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作者:王溢嘉    更新:2021-11-24 21:34
  第二天醒来,“自觉酒后失言”,认为“吾演数中,七年灾,为何平安而返。必是此间失言,致有是非,定然惹起事来。”纵马欲行,却被纣王圣旨拦下。
  纣王指着姬昌的鼻子说:“你道朕不得善终,自夸能寿终正寝,朕先教你天数不验,不能善终!”传旨欲将姬昌推出午门枭首,但却被众臣拦阻,要求先来个“实验”。命姬昌当众“演目下凶吉”,“如准,可赦姬昌;如不准,则坐以捏造妖言之罪”。于是姬昌取金钱一幌,卜出“明日正午时太庙失火”,纣王将姬昌暂下囹圄,并传旨太庙守官仔细防范,亦不必焚香。结果到了明日午时,“只听空中霹雳一声,太庙火起”。众人大惊,纣王无奈说:“昌数果应,赦其死罪,不赦归国;暂居羌里,待国事安宁,方许归国。”于是姬昌在羌里被囚了七年,应了他对自己命运的预卜。
  这场命运的大争辩告诉我们,人算不如天算。就像陆西星在书中的旁白:“老天已定兴衰事,算不由人枉自谋。”为什么命运难以违拗呢?这虽只是陆西星乃至广大庶民阶级的想法,但却反映了一种消极、保守的哲学立场。一个人在此尘世的穷达荣辱、生死祸福、乃至一饮一啄,“率皆前定”;个人的“存在”只是显现命运的“本质”而已。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种“本质先于存在”的哲学观(20世纪的存在主义刚好相反,是“存在先于本质”的)。而前节所说的“异人而后有异术”、“真人而后有真知”,也都是“本质先于存在”的,它们前后呼应,形成一个牢固的哲学网络。
  照汤姆金斯(S.Tomkins)的分类,“本质先于存在”乃是一种“右派”的哲学观;有着右倾的意识形态,它倾向于强调社会规范与维持既有体制。如果大家都认命,做皇帝的继续做皇帝,当顺民的继续当顺民;作威作福是命,受剥削凌辱也是命,大家各守本分,天下自然太平无事。
  《封神榜》说的虽是武王灭纣,“颠覆既有体制”的故事,但这绝非“革命”,而是顺应“老天的意旨”。因为商纣“气数已尽”,而武王乃是“真命天子”(又是一种“本质先于存在”的观念)。因此,整本书所涉及的命运问题,可以说是利用“心理因果律”来维系既有的社会体制,最少有维系明朝既有体制的功能(在演义小说里,朱元璋正是一个具有魔法的“真命天子”)。但此一功能可能不是作者陆西星刻意为之的,而是在古老中国这个君权至上的“超稳定结构”里,“不可违逆的命运观”得到它滋生蔓延的沃土,《封神榜》只是从这片沃土中长出的一朵奇葩而已!
  几句感言
  剖析到最后,《封神榜》中的众神喧哗、魔法与命运,竟变成一个涉及意识形态的大问题,这实在是数天前笔者重读《封神榜》时始料未及的。我无法像《封神榜》中的神圣,在未下笔前,就已参透出本文“命定的结构”,所以写来东拉西扯,芜杂异常;但作为一个“文字魔法师”,笔者最大的心愿是尝试以自己现在的“心灵位阶”去重新诠释少年时代所迷恋的某些古籍,赋予它们以新貌。
  《封神榜》是先人所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一般人常从文学观点来衡量它,觉得它没有什么价值,因此也一直难登大雅之堂。面对这样的文化遗产,我们若不想抛弃它,就必须从文学以外的观点来诠释它,丰繁它的样貌。笔者是文学界外围的“捡破烂者”,安份守己地做这种工作恐怕就是我的“命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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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今看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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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仙、妖、人、鬼四境中,狐妖可以说是妖境的代表。笔记小说里的狐妖故事,并非全是文人的向壁虚构,它们更是民间传说的一种文学渲染。蒲松龄对他写《聊斋志异》即曾做过类似的表白:“雅爱搜神,喜人谈鬼,文则命笔,遂以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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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公案中的欲望与正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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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包公是一个家喻户晓,代表正义的原型人物,依附于他而产生的民间传奇《包公案》则是一组有着侦探趣味、伸张正义的故事。在这些故事里,正义所欲追讨的乃是“出轨的欲望”,这使它具有了令人感到震惊、魅惑与反省的永恒主题——“罪与罚”。
