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明昌律义》
作者:北宫释藏 更新:2022-08-27 23:18
完颜璟这么关心《明昌维新变法行政军事民事条例》此书的原因,还是此书有着艰巨的任务。
在古代没有电话电报的时代,朝廷要实施新政,要变法,除了京城的官员能了解朝廷的大政方针与思路外。
地方各级官员因为距离限制会一眼抹黑,对于朝廷的变法政策与思路一概不知。
但地方官员为了迎合朝廷变法,就会在地方乱搞一气。
最后朝廷实施的跟地方实施的政策完全匹配不到一起。
朝廷的新政也执行不下去。
所以完颜璟让人编写这本书,就相当于说明书和指导书一样。
就是让地方官员别乱搞,书中教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
书中不让做的,你就别做,一切与朝廷大政接轨。
只有各级官员都了解了朝廷的大政思路后,全国各地才能将力量使到一块去。
完颜璟在移刺履应下之后,又问刑部尚书完颜守贞道:“新律法编写的怎么样了?”
刑部尚书完颜守贞回道:“新律法,臣以及大理寺参考了《唐律疏议》《宋刑统》,以及国朝之前的《皇统制条》《续降制书》《大定重修制条》。捌戒仲文网
以此五书为本重新整理,以时既定,现在已经全部归纳为本,就等陛下准仪了。”
完颜璟这一次倒比较满意刑部的效率。
金国的法律一直不全面,金国初年间根本没有法律,全部是按军法来做管理。
但军法本就是军队的法律不适合民间实施。
直至金熙宗时期颁布了第一部金国的法律《皇统制条》。
但《皇统制条》也不全面,其实《皇统制条》又称制书,翻译过来就是皇统皇帝制定的命令。
《皇统制条》颁布后金国便一直以《皇统制条》为律法管理全国。
但后来发现《皇统制条》不全面,很多事情都解释不清楚,对民间案件多成阻碍。
所以海陵时便在《皇统制条》上重新编写了《续降制书》。
从此以后金国一直都是《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二者并用。
但海陵编写的《续降制书》也不全面。
《续降制书》其实就是海陵对《皇统制条》的修改与添加,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制”与“条”这两个非“律”与“义”。
《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这两个其实就是皇帝颁布的制度与命令。
官员与军队用制度与命令才合适,民间百姓用制度与命令管理就明显不对。
所以在大定二十二年,完颜雍在这两者的基础上重新编写颁布了《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的颁布让各级官员可以做到依制依令行事管理。
但还是那句话,《大定重修制条》依旧不是律义。
虽然在管理上做到了合格,但在民事刑法案件上并没有给出准确的依据。
全凭地方官主观判决。
什么事情属于犯法,什么事情不属于犯法,犯法之后怎样量刑怎样处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历史上原主登基后,因为外无战争,承平日久,这类民事案件越发显的突兀。
所以原身为解决这个问题便召集群臣以《唐律疏议》《宋刑统》为蓝本新修《明昌律义》的法典。
《明昌律义》也是金国历史上第一个裁定以律为准,即“准律文修定”,的全面性法律法典。
只不过此书耗时太久,直至泰和年间才编写成功,因此便改名叫《泰和律义》。
《泰和律义》翻译过来就是说,皇帝说了什么事不能做,做了就属于犯法的事情了,这便称之为“令”或“义”。
如果你犯了“令”,也就是犯法了,那便要惩罚,而惩罚便称之为“律”。
这便是“律”“义”“令”的解释。
从这也能看出,在古代根本就没有皇权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帝的话就是宪法,一切以皇帝说的话为准则。
皇帝说你犯法了,你没犯法也犯法了。
皇帝说你没犯法,你犯法了也没犯法。
这种情况下怎么会出现皇法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法即国法,皇帝都可以大赦天下了,怎么可能会出现国法皇法这种分割情况。
律义编成的书籍就是皇帝说的话,告诉别人什么事不能干,如果干了我就怎么样处罚你。
但是皇帝说的话又太多了别人记不下来怎么办。
以前没有书籍的时候,便将这些东西刻在石头上,或者刻在青铜器上。
后来有了竹简纸张,便将皇帝的话记录在这些书籍上面然后颁布天下。
《泰和律义》就是一本将皇帝所说的宪法。
《泰和律义》中明确写出了,新丁律令,敕条,六部格式等等一系列朝廷制度事项。
并且《泰和律义》共有十三篇,其中有《泰和令》《封赠令》《赏令》《释道令》《河防令》《服制令》《庆元令》等共十三篇律和令的组成。
此一书中明确指出“令”为明确规定那些行为属于禁止之列。
而“律”则是定罪量刑的准则,“其有犯令,以律决之”。
而完颜璟现在要做的就是沿袭历史上原主的所作所为,重新编写《明昌律义》。
这也是为什么完颜守贞不敢决断的原因。
他只需要将各代律法重新整编归纳,然后交给完颜璟让完颜璟亲自选定修改。
一国法律只能由皇帝去修,不能假他人之手,编书的人只是个工具人而已。
历史上那么多修法的人,他们并不能参加自己的想法,所有的律令都是参考前代,整纳过后让皇帝过目。
皇帝认为要修改的地方,便要依皇帝的意思修改。
皇帝认为要增加新的律令,便增加新的律令。
皇帝认为不适合的便删除。
完颜璟听到已经整纳完毕,便对完颜守贞道:“既然已经整纳完毕,那就不要耽搁,接下来每天向朕报百条律令,由朕过目。
朕认同合适者,便写进《明昌律义》。
不合适者你们再来修改,或由朕来修改。
在你们修改后,再报于朕,若朕认同,便写进《明昌律义》。
若不同,便再重修。
所有的一切必须在两年内完成。
朕与诸卿共勉,律法早日功成,也可与百姓早日便捷。
国朝也就有迹可循,依法治国,依法办事。”
“臣等遵旨!”
