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充分证明
作者:叶一滴水 更新:2024-03-1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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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充分的准备之后,案子正式开庭了。
当事人没敢过来参加庭审,而是全权委托孟浪出庭代理诉讼。
对方当事人则是来了,不但石可浪来了,而且另一名挂名股东也来了,因为他是挂名股东,一看到让人给告了,心里十分慌张,连忙请律师帮忙出庭应诉。
而巧合的是,他请的律师居然又是马扁律师。
两人一见面,又笑了,真的是缘分哪。
石可浪也请了一名律师,当他看到孟浪孤零零一人坐在原告席的时候,心里面就产生了不屑之意。
一是看到孟浪的当事人没来,二是觉得孟浪是一个年轻的小律师,同时他的律师也给他打了包票,说这个案子稳赢,没什么问题。
因此,他坐在那里还是比较沉的住气。
孟浪打量了他一眼,觉得他就不是一个善人,当事人说他有恶势力背景,看来所言不虚。
庭审开始。
孟浪把起诉状一读完,石可浪的律师就反驳道:“原告起诉错误,我的当事人石可浪先生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混同,明显于法不符,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石可浪先生的起诉。”
另一位股东的律师马扁接着也笑咪咪地说道:“第三被告与第二被告的意见一致,退一步讲,即使要让股东承担责任,第三被告也没有责任,因为第三被告,也就是我的当事人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并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和参与经营,公司的具体运转都是第二被告负责,与第三被告无关。”
法官听完后问:“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呢?”
这时,石可浪的律师才忙说道:“刚才少回答一点,上档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之欠款,第一被告并不否认,但是现在第一被告资不抵债,无法还款,因此,原告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被告破产,故原告起诉第一被告还款,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第一被告无力抵债。”
石可浪的律师把这话一说,可把孟浪给气坏了,石可浪请的这个律师,跟石可浪一样会耍赖。
要说他不承认欠债,或者承认欠债,但不想还款,这都无所谓,作为律师,总是要无理也辩三分的,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对的起当事人所出的律师费,这都很正常。
但是,在法庭不能给原告出什么主意,以显示自己的高明,而贬低对方律师的水平。
而现在他恰恰是这样做的,他居然说自己不应当起诉被告还款,而应当向法院申请第一被告即上档贸易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以便让企业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这只是在债权人众多,或者债权数额较大,并且涉事企业法人资格完整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利益而作出的无奈之举,否则谁会去申请企业破产?
企业一破产,没实现的债权就灰飞烟灭,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偿还了,都是最后不得已的办法。
而现在的情况是,上档贸易公司因为石可浪的行为,导致它根本没有完整的法人人格,让它破什么产?想用破产来逃避债务,这个坑想让他跳?
孟浪看了石可浪的律师一眼,只见石可浪的律师嘴角上现出一股让人不易察觉的微笑。
很得意啊!
法庭调查开始。
“请原告先举证。”法官敲了槌子。
孟浪不慌不忙地举起证来,先是提交了欠款证据,证明第一被告欠款五百万元,同时第二被告在上面也签了名。
石可浪的律师立刻质证道:“第一被告不否认欠原告的钱,但这只是第一被告的债务,与第二被告无关。”
马扁也接着说道:“同意第二被告的意见。”
马扁作为第三被告的律师,并不需要多说话,只要跟着第二被告亦步亦趋就可以了,对他来说,这个案子只是一个小案子,也不需出太大的气力。
孟浪继续举证。
第二组证据是上档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它的出资情况,股东情况。上档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
这是客观书证,三被告均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就是上档公司的实缴资本证据了。
上档公司自打成立以后,这一千万元的注册资本,实际注资才几十万元,剩余的注册资本根本没有注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需要在欠缴的资本金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这组证据一提交,石可浪的律师就辩解道:“公司成立后,我的当事人投入了上千万元来经营企业,只是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导致这些钱款并没有通过公司的帐户进行周转,并不是抽逃注册资金。”
孟浪马上反驳道:“一个公司,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怎么能证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呢?把个人的钱与公司的钱混同,这是标准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让真正的债务人露出面目,而这个债务人就是公司的股东!”
