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章 这只是一种瑕疵
作者:叶一滴水 更新:2024-03-1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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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天成越说越理直气壮,那位老律师听了很满意,然后看了看法官说:“我问完了。”
老律师问完后,法官问孟浪问不问?孟浪想了想,觉得自己就没有必要问了,也问的差不多了,等到举证质证的时候,他再讲吧。
孟浪不再问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便开始问道:“你口口声声说,与我的当事人最初谈好的价钱就是八百多万,你能给我一个准确的数字吗?”
“准确的数字没有,但是当时约定至少是八百万。”
“至少是八百万,你这个案子是从哪里算出来的?根据律师收费的哪一条标准?”
“律师收费标准早就过时了,案子现在都是一事一议,哪有严格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收的?”
“也就是说,这个八百万的数字是你自己提出来的是吗?”
“是我们商量出来的。”
“我的当事人答应了吗?”
“答应了。”
“如果我的当事人答应了,为什么只支付给你三十万呢?”
“那三十万是定金,我这是照顾他们。”
“我的当事人资金一直充足,如果他愿意支付八百万的律师费给你,他会当场就支付给你,而不会反悔不给你,你刚才说是因为我的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律师费给你,你才借着帮他们找关系的理由问我的当事人要钱,那我想问你,你一直是我的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案子没有完结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如何敢拒绝向你支付律师费?而且如果我的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那就是一种解除委托的行为,你就更没有资格向我的当事人要钱,也没有资格继续代理这个案子,在这种情况下,你采取欺骗的手段向我的当事人要钱,更是一种欺诈行为,你虚构了帮他们找关系的事实,你从来没有告诉他们这是律师费,作为一个正常人,正常情况下,律师费的收取没有这么收取的,你怎么解释这个事情?”
“他们并没有向我提出要求解除委托,因此我在一直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我见他们一直回避律师费这个问题,才想起这个主意问他们要钱的。”
“你的意思是,你既没有向他们提出律师费的问题,而他们也没有去谈到这个律师费的问题,你们是在达成一种默契吗?”
“差不多是这样。”
“你们双方都没有提到后续律师费的问题,那你们这是怎么商量出来的律师费呢?八百万与三十相差甚远,如你所说,三十万只是定金,且不说律师费并没有定金一说,就是有定金,他与最后的律师费相差七百多万,而你们在后来的案件代理中,双方居然都没有提到这个事?你觉得你这样说话,能够让人信服吗?”
“在八百万这个事情,我们前期并没有说的太死,但是大体就是这么一个数目,我为了先把案子接下来,采取了一点模糊的策略,这一点当事人是知道的,因此我提出帮他们找关系时,问他们要钱时,他们才会很痛快地给我,不然,我只说帮他们找关系,他们会把钱给我吗?也就是说,这八百万在他们的预期之内,而这种预期,就是在之前的商谈中产生的。”
“你的意思是说,之前你只是向我的当事人提出过八百万的事,但是我的当事人没有答应是吗?”
“不是没有答应,而是没有否认,因为他们的目的是想捞人,钱不是问题。”
“你没有正面回答我,我的当事人当时到底有没有答应你的要求。”
“我的意思是说,当事人当时既没有同意,也没有否认,只是说让我把案子办好,那么我就认为,他们是答应的,是这么一个情况。”
“说了半天,你的意思是是你自认为他们答应了,你身为一名律师,应当知道,合同的签订应当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才行,而你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自认为合同成立了,所以后期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律师费,就是一种违约,所以你才想着法子,采取欺骗手段问当事人要钱,你这不是非法占有是什么?你明明知道合同不存在,还问当事人要钱,并且采取欺骗的手段,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被害人的代理人水平很高,直问的魏天成头皮冒了汗,孟浪见了,也心生佩服,魏天成今天算是遇到对手了。
“你不能这样讲,我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你要知道,我是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我认为我的法律服务就值这么多钱,至于当事人认可不认可是他们的事,这不是一个合同的问题,而是一个刑事问题,刑事问题就要看主观故意,我没有主观故意,比如说,我就认为我这个东西值一百万,但是对方只愿意给五十万,我骗他们说,我这个东西是有历史的东西,绝对值一百万,对方信了,支付给了我一百万,请问这是不是诈骗?”
“你这是合同诈骗。”
“错,绝对不是合同诈骗,而是一种民事欺诈,你很难确定这个东西到底值不值一百万,你如何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这个东西真的就值一百万,难道还是诈骗吗?我这个事情其实跟这个情况一样,违规确实存在,我不否认,身为一名律师,我在此向当事人道歉,但是说我是诈骗,我是绝对不能够接受的,我在执业过程存在瑕疵,远不到需要刑法来调整的程度,侦查机关仅仅凭借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定我的罪,这是不公平的,你也是律师,请问你,你在与当事人打交道时,没有欺骗过当事人?你肯定欺骗过,因为我们这一行业,事情的复杂度很高,你需要时时应变,不可能老老实实地去做一件事,如果什么都上升到刑事调整的角度,我们的工作就没法开展了,比如说当事人问你,这个案子有几成把握?你会说几成?你会说三成吗?三成对方肯定不找你了,你可能就会说八成九成,甚至是百分之百,但你这样说,就是在欺骗当事人了,你说你有没有诈骗?”
