。取消职分田和公廨田,另设军田,归兵曹事管理。各级官吏若超过标准者若是购入的,可折价补偿,否则一律无偿上缴,不执行者,一律免职。
2、吏户:指从九品下的各级吏者,在职者按三十阶限永业田从一顷到五十亩不等,其余等同官田。有爵者和散官者永业田可等同职事官,但上限为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资格。
3、丁户:指从农者的丁户,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三十亩,其中永业田十亩和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中包括桑麻田十亩。永业田无论男女皆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以到中而未到丁的男子则只授口分田;到中后未嫁女子,也可暂授口分田,出嫁后口分田收回;所有丁户拥有土地现超过上限的部分,需全部上缴。但有勋官的丁户可拥有现在已有的等同品级田亩的上限(这一条就是针对有田大户所定),不足者不补授;但上限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规格。
按规定需交回田产超过标准以上的丁户,若是平时所购的,可根据当时的凭据和价格由官府赎买,但每户需由官府赎买的最多不超过五顷且价格也有上限;若是自己开垦且在官府备案的,也可按市价由官府赎买。
4、民户:指生活在城内等其他操业而不从农事者,包括民、匠、铺、灶、军、录、杂、乐、丐等,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十亩,其中永业田和口分田各五亩,永业田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勋官同丁户田、但田减半。超过上限的可参照丁户的标准也由官府赎买。
5、杂户:指僧、尼、道等出家之人以及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僧、尼、道等出家之人和生活在城内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民户”的标准可拥有田产;而从农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丁户”拥有田产。
二、定户:
1、江南东道的授田标准只设官、吏、丁、民、杂五种身份,区别于户籍令中的各种从业身份和表示贵贱的特殊身份。这五种身份不得随意转换,若需转换的由县批准,但若转换后造成田地增减的,则需报州府批准。
2、在丁户中因有勋官而可多拥有田的,按现在实际拥有的田产三顷以下称小户、三顷以上五顷以下称中户、五顷以上称大户。
3、勋官的认定:在永泰元年前获得的勋官皆认可,但永泰元年后只认可吴王所授的勋官,朝廷所授的勋官不再在授田的范围内,且勋官授田不可继承。
4、在户籍令中出现有半户情况的,如赡养老人、弃、寡等无子女的则按半户予以授田;
5、奴、俘、罪等贱籍则不在授田的范围以内、脱籍者可授田。
三、授田:改唐初只授田丁男的标准,这次授田改为以户籍令中的户为标准,为防止重现唐初授田标准
和实际授田不同的情况,本次实行实授制,按限田的标准,不足的予以补授,但所补授之田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十亩,有一户半的最多不超过四十亩;每丁户中有年龄已到中的男子可暂授口分田,女子则减半暂授口分田,出嫁后收回。所有口分田和永业田均不准买卖,口分田死时需交回,永业田可无论男女均可继承,但继承时需减半(夫妻、父母等当世继承者除外)。有特殊情况不需永业田的,报金陵户曹事批准后由官府赎回;原则上每户中的同一丁男一生只授田一次,永业田超标的情况只允许出现在继承之中,有特殊原因的,则需报金陵户曹事审批。另外为防止限田令后大量百姓涌入江南东道,此次授田只限于永泰元年五月前取得江南东道户引的百姓,以后取得户引的须住满五年后方可取得授田的资格。
四、租赋:江南十五州实行唐初的租庸调制,标准由金陵府定,除军田外一概征税,但也有部分减免的情
况,如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可减半;如需抚养五个以上年龄未到中子女的可减半;在役军人和取得举人以上功名的可减半。由自己开垦的土地两年内免税,后三年可减半;超过六十岁的孤老或需赡养两个以上年龄未到中子女的寡妇则可免税等等。所有减免税的情况皆需州府批准,报金陵户曹事备案。
1、租:江南十五州的田地按各种标准(如山地、平原、生熟、近水等)细分为三等二十级,田赋上限也由此定为:上田每亩二至三升,中田每亩一至二升、下田每亩五合至一升,每年视情况而变。
2、庸:每户每年交绢两丈、麻两斤。
3、调:全道非官吏的丁男每年皆需服劳役二十日,这二十日中官府可提供食宿。五十岁以上未除丁者可免役;中举人以上可免役;从过军者可减半服劳役;另外也可采用代役的方式免除劳役,即交钱粮免役。
4、佃租:允许农民租种别家土地,对有地者租种别家田地的官府不限佃租;但对永泰元年五月后才取得江南东道户引的无地百姓,佃租定了上限:最高佃租不得超过当年收获的两成。
限田令的推出宛如晴天的一声霹雳,炸懵了江南十五州的所有官民,在江南乃至全国都掀起了惊涛骇浪,江南再一次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李月本人也再一次成为百官弹劾的对象,欺君、僭越等天大的罪名纷纷砸到李月的头上,声势之强烈,远胜抨击安禄山造反之初,朝廷各省、部、监、御史台、左右拾遗均派人到江南实地调研,魏博节度使田承嗣和范阳节度使李怀先甚至联名上书李豫:李月擅动国本,臣等愿领一支忠义之军去平定江南的异端。
同时,各地大地主、贵族、名士纷纷上书,要求江南东道恢复百年平静之状,决不允许动摇国本之事发生。所有的人都明白,江南的土改对农民的诱惑是致命的,为防止大量本辖地的农民逃亡江南东道,各地官府一方面封锁消息,另一方面严禁农民南迁,违令者一概充为官奴。
江南的改制引发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是李豫所始料不及的,七月,日有蚀且昼出大流星没于东南,有言官上书,此东南之祸所至,迫于强大的政治压力,李豫宣布子孙袭实封者半租,永为常式,间接承认了当前土地兼并的现状。八月,命礼部尚书崔焕充江南东、西两道及淮南道观风使、御史大夫,前往江南各地巡视民风,同时公开谴责李月,并命他暂停限田令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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