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以智(3)
作者:高阳 更新:2021-11-13 21:02
邓石如又述方中通之学云:
“中通……当从西洋人穆尼阁布算,又问学于汤若望,熟读利玛窦之书,通历算之学,与汤圣弘……梅文鼎为友。撰《数度衍》二十四卷,附录一卷;别刻《陪集》以载诗文。迄康熙二十九年庚午,曰《陪古》三卷、《陪诗》七卷,《陪词》一卷,又刻《续陪》四卷,则诗文不分。”
按:方中通诗文集,称为《陪集》,表示诗文皆得自父授,不足以自成一家,为《浮山集》(方以智诗文集)陪衬而已。
余英时据邓记,断为方以智乃被逮赴广东时,舟过文山《过零丁洋》诗中所提到的惶恐滩,有感而自裁,其论断是:
“甲申之岁,密之不死,可以见谅于世人者也。辛亥再陷缧绁,上距永历之亡,亦既已十易寒暑矣。此时而仍不惜对簿虏廷,苟延残喘,虽密之号愚者,余知其决不出此也!然而古人有言,死得其所;就密之当时所处之情势言,其最适当之死所,殆莫惶恐滩若。此所以舟过万安,抵惶恐滩头,密之遂不得不死矣!”
余英时此论,极其精确。方以智之死,即在不愿“对簿虏廷”,死志固已早萌,但死非其时、其地,则易滋人误会,以为畏罪自尽,此为方以智所决不甘于忍受者。是故,笔者以为可以进一步论断,自裁于惶恐滩,乃方以智早经选定的毕命之地。
方以智获罪,究为何事?余英时亦未能考据,仅据方以智幼子中履文集中,“两言‘全家齑粉’”,以为“密之罪状必属谋反之类”。这样推断,自然合理,但方以智实无“罪状”,不过他人诬以谋反而已。而此诬也,实亦并不难辩白。不知者,一闻方以智被逮的原因,“咋舌摇手,如疫疠猛火不敢近”,知者则必能辨诬的信心极强。
方以智为人所诬,几罹巨祸,以不甘对簿虏廷,而自裁于惶恐滩。自况其追步文信国的节概,据邓石如、余英时先后考证,已成定论。所成疑问者有二:第一,被诬者是何案?虽可想像为“谋反大逆”,究系哪一桩逆案?“通海”之余波,永历之遗烈,还是三落之变,或者“朱三太子”案?第二,方以智有子三人,长幼无恙,独独仲子方中通两受其祸,此又何说?
我以为这两个疑问,决非无望解决。清初文集、笔记以及官文书,浩如烟海,若能遍搜,或有水落石出之一日。求证之先,笔者“大胆”提两个“假设”,借为线索。
先说第二个疑问,窃以为仇家构陷,怨从子起而“祸延显考”。如前引,方中通乃清初“畴人”之一。而清初历法之争,科学打倒玄学,乃中国科学发展史上极重要的一页,亦为形成康熙性格中极可宝贵的科学精神,而成就其为中国历史上一位异常杰出的统治者的诱因,所关匪细,值得不惮烦一述始末。
明朝的戊申《大统历》,实即元朝郭守敬所造的《授时历》,但节气及日月食的推算,参用《回回历》。回历与阳历大同小异,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分十二宫,即十二个月,正至三月各三十一天,四月三十二天,五至六月各三十一天,七至八月各三十天,九至十月各二十九天,十一、十二月各三十天,遇闰年则十二月加一天。
《大统历》用至成化年间,日月食时刻的推算,常有失误,但宪宗不罪钦天监的官员,以为“天象微渺”,推算有误,不足为非。像宪宗这样的庸主,当然不会知道天象运行有常,若得其法,是可以准确推算的。他的意思是,天象下应人事。英宗北狩,遇土木之变,蒙尘塞外。景帝即位,迎英宗回京,幽居南内,结果又有夺门之变而复辟。这一连串的大变化,是任何人所梦想不到的,岂非“天象微渺”难凭?
