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3章
作者:佚名 更新:2024-11-25 09:58
()被告人李伟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杜思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薛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其中,吕思刚、马天、陈永民等人另案处理。
……
一审宣判后,明杰、胡晓宁等人不服判决结果,分别提出上诉。
2018年8月22日,东山省人民法院进行了二次宣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以宋雁平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先后吸纳王敏、马小波、赵鹏、周伟乐、王海涛等人,后于2008年前后纠集上诉人明杰、胡晓宁、臧嘉诚等数十人。
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
寻衅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5万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
其中,8次持枪作案;多次对他人经营的地下赌场进行打砸或对经营者进行伤害;多次到他人经营的夜总会和洗浴中心寻衅滋事。
欺压残害群众数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
通过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进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被害人或其亲属有的慑于宋雁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或“私了”。
对庭岛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大肆组织妇女卖淫,严重侵犯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
对庭岛市部分区域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明杰、胡晓宁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175万余元。
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
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下达后,即日生效。
为保证审理和判决的信息公正公开,东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宋雁平的伤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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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思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薛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其中,吕思刚、马天、陈永民等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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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明杰、胡晓宁等人不服判决结果,分别提出上诉。
2018年8月22日,东山省人民法院进行了二次宣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以宋雁平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先后吸纳王敏、马小波、赵鹏、周伟乐、王海涛等人,后于2008年前后纠集上诉人明杰、胡晓宁、臧嘉诚等数十人。
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
寻衅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5万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
其中,8次持枪作案;多次对他人经营的地下赌场进行打砸或对经营者进行伤害;多次到他人经营的夜总会和洗浴中心寻衅滋事。
欺压残害群众数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
通过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进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被害人或其亲属有的慑于宋雁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或“私了”。
对庭岛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大肆组织妇女卖淫,严重侵犯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
对庭岛市部分区域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明杰、胡晓宁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175万余元。
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
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下达后,即日生效。
为保证审理和判决的信息公正公开,东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宋雁平的伤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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