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节 他的房地产——置产疑云重重
作者:李敖 更新:2021-11-09 16:42
李庆元
陈水扁的房地产在一九九七年之间频频“赠”来“卖”去,结果都是落在自己的一子一女手中,明眼人看了就觉得不对劲,陈水扁必须将财产的来源对社会做出诚实的交代,否则难脱利用自家人头做洗钱白手套之嫌!
陈水扁的独子陈致中在未成年时,就坐拥南亚科技股票十四万五千股,此一消息,经笔者在一九九八年公开披露,并质疑其财源以后,已经引起社会的议论。
但耐人寻味的还不只限于陈致中的股票,陈水扁的房地产移转过程,也充满着玄机。
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和五月间,陈水扁家先后“动”了三间房子。
其中一间是陈水扁现在的住家“台北市民生东路四段九十七巷一弄八号一楼”,陈水扁既不是买进,也不是卖出,而是在一九九七年的五月二十一日,由“吴淑珍”赠与“陈水扁”。
这间房子面积四十三点七一坪①,屋后的防水巷违建,在阿扁就任市长以后经常被外界指责,但是个性强硬的阿扁,拆别人的违建不知道拆了几万户,但自己的说不拆就是不拆。吴淑珍赠与陈水扁
原来这间房子的产权属于“吴淑珍”,她在一九九七年间把房子“赠与”陈水扁,理由是“因夫妻联合财产制更名”。这个理由很难让人想通,不过这种夫妻的事,外人也很难理解。
另一间房子原来也是属于“吴淑珍”,位于“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一百零五巷十一之一号”。本来这里的土地属于国有财产局,后来在一九八四年四月间盖了五层楼公寓。配售给公务员,而吴淑珍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间买的是第三手。
在一九九七年的五月二十一日,吴淑珍以“买卖”的名义,卖给了“陈幸妤”。建物三十五点一一坪,土地九点四七坪,因为是一楼,又属精华地段,接近中正纪念堂,价值颇高。这里的土地光是公告现值每坪就约五十六万元。所以,土地的公告现值就多达五百三十万元。而整间房子的市价高于一千五百万元。
“陈幸妤”何许人也?她目前的住址就在陈水扁民生东路的住家。“卖”屋给长女逃漏赠与税
经查,原来“陈幸妤”是陈水扁与吴淑珍的长女。
既然是吴淑珍的长女,属于必须向“国税局”缴纳“赠与税”的“赠与”范围,为什么这间房子的过户是以“买卖”原因登记?而陈水扁在监察院申报的资料中,写明的申报原因也是“卖出”,而不是像吴淑珍移转给陈水扁的写的是“赠与”?
如从这间房子的建物与土地登记誊本,以及陈水扁向监察院申报的资料来看,陈水扁显然是以“买卖”方式意图避税。因为依规定,如能向“国税局”证明子女有能力以价金支付父母亲移转的财产,彼此确实有买卖行为,则“国税局”就不会向其课征“赠与税”;但如不能证明有买卖能力,则视同赠与,“国税局”仍会加以课税。
陈水扁的房地产在1997年间由自己人“卖”来“赠”去,不亦奇哉?
那么,我们来细查陈水扁的女儿陈幸妤,有无能力以价金支付妈妈吴淑珍的杭州南路房地产。依据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陈水扁的监察院申报资料,出生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年届十九岁的陈幸妤,名下只有七万四千八百六十一元的存款,到了一九九七年五月,年仅二十一岁,仍是学生,与父母同住的陈幸妤,怎么可能买得起妈妈名下价值至少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房子?所以,很明显的,这间房子的移转过程中,陈水扁有严重的逃漏赠与税之嫌,而且陈幸妤的买屋财源更是问题焦点。
依据赠与税的核算准据,当时这间房子的土地公告现值是五百三十万元,如再加上建物,核算赠与税的课税依据,至少六七百万元,该缴的赠与税应不会少于七八十万元。
尤其,值得深究的是,为什么吴淑珍在同一时间内,将名下的两间房子,一间移转给陈水扁;一间移转给女儿?自己名下除了股票,没有一砖半瓦的房地产?
难道说,命格里,陈水扁遇屋即发,而吴淑珍碰股会赚?