弘治、正德间,误差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很明显的,《大统历》的所谓“历元”在元世祖至元十八年辛已,至正德年间已历时二百三十多年,分秒之差,年积月累,失误自大,于是改历之议复起。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到了世宗即位,他是笃信神仙的,嘉靖七年、十九年两次推算日当食而未食,证明误差已到了非修正不可的时候,也就是《大统历》的缺点已充分暴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而“帝喜以为天眷”,因而终嘉靖之世,无人敢言改历。
万历末年,西学传入中土。利玛窦挟天算之学为有识之士所尊重,推算天象,屡次获得证明,精确胜于古法。至崇祯初年,在徐光启的极力主张,以及思宗的支持之下,修历之议逐渐成为事实。但尊古法者固极力顽抗,思以逞异说而取富贵者,亦颇有人,因此修历共设四局,各搞各的。四局者:大统、回回、东局、西局。西局由徐光启的继承者山东参政李天经主持,成员皆西洋天主教士;东局则别具一说,而多少具有投机性质的历学家魏文魁所领。崇祯十年正月初一日食,四局预推的结果如次:
一、大统:食一分六十三秒。
二、回回:食三分七十秒。
三、东局:游气侵光三十余秒。
四、西局:京师见食一分一十秒。应天(南京)及各省分秒各殊。云南、太原不见食。此外初亏、食甚、后圆时刻亦各异。
事后证明,惟有西局所推皆验。于是崇祯决定废《大统历》用新法。而遵古者,抗章交谏,并策动太监作内应,反对新法,这样迟延到了崇祯十六年,三月初一日食,又是西局所测独准。这年八月下诏:“西法果密,即改为大统历法通行天下。”可惜“未几国变、竟未施行”。
入清则顺治二年即用新历,名为《时宪历》。清史稿《汤若望传》:
顺治元年,睿亲王多尔衮定京师。是岁六月,汤若望启言:“臣于明崇祯二年来京,用西洋新法修正旧历,制测量明星晷,定时考验诸器,近遭贼毁,拟重制进呈。先将本年八月初一日日食,照新法推步,京师日食限分秒,并起复方位,与各省所见不同诸数,开列呈览。”王命汤若望修正历法……八月丙辰朔,日有食之,王令大学士冯铨与汤若望率领天监官赴观象测验,惟新法吻合。大统、回回二历时刻俱不协。世祖定鼎京师,十一月,以汤若望掌钦天监事。汤若望疏辞,上不许;又疏请别给敕印,上亦不许,并谕汤若望遵旨,率属精修历法,整顿监视,如有怠玩侵紊,即行参奏。加太仆寺卿,寻改太常寺卿,十年三月,赐号“通玄教师”。
汤若望在华已将二十年,深通中国人情世故,“疏辞”及请“别给敕印”,都是为了不愿得罪原来的钦天监官。而“上不许”者再,非冲龄的顺治能赏识汤若望,乃是因为顺治生母孝庄太后,此时已皈依天主教,而以汤若望为教父之故。
不久,汤若望又加通政使衔,进秩正一品,使得旧派既妒且恨。于是到了顺治十四年四月,旧派由已革“秋官正”吴明炫发难,对汤若望展开攻击。《汤若望传》:
“十四年四月,革职回回科秋官正吴明炫疏言:‘臣祖默沙亦黑等一十八姓,本西域人;自隋开皇己未,抱其历学,重译来朝,授职历官;历一千又五十九载,专管星宿行度。顺治三年,常印汤若望论臣科,凡日月交食,及太阴五星陵犯,天象占验,俱不必奏进。臣察汤若望推水星二、八月皆伏不见,今于二月二十九日仍见东方;又八月二十四日夕见,皆关象占,不敢不据推上闻,乞上复存臣科,庶绝学获传。’……别疏又举汤若望舛谬三事……八月,上命内大臣爱星阿,及各部院大臣登观象台,测验水星不见。议明炫罪,坐‘奏事诈不以实’,律绞,援赦得免。”
历官旧派攻新,第一回合败下阵来,第二回合则大获全胜,其事在顺治崩治,康熙即位以后。清史稿《杨光先传》:
“杨光先字长公,江南歙县人。在明时,为新安酐千户,崇祯十年上疏劾大学士温体仁、给事中陈启新等,舁棺自随;廷杖戍辽西。清初,命汤若望治历,用新法,颁时宪历,书面题‘依西洋新法’五字。光先上书谓非所宜用。既又论汤若望误以顺治十八年闰十月为闰七月,上所为摘谬,辟邪诸论,攻汤若望甚力,斥酐奉天主教为妄言惑众。圣祖即位,四辅臣执政,颇右光先。”又《汤若望传》:
“新安卫官生杨光先,叩阍进所着摘谬论,选择议,斥汤若望新法十谬。并指选择荣亲王葬期,误用洪范五行,下议政王等会同确证。议政王等议:历代旧法,每日十二时,分一百刻,新法改九十六刻,康熙三年……天佑皇上,历祚无疆,汤若望只进二百年历。选择荣亲王葬期,不用正五行,反用洪范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杀,事犯重大。”以下定罪,计汤若望及钦天监高级官员等七人,凌迟处死,又召五人斩。奏上令复议,结果杀了五个人。汤若望免罪,而“自是废新法不用”。
“中通……当从西洋人穆尼阁布算,又问学于汤若望,熟读利玛窦之书,通历算之学,与汤圣弘……梅文鼎为友。撰《数度衍》二十四卷,附录一卷;别刻《陪集》以载诗文。迄康熙二十九年庚午,曰《陪古》三卷、《陪诗》七卷,《陪词》一卷,又刻《续陪》四卷,则诗文不分。”
按:方中通诗文集,称为《陪集》,表示诗文皆得自父授,不足以自成一家,为《浮山集》(方以智诗文集)陪衬而已。
余英时据邓记,断为方以智乃被逮赴广东时,舟过文山《过零丁洋》诗中所提到的惶恐滩,有感而自裁,其论断是:
“甲申之岁,密之不死,可以见谅于世人者也。辛亥再陷缧绁,上距永历之亡,亦既已十易寒暑矣。此时而仍不惜对簿虏廷,苟延残喘,虽密之号愚者,余知其决不出此也!然而古人有言,死得其所;就密之当时所处之情势言,其最适当之死所,殆莫惶恐滩若。此所以舟过万安,抵惶恐滩头,密之遂不得不死矣!”
