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作者:冷夕    更新:2021-11-25 02:08
  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垦田总数达6078430.01顷。36康熙六十年(公元1721年)垦田总数增加到7336
  450.5顷,37每人平均28.72亩。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垦田总数达8 901
  387.24顷,38每人平均32.54亩。乾隆五十九年,全 国人口三亿七千零四十六万,全国耕地约有九亿亩,每
  人平均占有耕地不足三亩。人多地少,谋生困难,矛盾 十分突出,再加上历年发生水旱虫灾,粮价腾贵,饥民 遍野,社会秩序日益动荡。
  要想建立一个稳固的政权,获得农民的支持,就必须解决土地问题,这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条真理。
  但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却是争论的焦点。
  土地改革本身就是一场产权革命,但是就这场改革来说,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对地主阶级的土地实行无偿没收和无偿分配给农民的办法。它又分为实行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两种办法,前者将全部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然后无偿分配给农民耕种;后者则继续实行私有,只是将原来属于地主富农的土地无偿转为农民所有。另一种则是对私有土地实行数量限制,对多余土地实行有偿征收和有偿分配的办法,如日本。
  前者以现实中的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土地改革为例。
  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属于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土地改革,但是在具体作法上又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对阶级和阶层的划分非常详细;二是实行以农民私有为主体、以国家所有为辅的两种所有制结构。这种无偿没收和无偿分配的办法,特别是划分阶级以及对不同阶级实行不同政策的办法,对农村产权制度的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划分阶级和成立农会的影响。由于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的组成部分。而划分阶级又是实行土地改革的前提。
  将农村的所有人口都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成立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农会组织是中国土地改革的重要特点,这既是土地改革的出发点,也对土地改革及其以后的农村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阶级划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土地改革作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方面需要依赖于革命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另一方面则实际上本身就是一场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和消灭另一个阶级的革命斗争。因此,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并领导民主革命起,就面临着确定谁是革命的敌人、谁是革命的朋友、谁是革命的主力军等,而土地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则是为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加革命的主要经济激励。最早比较具体划分农村阶级和各个阶层是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则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划分农村阶级标准。如地主、破产地主、富农、反动富农、上中农(富裕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工人)、知识分子、游民、宗教职业者、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者、参加红军的地主富农分子、工本人为工人的地主富农家庭、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相互结婚后的成份。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则进一步将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详细化和具体化。增加了“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小土地出租者”、“小商小贩”、“开明士绅”、“恶霸”等。
  虽然划分阶级的主要依据是其职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即经济标准,并不依据其政治态度。但是阶级的划分却确定了其财产的处置和政治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由于对作为划分阶级标准的耕地及其它财产,并不考虑其来源,即属于合法继承、本人劳动积聚,还是依靠权势和非法收入霸占购买的,甚至不允许土地所有者以捐献的方式将土地和财产贡献出来,只要被划分为地主,就要无条件地没收其一切财产(对富农则是无偿征收其多余土地和生产资料)。另外,阶级划分还不仅用于没收和分配土地,更重要的是将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册或升为优等阶层,如一但被划为地主,就被列入敌对阶级,被剥夺了公民权和在社区内的平等权力,更不用说参加政权的机会了。这种划分并不由你个人对新政权的态度以及德行所决定。另外,细致的等级划分,也为国家利用不同的等级政策提供了条件(列入国家可以根据需要,今天将富农算作中立阶级,明天就可以将其算作敌对阶级)。这种办法实际上就是由国家掌握了每个人的生杀予夺大权,造成国家直接干预农民的命运和农民对国家的服从。
  同样,通过土地改革,农村的政权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以地主豪绅和宗族为基础的乡绅统治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由共产党组织、农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为基础的现代政府管理。这对中国农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进步。它大大加强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保障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
  (二)无偿没收土地的影响。
  中国土地改革与非社会主义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如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的根本性区别有两个:一是土地的征收和分配都是无偿的;二是没收对象的确定不是根据政治态度或着财产来源,换句话说,土地和财富的多少是所有者能否保有所有权的唯一标准(是否参加农业劳动只是一种附属性的标准,土地和财富多了以后,所有者自然就不会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因为体力劳动毕竟不是一种享受,财产管理和贪图享受是拥有财富的必然结果)。
  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权利平等规则,就等于否认国家权威的至高无上和部分人享有特权,实际上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产权制度上资本主义区别于封建社会的根本所在。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就是在于否定将国家置于人民之上的封建制度,确定国家只能代表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而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不能以自己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个人的财产及其收益。
  表面上看,土地改革前是土地私有,土地改革后仍然是土地私有,从产权制度上来说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后一种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来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农)私有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土地改革以后的私有制,已经融入(或称“铸进”)了国家的权力,尤其是土地改革说明:土地和财富增加反而会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将不会最终承认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三)无偿平均分配土地的影响。
  土地改革通过强大的政府力量,采用经济上无偿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政治上剥夺地主公民权的办法,迅速实现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极大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在自然资源紧张的条件下,使中国大部分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在总体上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是这种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以及按阶级和贫困程度分配其它生产资料和财产,实际上是一种“均贫富”的“免费午餐”,农民无偿得到的土地和财产,来自于国家的赐予(虽然是以农民自己斗争的形式),来自于政治斗争,这就使得土改后的以土地为主的产权被掺进了政治因素,一方面造成分得土地和财产的农民对共产党和政府感恩戴德,将其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升迁归为共产党和国家;另一方面则强化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而这与现代民主国家发展趋势是不符合的:即政府只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和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统治机器。
  更何况,这种方法也不能杜绝土地兼并的现象,而且铁定会引起激烈的反抗,朝廷中的大小官员,乃至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都与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这么做,整个变革都会垮台,金宰阗也会皇位不稳。
  另外一种就是“和平渐进”的方式的“土地改革”。
  具体说来,又是通过层层递进的三步曲进行的。
  第一部曲:实行“三七五减租”。意思是地主对佃农的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收获的37.5%,所以简称“三七五减租”。为什么要定这个比例呢?当局是这样计算的:农田普通收获量中,种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费用要耗25%,扣除这部分,余下的75%地主与农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减租”。此外还规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满必须续租,不得随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权的相对稳定。农业歉收时,地主应临时减免地租。同时对佃农也作了一些规定,如佃农地租积欠两年的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减租”从光华元年(1908年)2月开始。“三七五减租”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由于租率下降,也导致了地价下跌。这为进一步实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二部曲:实行“公地放领”。就是由皇室和朝廷直接掌握的耕地叫“公地”。预计从光华三年即1910年开始,当局将这些“公地”陆续卖给农民,地价为耕地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为了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以实物计算,全部地价由农民在10年内分期偿付,不负担利息。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10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10年期满,耕地即归农户所有,公地放领预计到1920年办理完毕。
  第三步曲:实行“耕者有其田”。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政府将从1911年1月到1912年4月将全国地主耕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