另外,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在一九九七年的三月二十七日,从外祖父母吴池、吴王霞手中“赠与”了一间房子,地点就与陈水扁住家相连。这间房子的受赠过程,表面来看外祖父、母赠屋给乖孙,很合理,但经过分析,就会发现许多不合理之处——
注:
①1坪约合3.3平方米
陈水扁的房地产在一九九七年之间频频“赠”来“卖”去,结果都是落在自己的一子一女手中,明眼人看了就觉得不对劲,陈水扁必须将财产的来源对社会做出诚实的交代,否则难脱利用自家人头做洗钱白手套之嫌!
陈水扁的独子陈致中在未成年时,就坐拥南亚科技股票十四万五千股,此一消息,经笔者在一九九八年公开披露,并质疑其财源以后,已经引起社会的议论。
但耐人寻味的还不只限于陈致中的股票,陈水扁的房地产移转过程,也充满着玄机。
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和五月间,陈水扁家先后“动”了三间房子。
其中一间是陈水扁现在的住家“台北市民生东路四段九十七巷一弄八号一楼”,陈水扁既不是买进,也不是卖出,而是在一九九七年的五月二十一日,由“吴淑珍”赠与“陈水扁”。
这间房子面积四十三点七一坪①,屋后的防水巷违建,在阿扁就任市长以后经常被外界指责,但是个性强硬的阿扁,拆别人的违建不知道拆了几万户,但自己的说不拆就是不拆。吴淑珍赠与陈水扁
原来这间房子的产权属于“吴淑珍”,她在一九九七年间把房子“赠与”陈水扁,理由是“因夫妻联合财产制更名”。这个理由很难让人想通,不过这种夫妻的事,外人也很难理解。
另一间房子原来也是属于“吴淑珍”,位于“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一百零五巷十一之一号”。本来这里的土地属于国有财产局,后来在一九八四年四月间盖了五层楼公寓。配售给公务员,而吴淑珍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间买的是第三手。
在一九九七年的五月二十一日,吴淑珍以“买卖”的名义,卖给了“陈幸妤”。建物三十五点一一坪,土地九点四七坪,因为是一楼,又属精华地段,接近中正纪念堂,价值颇高。这里的土地光是公告现值每坪就约五十六万元。所以,土地的公告现值就多达五百三十万元。而整间房子的市价高于一千五百万元。
“陈幸妤”何许人也?她目前的住址就在陈水扁民生东路的住家。“卖”屋给长女逃漏赠与税
经查,原来“陈幸妤”是陈水扁与吴淑珍的长女。
既然是吴淑珍的长女,属于必须向“国税局”缴纳“赠与税”的“赠与”范围,为什么这间房子的过户是以“买卖”原因登记?而陈水扁在监察院申报的资料中,写明的申报原因也是“卖出”,而不是像吴淑珍移转给陈水扁的写的是“赠与”?
如从这间房子的建物与土地登记誊本,以及陈水扁向监察院申报的资料来看,陈水扁显然是以“买卖”方式意图避税。因为依规定,如能向“国税局”证明子女有能力以价金支付父母亲移转的财产,彼此确实有买卖行为,则“国税局”就不会向其课征“赠与税”;但如不能证明有买卖能力,则视同赠与,“国税局”仍会加以课税。
陈水扁的房地产在1997年间由自己人“卖”来“赠”去,不亦奇哉?
那么,我们来细查陈水扁的女儿陈幸妤,有无能力以价金支付妈妈吴淑珍的杭州南路房地产。依据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陈水扁的监察院申报资料,出生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年届十九岁的陈幸妤,名下只有七万四千八百六十一元的存款,到了一九九七年五月,年仅二十一岁,仍是学生,与父母同住的陈幸妤,怎么可能买得起妈妈名下价值至少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房子?所以,很明显的,这间房子的移转过程中,陈水扁有严重的逃漏赠与税之嫌,而且陈幸妤的买屋财源更是问题焦点。
依据赠与税的核算准据,当时这间房子的土地公告现值是五百三十万元,如再加上建物,核算赠与税的课税依据,至少六七百万元,该缴的赠与税应不会少于七八十万元。
尤其,值得深究的是,为什么吴淑珍在同一时间内,将名下的两间房子,一间移转给陈水扁;一间移转给女儿?自己名下除了股票,没有一砖半瓦的房地产?
难道说,命格里,陈水扁遇屋即发,而吴淑珍碰股会赚?
另外,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在一九九七年的三月二十七日,从外祖父母吴池、吴王霞手中“赠与”了一间房子,地点就与陈水扁住家相连。这间房子的受赠过程,表面来看外祖父、母赠屋给乖孙,很合理,但经过分析,就会发现许多不合理之处——
注:
①1坪约合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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