余英时此论,极其精确。方以智之死,即在不愿“对簿虏廷”,死志固已早萌,但死非其时、其地,则易滋人误会,以为畏罪自尽,此为方以智所决不甘于忍受者。是故,笔者以为可以进一步论断,自裁于惶恐滩,乃方以智早经选定的毕命之地。
方以智获罪,究为何事?余英时亦未能考据,仅据方以智幼子中履文集中,“两言‘全家齑粉’”,以为“密之罪状必属谋反之类”。这样推断,自然合理,但方以智实无“罪状”,不过他人诬以谋反而已。而此诬也,实亦并不难辩白。不知者,一闻方以智被逮的原因,“咋舌摇手,如疫疠猛火不敢近”,知者则必能辨诬的信心极强。
方以智为人所诬,几罹巨祸,以不甘对簿虏廷,而自裁于惶恐滩。自况其追步文信国的节概,据邓石如、余英时先后考证,已成定论。所成疑问者有二:第一,被诬者是何案?虽可想像为“谋反大逆”,究系哪一桩逆案?“通海”之余波,永历之遗烈,还是三落之变,或者“朱三太子”案?第二,方以智有子三人,长幼无恙,独独仲子方中通两受其祸,此又何说?
我以为这两个疑问,决非无望解决。清初文集、笔记以及官文书,浩如烟海,若能遍搜,或有水落石出之一日。求证之先,笔者“大胆”提两个“假设”,借为线索。
先说第二个疑问,窃以为仇家构陷,怨从子起而“祸延显考”。如前引,方中通乃清初“畴人”之一。而清初历法之争,科学打倒玄学,乃中国科学发展史上极重要的一页,亦为形成康熙性格中极可宝贵的科学精神,而成就其为中国历史上一位异常杰出的统治者的诱因,所关匪细,值得不惮烦一述始末。
明朝的戊申《大统历》,实即元朝郭守敬所造的《授时历》,但节气及日月食的推算,参用《回回历》。回历与阳历大同小异,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分十二宫,即十二个月,正至三月各三十一天,四月三十二天,五至六月各三十一天,七至八月各三十天,九至十月各二十九天,十一、十二月各三十天,遇闰年则十二月加一天。
《大统历》用至成化年间,日月食时刻的推算,常有失误,但宪宗不罪钦天监的官员,以为“天象微渺”,推算有误,不足为非。像宪宗这样的庸主,当然不会知道天象运行有常,若得其法,是可以准确推算的。他的意思是,天象下应人事。英宗北狩,遇土木之变,蒙尘塞外。景帝即位,迎英宗回京,幽居南内,结果又有夺门之变而复辟。这一连串的大变化,是任何人所梦想不到的,岂非“天象微渺”难凭?