这话把石可浪的律师说的哑口无言,实在想不出反驳孟浪的理由。
“第二被告并没有与第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只是在公司运营时,用了第二被告的帐户而已。”片刻,石可浪的律师终于想出了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
“这正说明是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第二被告还有什么可辩解的?”孟浪立刻回击道。
石可浪的律师听了,暂时无法再回答了。
接着孟浪又将五百万借款的流向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证明石可浪借款后,钱款并没有进入公司帐户,而是用他的私人帐户将钱款转走了。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这五百万的借款属于石可浪的私人借款,而不是公司的借款,即使是公司借款,因为石可浪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待遇,也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东索赔。
同时由于石可浪未实缴注册资本,其也应当在未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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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充分的准备之后,案子正式开庭了。
当事人没敢过来参加庭审,而是全权委托孟浪出庭代理诉讼。
对方当事人则是来了,不但石可浪来了,而且另一名挂名股东也来了,因为他是挂名股东,一看到让人给告了,心里十分慌张,连忙请律师帮忙出庭应诉。
而巧合的是,他请的律师居然又是马扁律师。
两人一见面,又笑了,真的是缘分哪。
石可浪也请了一名律师,当他看到孟浪孤零零一人坐在原告席的时候,心里面就产生了不屑之意。
一是看到孟浪的当事人没来,二是觉得孟浪是一个年轻的小律师,同时他的律师也给他打了包票,说这个案子稳赢,没什么问题。
因此,他坐在那里还是比较沉的住气。
孟浪打量了他一眼,觉得他就不是一个善人,当事人说他有恶势力背景,看来所言不虚。
庭审开始。
孟浪把起诉状一读完,石可浪的律师就反驳道:“原告起诉错误,我的当事人石可浪先生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混同,明显于法不符,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石可浪先生的起诉。”
另一位股东的律师马扁接着也笑咪咪地说道:“第三被告与第二被告的意见一致,退一步讲,即使要让股东承担责任,第三被告也没有责任,因为第三被告,也就是我的当事人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并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和参与经营,公司的具体运转都是第二被告负责,与第三被告无关。”
法官听完后问:“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呢?”
这时,石可浪的律师才忙说道:“刚才少回答一点,上档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之欠款,第一被告并不否认,但是现在第一被告资不抵债,无法还款,因此,原告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被告破产,故原告起诉第一被告还款,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第一被告无力抵债。”
石可浪的律师把这话一说,可把孟浪给气坏了,石可浪请的这个律师,跟石可浪一样会耍赖。
要说他不承认欠债,或者承认欠债,但不想还款,这都无所谓,作为律师,总是要无理也辩三分的,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对的起当事人所出的律师费,这都很正常。
但是,在法庭不能给原告出什么主意,以显示自己的高明,而贬低对方律师的水平。
而现在他恰恰是这样做的,他居然说自己不应当起诉被告还款,而应当向法院申请第一被告即上档贸易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以便让企业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这只是在债权人众多,或者债权数额较大,并且涉事企业法人资格完整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利益而作出的无奈之举,否则谁会去申请企业破产?
企业一破产,没实现的债权就灰飞烟灭,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偿还了,都是最后不得已的办法。
而现在的情况是,上档贸易公司因为石可浪的行为,导致它根本没有完整的法人人格,让它破什么产?想用破产来逃避债务,这个坑想让他跳?
孟浪看了石可浪的律师一眼,只见石可浪的律师嘴角上现出一股让人不易察觉的微笑。
很得意啊!
法庭调查开始。
“请原告先举证。”法官敲了槌子。
孟浪不慌不忙地举起证来,先是提交了欠款证据,证明第一被告欠款五百万元,同时第二被告在上面也签了名。
石可浪的律师立刻质证道:“第一被告不否认欠原告的钱,但这只是第一被告的债务,与第二被告无关。”
马扁也接着说道:“同意第二被告的意见。”
马扁作为第三被告的律师,并不需要多说话,只要跟着第二被告亦步亦趋就可以了,对他来说,这个案子只是一个小案子,也不需出太大的气力。
孟浪继续举证。
第二组证据是上档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它的出资情况,股东情况。上档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
这是客观书证,三被告均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就是上档公司的实缴资本证据了。
上档公司自打成立以后,这一千万元的注册资本,实际注资才几十万元,剩余的注册资本根本没有注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需要在欠缴的资本金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这组证据一提交,石可浪的律师就辩解道:“公司成立后,我的当事人投入了上千万元来经营企业,只是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导致这些钱款并没有通过公司的帐户进行周转,并不是抽逃注册资金。”
孟浪马上反驳道:“一个公司,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怎么能证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呢?把个人的钱与公司的钱混同,这是标准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让真正的债务人露出面目,而这个债务人就是公司的股东!”
这话把石可浪的律师说的哑口无言,实在想不出反驳孟浪的理由。
“第二被告并没有与第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只是在公司运营时,用了第二被告的帐户而已。”片刻,石可浪的律师终于想出了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
“这正说明是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第二被告还有什么可辩解的?”孟浪立刻回击道。
石可浪的律师听了,暂时无法再回答了。
接着孟浪又将五百万借款的流向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证明石可浪借款后,钱款并没有进入公司帐户,而是用他的私人帐户将钱款转走了。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这五百万的借款属于石可浪的私人借款,而不是公司的借款,即使是公司借款,因为石可浪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待遇,也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东索赔。
同时由于石可浪未实缴注册资本,其也应当在未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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