魏天成越说越理直气壮,那位老律师听了很满意,然后看了看法官说:“我问完了。”
老律师问完后,法官问孟浪问不问?孟浪想了想,觉得自己就没有必要问了,也问的差不多了,等到举证质证的时候,他再讲吧。
孟浪不再问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便开始问道:“你口口声声说,与我的当事人最初谈好的价钱就是八百多万,你能给我一个准确的数字吗?”
“准确的数字没有,但是当时约定至少是八百万。”
“至少是八百万,你这个案子是从哪里算出来的?根据律师收费的哪一条标准?”
“律师收费标准早就过时了,案子现在都是一事一议,哪有严格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收的?”
“也就是说,这个八百万的数字是你自己提出来的是吗?”
“是我们商量出来的。”
“我的当事人答应了吗?”
“答应了。”
“如果我的当事人答应了,为什么只支付给你三十万呢?”
“那三十万是定金,我这是照顾他们。”
“我的当事人资金一直充足,如果他愿意支付八百万的律师费给你,他会当场就支付给你,而不会反悔不给你,你刚才说是因为我的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律师费给你,你才借着帮他们找关系的理由问我的当事人要钱,那我想问你,你一直是我的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案子没有完结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如何敢拒绝向你支付律师费?而且如果我的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那就是一种解除委托的行为,你就更没有资格向我的当事人要钱,也没有资格继续代理这个案子,在这种情况下,你采取欺骗的手段向我的当事人要钱,更是一种欺诈行为,你虚构了帮他们找关系的事实,你从来没有告诉他们这是律师费,作为一个正常人,正常情况下,律师费的收取没有这么收取的,你怎么解释这个事情?”
“他们并没有向我提出要求解除委托,因此我在一直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我见他们一直回避律师费这个问题,才想起这个主意问他们要钱的。”
“你的意思是,你既没有向他们提出律师费的问题,而他们也没有去谈到这个律师费的问题,你们是在达成一种默契吗?”
“差不多是这样。”
“你们双方都没有提到后续律师费的问题,那你们这是怎么商量出来的律师费呢?八百万与三十相差甚远,如你所说,三十万只是定金,且不说律师费并没有定金一说,就是有定金,他与最后的律师费相差七百多万,而你们在后来的案件代理中,双方居然都没有提到这个事?你觉得你这样说话,能够让人信服吗?”
“在八百万这个事情,我们前期并没有说的太死,但是大体就是这么一个数目,我为了先把案子接下来,采取了一点模糊的策略,这一点当事人是知道的,因此我提出帮他们找关系时,问他们要钱时,他们才会很痛快地给我,不然,我只说帮他们找关系,他们会把钱给我吗?也就是说,这八百万在他们的预期之内,而这种预期,就是在之前的商谈中产生的。”
“你的意思是说,之前你只是向我的当事人提出过八百万的事,但是我的当事人没有答应是吗?”
“不是没有答应,而是没有否认,因为他们的目的是想捞人,钱不是问题。”
“你没有正面回答我,我的当事人当时到底有没有答应你的要求。”
“我的意思是说,当事人当时既没有同意,也没有否认,只是说让我把案子办好,那么我就认为,他们是答应的,是这么一个情况。”
“说了半天,你的意思是是你自认为他们答应了,你身为一名律师,应当知道,合同的签订应当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才行,而你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自认为合同成立了,所以后期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律师费,就是一种违约,所以你才想着法子,采取欺骗手段问当事人要钱,你这不是非法占有是什么?你明明知道合同不存在,还问当事人要钱,并且采取欺骗的手段,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被害人的代理人水平很高,直问的魏天成头皮冒了汗,孟浪见了,也心生佩服,魏天成今天算是遇到对手了。
“你不能这样讲,我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你要知道,我是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我认为我的法律服务就值这么多钱,至于当事人认可不认可是他们的事,这不是一个合同的问题,而是一个刑事问题,刑事问题就要看主观故意,我没有主观故意,比如说,我就认为我这个东西值一百万,但是对方只愿意给五十万,我骗他们说,我这个东西是有历史的东西,绝对值一百万,对方信了,支付给了我一百万,请问这是不是诈骗?”
“你这是合同诈骗。”
“错,绝对不是合同诈骗,而是一种民事欺诈,你很难确定这个东西到底值不值一百万,你如何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这个东西真的就值一百万,难道还是诈骗吗?我这个事情其实跟这个情况一样,违规确实存在,我不否认,身为一名律师,我在此向当事人道歉,但是说我是诈骗,我是绝对不能够接受的,我在执业过程存在瑕疵,远不到需要刑法来调整的程度,侦查机关仅仅凭借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定我的罪,这是不公平的,你也是律师,请问你,你在与当事人打交道时,没有欺骗过当事人?你肯定欺骗过,因为我们这一行业,事情的复杂度很高,你需要时时应变,不可能老老实实地去做一件事,如果什么都上升到刑事调整的角度,我们的工作就没法开展了,比如说当事人问你,这个案子有几成把握?你会说几成?你会说三成吗?三成对方肯定不找你了,你可能就会说八成九成,甚至是百分之百,但你这样说,就是在欺骗当事人了,你说你有没有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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