  作为一种表达思维、发抒情感的工具,《包公案》中的案件是真是假?是否都是包公所破?包公是否真的是断案如神的青天?这些都是次要的问题(“包公”事实上只是编故事者心理的外射而已)。因为在作者和读者心中,它们都只是欲望与正义、罪与罚的“符号”,重要的是这些“符号”所欲传达的讯息,它们才是历久弥新的,就像穿越历史时空的长喟,里面隐含着来自汉民族胸中丘壑起伏与心头块垒纹路的回音。辨认这些起伏与纹路是一件有趣的事,因为它们多少刻画着一个族群暴露在欲望与正义的十字路口时,内心普遍的心思。
  在“正义”登场之前,《包公案》所说的其实是“欲望出轨”的故事。笔者所根据的《绣像龙图公案》(同治甲戌年孟春重新镌,姑苏原本)共计五卷一百则(坊间的《包公案》则只有五十七到六十则),稍加分类可以发现,其中涉及“色欲”者四十六例,涉及“利欲”者三十六例,涉及“仇怨”者只有三例,因世间不平而在阴间告状者反倒有十一例(传说中的包公是日理阳世,夜断阴间)。这个比例反映的恐非现实界的“罪恶舆图”,而是世人心中的“罪恶系谱”,由单纯仇恨等“攻击欲望”引起的罪行在这里被淡化了,受到凸显的则是“色欲”与“利欲”这两种“甘美欲望”的出轨。
  但《龙图公案》强调这两种足以“熏心”的欲望,似乎并非像精神分析所说,是想借此提供读者“替代性的满足”(透过阅读而在心里犯了那种罪);相反的,它所欲灌输给读者的毋宁是强烈的“幽暗意识”与“忧患意识”。因为读者在阅读时,常会不自觉地仿同于故事中的主角,而这些主角都是“被害者”,是他人恣纵欲望的凌虐对象。
  以下,就先让我们根据欲望出轨与正义追讨的“型态”,来展读《龙图公案》中令人忧惧的“罪恶系谱”:
  关于色欲的幽暗意识
  俗谓“万恶淫为首”,关于色欲,《牙簪插地》一案正可作为其“幽暗意识”的代表。包公年轻时任南直隶巡按,有一八旬老翁私通族房寡妇,寡妇之小叔屡次微谏不听,具状告于包公。包公暗忖“八旬老子,气衰力倦,岂有奸情”,拷问老翁与寡妇,都说“没有”。包公为此忘餐纳闷,其嫂汪氏询之,他遂将这场词讼告嫂。“汪氏欲言不言,即将牙簪插地,谕叔知之,包公即悟”,随即升堂,“严刑拷打”老翁与寡妇,结果两人终于将“通奸情由,从实招供”。
  包公见嫂将牙簪插地,悟出的是什么大道理呢?评批《龙图公案》的听五斋先生说,此谓“男女之欲必至死地而后已”。我想很多读者在听了这种“解释”后,仍然是满头雾水,莫名其妙。以妇女束拢头发的牙簪插地来象征“色欲死而后已”,比精神分析以“上下楼梯”来象征性交更加隐晦,但“贞静贤淑”的汪氏却能想出这个象征,而“正义凛然”的包公更是一点即悟,这多少表示,“好人”对色欲原是具有“特别敏锐的执念”。就好像西方中古世纪教会中的“圣人”,以其“担忧的想象”描绘各种“罪恶的性行为姿势”,而逼问来告解的教友是否“犯了这些不可告人的罪”一样。越“正直”的人,越思及坏人“堕落的深度”,就越义愤填膺,但事实上“坏人的堕落”,通常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丰富”与“深邃”。这就是笔者所意指的“色欲的幽暗意识”:欲望是强烈而可怕的,自己勉力以“仁义道德”来压制它,而意志薄弱者必然是“男盗女娼”的;这种微妙的心理乃是精神分析所说“反向作用”(reactionformation)与“外射作用”(projection)的产物。
  在涉及色欲的四十六个案件中,有九件是和尚所犯,比例相当高。照理说,出家人是清心寡欲的,但《龙图公案》里的出家人却是:“小僧与娘子有缘,今日肯舍我宿一宵,福田似海,恩德如天”(《阿弥陀佛讲和》),“(他)原是个僧人,淫心狂荡”(《烘衣》)。这也是“幽暗意识”在作怪:色欲是如此强烈而可怕,在这方面得不到发泄的出家人,“必然”会因此而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来。结果,《龙图公案》里就充满了“性致勃勃”的出家人。
  但这种“幽暗意识”是不便明言的,就像汪氏只能以牙簪插地来“谕叔知之”般,《龙图公案》的作者也巧妙地以两类案例来呈现他(或者替大家说出)对此的“忧患”。这两类案例是国人非常熟悉的,一是“谋杀亲夫”,一是“试妻”,兹分述如下:
  色欲的忧患意识之一:杀夫
  《白塔巷》一案说包公一日从白塔巷前经过,闻妇人阿吴哭丈夫刘十二声,“其声半悲半喜,并无哀痛之情”,包公怀疑那丈夫“死得不明”,派仵作陈某“起棺检验”。陈某查无伤痕,认为病死是实。包公不信,要他再查个明白。陈某回家忧闷,其妻阿杨建议他查看死人鼻中,结果发现刘十二鼻中“果有铁钉两个”,包公遂将阿吴上刑审问,阿吴招供“因与张屠通奸,恐丈夫知觉不合,谋害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