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5章
作者:佚名 更新:2024-11-13 10:0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玉龙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程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长卿,徐海宁,马为东,祁家立,臧洪,王福林六人涉及五起故意伤害案和故意杀人案,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官天养,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参与黑社会活动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但因为官天养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认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决定判处官天养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
程玉龙涉黑涉恶团伙的其他被宣判的20多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件的判决书多达356页,共宣判五个多小时。
宣判过程中,程玉龙神经紧张,精神恍惚。
在审判长宣布其死刑的决定时,程玉龙双腿发软差点瘫倒在地。
两名法警扶着程玉龙从地上站起来时,程玉龙失声痛哭。
宣判结束时,法官让程玉龙做最后陈述。
程玉龙哭的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道:“审判长,法庭这么判,是不是有点太重了?”
审判长反问他:“你觉得那些惨死在你手下的人,他们会不会觉得太重了?”
程玉龙低头不语,当即表示要上诉。
法官冷冷地说道:“上诉是你的权利。”
一审宣判后,程玉龙、徐长卿等七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2008年6月19日,庭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东山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围绕一审判决中有异议的犯罪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
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重新审理案卷、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008年7月1日,东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审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程玉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8起故意伤害罪,致4人死亡、2人重伤、8人轻伤、4人轻微伤,寻衅滋事17余起,毁损财物487500余元。
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毒品等。
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是第300章,一个时代的结束,寓意着另一个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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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程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长卿,徐海宁,马为东,祁家立,臧洪,王福林六人涉及五起故意伤害案和故意杀人案,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官天养,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参与黑社会活动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但因为官天养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认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决定判处官天养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
程玉龙涉黑涉恶团伙的其他被宣判的20多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件的判决书多达356页,共宣判五个多小时。
宣判过程中,程玉龙神经紧张,精神恍惚。
在审判长宣布其死刑的决定时,程玉龙双腿发软差点瘫倒在地。
两名法警扶着程玉龙从地上站起来时,程玉龙失声痛哭。
宣判结束时,法官让程玉龙做最后陈述。
程玉龙哭的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道:“审判长,法庭这么判,是不是有点太重了?”
审判长反问他:“你觉得那些惨死在你手下的人,他们会不会觉得太重了?”
程玉龙低头不语,当即表示要上诉。
法官冷冷地说道:“上诉是你的权利。”
一审宣判后,程玉龙、徐长卿等七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2008年6月19日,庭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东山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围绕一审判决中有异议的犯罪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
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重新审理案卷、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008年7月1日,东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审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程玉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8起故意伤害罪,致4人死亡、2人重伤、8人轻伤、4人轻微伤,寻衅滋事17余起,毁损财物487500余元。
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毒品等。
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是第300章,一个时代的结束,寓意着另一个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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