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作者:冷夕    更新:2021-11-25 02:08
  (十二)、右金吾卫。
  左金吾卫、右金吾卫六千人,负责街市巡查。
  (十三)、左监门卫。
  (十四)、右监门卫。
  左监门卫、右监门卫六千人,负责宫廷门籍。
  (十五)、左千牛卫。
  (十六)、右千牛卫。
  左千牛卫、右千牛卫六千人,为皇帝的近身侍卫。
  之所以用义务兵卫戍京师,是因为义务兵来源于免费获得土地的失地农民,对施行土地改革的皇帝心怀感激,不容易作乱。而且,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只有两年,与军官也没有人身上的依附关系,不会跟着个别军官造反。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五十九章 直挂云帆济沧海(二)
  (更新时间:2005-7-27 16:36:00 本章字数:5105)
  与新的军事制度相适应,是军衔制度的推行,军人一律不得担任民政官制,不得干预政治。军人官衔的高低,由军衔来体现。
  军衔分为五等十五级。
  一等为兵。又分为列兵、上等兵。新兵入伍,即为列兵,服役满三个月,升上等兵。
  二等为士。又分为下士、中士、上士。上等兵服役满一年后,升下士,下士若表现优异,可以提升为中士、上士。
  三等为尉官,分为少尉、中尉、上尉。
  四等为校官,分为少校、中校、上校。
  五等为将官,分为准将、少将、中将、上将。
  此外,尚有元帅军衔,为皇帝特别赐予军功卓著之军人的特别军衔。海陆军大元帅军衔为皇帝所专有。
  按照军衔制度,段祺瑞、良弼被授予陆军上将军衔,萨镇冰被授予海军上将,蒋方震陆军中将,吴佩孚、冯玉祥陆军少将,谢葆璋海军准将。其余诸人,则分授其他诸等军衔。
  除此之外,还颁布了《中华帝国军官士兵勋章、勋位授予条例》,作为授予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纪念章,勋位的依据。
  勋章分为铁血蟠龙勋章、胜利勋章、优异服务勋章、勇士勋章、紫心勋章。铁血蟠龙勋章授予为中华帝国做出重大贡献的军官、士兵,胜利勋章授予率领军队在重大战役中取得重大胜利的军官,优异服务勋章授予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的军官、士兵,勇士勋章授予牺牲的军官、士兵,紫心勋章授予受伤的军官、士兵。
  奖章分为优异服务奖章、紫心奖章。优异服务奖章授予服役期间表现优秀,但不能授予勋章者。紫心奖章授予执行任务过程中负轻伤的军官、士兵。
  纪念章授予参加了重要战役的军官、士兵。
  勋位授予各级有功军官,为荣誉称号,分十二级,分别为左、右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
  同时,按照各级军官的职位,授予官阶,作为军官待遇的依据。官阶随职位变化而变化,军衔则相对恒定,与服役年限有关。军官官阶三十级,分别为:特进光禄大夫、特进荣禄大夫、光禄大夫、荣禄大夫、龙虎将军、金吾将军、骠骑将军、奉国将军、定国将军、镇国将军、昭武将军、昭毅将军、昭勇将军、安远将军、定远将军、怀远将军、广威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信武将军、显武将军、宣武将军、武节将军、武德将军、武毅将军、武略将军、承信校尉、昭信校尉、忠武校尉、忠显校尉。
  新的军事制度的推行,遭到了朝廷内外许多人的反对。而且,新军事制度的推行,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和中央海军军官学校,培养了大批既忠诚,又具有指挥才能和专业技能的军官,保证了军队的素质。同时,伴随着工业振兴计划的实施,中国重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军事工业也突飞猛进,保证了军队的武器装备供应。到了光华六年,公元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时候,中国已经拥有了世界上人数最多,装备最精良的常备陆军,一支相当规模的海军和一定数量的航空兵。
  以上就是光华元年改革的大致内容。《土地改革法》是光华元年中华帝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土地改革法》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但各个地方,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面积不相等,所以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面积的上限不相同,土地的价格也由于土地质量、位置、性质的不同而不等。