弘治、正德间,误差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很明显的,《大统历》的所谓“历元”在元世祖至元十八年辛已,至正德年间已历时二百三十多年,分秒之差,年积月累,失误自大,于是改历之议复起。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到了世宗即位,他是笃信神仙的,嘉靖七年、十九年两次推算日当食而未食,证明误差已到了非修正不可的时候,也就是《大统历》的缺点已充分暴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而“帝喜以为天眷”,因而终嘉靖之世,无人敢言改历。
万历末年,西学传入中土。利玛窦挟天算之学为有识之士所尊重,推算天象,屡次获得证明,精确胜于古法。至崇祯初年,在徐光启的极力主张,以及思宗的支持之下,修历之议逐渐成为事实。但尊古法者固极力顽抗,思以逞异说而取富贵者,亦颇有人,因此修历共设四局,各搞各的。四局者:大统、回回、东局、西局。西局由徐光启的继承者山东参政李天经主持,成员皆西洋天主教士;东局则别具一说,而多少具有投机性质的历学家魏文魁所领。崇祯十年正月初一日食,四局预推的结果如次:
一、大统:食一分六十三秒。
二、回回:食三分七十秒。
三、东局:游气侵光三十余秒。
四、西局:京师见食一分一十秒。应天(南京)及各省分秒各殊。云南、太原不见食。此外初亏、食甚、后圆时刻亦各异。
事后证明,惟有西局所推皆验。于是崇祯决定废《大统历》用新法。而遵古者,抗章交谏,并策动太监作内应,反对新法,这样迟延到了崇祯十六年,三月初一日食,又是西局所测独准。这年八月下诏:“西法果密,即改为大统历法通行天下。”可惜“未几国变、竟未施行”。
入清则顺治二年即用新历,名为《时宪历》。清史稿《汤若望传》:
顺治元年,睿亲王多尔衮定京师。是岁六月,汤若望启言:“臣于明崇祯二年来京,用西洋新法修正旧历,制测量明星晷,定时考验诸器,近遭贼毁,拟重制进呈。先将本年八月初一日日食,照新法推步,京师日食限分秒,并起复方位,与各省所见不同诸数,开列呈览。”王命汤若望修正历法……八月丙辰朔,日有食之,王令大学士冯铨与汤若望率领天监官赴观象测验,惟新法吻合。大统、回回二历时刻俱不协。世祖定鼎京师,十一月,以汤若望掌钦天监事。汤若望疏辞,上不许;又疏请别给敕印,上亦不许,并谕汤若望遵旨,率属精修历法,整顿监视,如有怠玩侵紊,即行参奏。加太仆寺卿,寻改太常寺卿,十年三月,赐号“通玄教师”。
汤若望在华已将二十年,深通中国人情世故,“疏辞”及请“别给敕印”,都是为了不愿得罪原来的钦天监官。而“上不许”者再,非冲龄的顺治能赏识汤若望,乃是因为顺治生母孝庄太后,此时已皈依天主教,而以汤若望为教父之故。
不久,汤若望又加通政使衔,进秩正一品,使得旧派既妒且恨。于是到了顺治十四年四月,旧派由已革“秋官正”吴明炫发难,对汤若望展开攻击。《汤若望传》:
“十四年四月,革职回回科秋官正吴明炫疏言:‘臣祖默沙亦黑等一十八姓,本西域人;自隋开皇己未,抱其历学,重译来朝,授职历官;历一千又五十九载,专管星宿行度。顺治三年,常印汤若望论臣科,凡日月交食,及太阴五星陵犯,天象占验,俱不必奏进。臣察汤若望推水星二、八月皆伏不见,今于二月二十九日仍见东方;又八月二十四日夕见,皆关象占,不敢不据推上闻,乞上复存臣科,庶绝学获传。’……别疏又举汤若望舛谬三事……八月,上命内大臣爱星阿,及各部院大臣登观象台,测验水星不见。议明炫罪,坐‘奏事诈不以实’,律绞,援赦得免。”
历官旧派攻新,第一回合败下阵来,第二回合则大获全胜,其事在顺治崩治,康熙即位以后。清史稿《杨光先传》:
“杨光先字长公,江南歙县人。在明时,为新安酐千户,崇祯十年上疏劾大学士温体仁、给事中陈启新等,舁棺自随;廷杖戍辽西。清初,命汤若望治历,用新法,颁时宪历,书面题‘依西洋新法’五字。光先上书谓非所宜用。既又论汤若望误以顺治十八年闰十月为闰七月,上所为摘谬,辟邪诸论,攻汤若望甚力,斥酐奉天主教为妄言惑众。圣祖即位,四辅臣执政,颇右光先。”又《汤若望传》:
“新安卫官生杨光先,叩阍进所着摘谬论,选择议,斥汤若望新法十谬。并指选择荣亲王葬期,误用洪范五行,下议政王等会同确证。议政王等议:历代旧法,每日十二时,分一百刻,新法改九十六刻,康熙三年……天佑皇上,历祚无疆,汤若望只进二百年历。选择荣亲王葬期,不用正五行,反用洪范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杀,事犯重大。”以下定罪,计汤若望及钦天监高级官员等七人,凌迟处死,又召五人斩。奏上令复议,结果杀了五个人。汤若望免罪,而“自是废新法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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