  基本上,国家以稍微低于土地地价的价格向地主赎买超过个人拥有土地上限的耕地,而国家卖给不愿意服兵役的无地和少地农民的土地则多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这样一来,即使是较为贫困的农民也可以买到不多不少的一块土地耕种。而那些通过卖地而掌握大量资金的人则投资于工商业,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
  为了方便向无地和少地农户贷款,于光华元年三月将原来的大清银行改制为中华帝国国家银行,开始了币制改革的历程。
  从清初起,清政府就建立了一种银钱同时并用的货币制度,即国家财政收支、大宗交易多使用银两,民间商贸及零星交易活动多使用制钱。这一制度自建立到鸦片战争前夕虽存在诸多弊端,但与当时的封建财政经济运行尚能保持一致。鸦片战争以后,尤其到了甲午战争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财政收支内容与规模的扩大,其固有的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并发展到积重难返、无法运行的程度。
  (一)货币发行权极不统一。在晚清大多数时间里,清政府仍沿袭清代前期的分散铸币政策,即中央和地方均有铸币权。就中央而言,铸币机构有两个,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一是宝泉局,直属于户部钱法堂;另一个是宝源局,隶属于工部。二者互不统属,各自为政,所铸制钱(又称铜钱)仅供京师之用,不准运往外省(注:《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卷十五;另见《清史稿•食货志•钱法》。)。
  外省所用制钱均由地方铸币机构提供。早在顺治年间,地方铸币机构就有陕、临、宣、蓟、原、同、河、昌、宁、江、浙、东、福等10余处。乾隆年间,一些边疆省区和产铜(铸币材料)省份,如新疆、西藏、云南等,也拥有铸币权。到了甲午战前,仅铸造"光绪通宝"的地方铸币机构就有宝云、宝东、宝昌、宝直、宝川、宝黔、宝福、宝苏、宝浙、宝晋、宝陕、宝津、宝沽、宝奉、宝吉、宝宁、宝武等,几乎遍及全国各地(注:《光绪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钱法。)。当时,清政府将铸币权分散于不同地区的目的,虽说是为了缓解铸币紧缺、生铜材料供不应求的矛盾,以免中央铸币长途押运之劳,但长此以往,却使中央铸币之权散落于地方。
  此外,民间私铸钱币现象也十分严重。咸同年间,因战乱、交通不便等,有的地方将生铜私铸成制钱;有的将官钱销毁,自铸制钱。私铸钱币因掺进大量杂质,铸造工艺又十分简陋,其重量成色与官钱大不相同,混在官钱之中抛向市场,经常给商品交换和政府税收带来诸多困扰。到甲午战后,这一现象更为严重。
  (二)货币种类极为繁杂。在1905年天津国家造币总厂未成立之前,国内市场流通的货币就种类而论,不仅有金属币亦有纸币。以金属币而论,不仅有制钱、铜元,也有银两和银元;以纸币而论,发行者不仅有官方银号、私人钱庄,而且有外国银行。
  银两是官方用来计算重量、查定成色的货币单位,按其形状、重量、大小有元宝、中锭、小锭之分。与此同时,各地市场上还流通着一些不规范的碎银,如元宝银、马蹄银、滴珠银,等等。
  制钱又称铜钱,在中国行使二千多年,到晚清虽已走向衰落,但在市场上仍具有重要的流通作用。甲午战争前后,国内市场上制钱种类繁多,各地区、各部门铸钱的重量、成色,均有一定区别。最重的每文一钱四分,最轻的只有三分。制钱有轻有重,时常给商民的交易带来诸多不便。在市场上,重制钱"一文"与轻制钱"一文",因重量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购买力。因此,商品交换不能简单地以"文"为单位,必须注明什么重量成色的制钱多少文。这既削弱了其价值尺度的作用,又妨碍了其流通职能的发挥。
  纸币种类也很复杂。清朝纸币发行始于顺治年间(注:《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卷十五;另见《清史稿•食货志•钱法》。)。康雍乾时期,由于财政收支状况尚好,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银两和制钱,纸币并不多见。咸丰年间,由于财政收支状况不断恶化和铸币材料(生铜)缺乏,纸币开始大量流入市场。据载:在1853-1861年间,清政府发行了两种代表银两和制钱的纸币,即银两票和制钱票。银两票分为
  1两、2两、10两、50两、80两、100两等;制钱票分为250文、 500
  文、1000文、1500文、2000文、5000文等(注:缪荃孙《光绪顺天府志》卷五十九,2页。)。同治以后,中央银钱票虽已停发,
  但各省官银钱号所发行的纸币以及民间私票,仍在市场上继续流通。
  与此同时,外国银行还在中国境内大量发行纸币。这些纸币可分两种:一种是用中国货币单位,一种是用外国货币单位。前者如麦加利、汇丰、德华和花旗等。它们都按中国货币单位发行了银元票和银两票。银元票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五种;银两票有1两、5两、10两、50两、100两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