……
在古代没有电话电报的时代,朝廷要实施新政,要变法,除了京城的官员能了解朝廷的大政方针与思路外。
地方各级官员因为距离限制会一眼抹黑,对于朝廷的变法政策与思路一概不知。
但地方官员为了迎合朝廷变法,就会在地方乱搞一气。
最后朝廷实施的跟地方实施的政策完全匹配不到一起。
朝廷的新政也执行不下去。
所以完颜璟让人编写这本书,就相当于说明书和指导书一样。
就是让地方官员别乱搞,书中教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
书中不让做的,你就别做,一切与朝廷大政接轨。
只有各级官员都了解了朝廷的大政思路后,全国各地才能将力量使到一块去。
完颜璟在移刺履应下之后,又问刑部尚书完颜守贞道:“新律法编写的怎么样了?”
刑部尚书完颜守贞回道:“新律法,臣以及大理寺参考了《唐律疏议》《宋刑统》,以及国朝之前的《皇统制条》《续降制书》《大定重修制条》。捌戒仲文网
以此五书为本重新整理,以时既定,现在已经全部归纳为本,就等陛下准仪了。”
完颜璟这一次倒比较满意刑部的效率。
金国的法律一直不全面,金国初年间根本没有法律,全部是按军法来做管理。
但军法本就是军队的法律不适合民间实施。
直至金熙宗时期颁布了第一部金国的法律《皇统制条》。
但《皇统制条》也不全面,其实《皇统制条》又称制书,翻译过来就是皇统皇帝制定的命令。
《皇统制条》颁布后金国便一直以《皇统制条》为律法管理全国。
但后来发现《皇统制条》不全面,很多事情都解释不清楚,对民间案件多成阻碍。
所以海陵时便在《皇统制条》上重新编写了《续降制书》。
从此以后金国一直都是《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二者并用。
但海陵编写的《续降制书》也不全面。
《续降制书》其实就是海陵对《皇统制条》的修改与添加,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制”与“条”这两个非“律”与“义”。
《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这两个其实就是皇帝颁布的制度与命令。
官员与军队用制度与命令才合适,民间百姓用制度与命令管理就明显不对。
所以在大定二十二年,完颜雍在这两者的基础上重新编写颁布了《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的颁布让各级官员可以做到依制依令行事管理。
但还是那句话,《大定重修制条》依旧不是律义。
虽然在管理上做到了合格,但在民事刑法案件上并没有给出准确的依据。
全凭地方官主观判决。
什么事情属于犯法,什么事情不属于犯法,犯法之后怎样量刑怎样处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历史上原主登基后,因为外无战争,承平日久,这类民事案件越发显的突兀。
所以原身为解决这个问题便召集群臣以《唐律疏议》《宋刑统》为蓝本新修《明昌律义》的法典。
《明昌律义》也是金国历史上第一个裁定以律为准,即“准律文修定”,的全面性法律法典。
只不过此书耗时太久,直至泰和年间才编写成功,因此便改名叫《泰和律义》。
《泰和律义》翻译过来就是说,皇帝说了什么事不能做,做了就属于犯法的事情了,这便称之为“令”或“义”。
如果你犯了“令”,也就是犯法了,那便要惩罚,而惩罚便称之为“律”。
这便是“律”“义”“令”的解释。
从这也能看出,在古代根本就没有皇权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帝的话就是宪法,一切以皇帝说的话为准则。
皇帝说你犯法了,你没犯法也犯法了。
皇帝说你没犯法,你犯法了也没犯法。
这种情况下怎么会出现皇法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法即国法,皇帝都可以大赦天下了,怎么可能会出现国法皇法这种分割情况。
律义编成的书籍就是皇帝说的话,告诉别人什么事不能干,如果干了我就怎么样处罚你。
但是皇帝说的话又太多了别人记不下来怎么办。
以前没有书籍的时候,便将这些东西刻在石头上,或者刻在青铜器上。
后来有了竹简纸张,便将皇帝的话记录在这些书籍上面然后颁布天下。
《泰和律义》就是一本将皇帝所说的宪法。
《泰和律义》中明确写出了,新丁律令,敕条,六部格式等等一系列朝廷制度事项。
并且《泰和律义》共有十三篇,其中有《泰和令》《封赠令》《赏令》《释道令》《河防令》《服制令》《庆元令》等共十三篇律和令的组成。
此一书中明确指出“令”为明确规定那些行为属于禁止之列。
而“律”则是定罪量刑的准则,“其有犯令,以律决之”。
而完颜璟现在要做的就是沿袭历史上原主的所作所为,重新编写《明昌律义》。
这也是为什么完颜守贞不敢决断的原因。
他只需要将各代律法重新整编归纳,然后交给完颜璟让完颜璟亲自选定修改。
一国法律只能由皇帝去修,不能假他人之手,编书的人只是个工具人而已。
历史上那么多修法的人,他们并不能参加自己的想法,所有的律令都是参考前代,整纳过后让皇帝过目。
皇帝认为要修改的地方,便要依皇帝的意思修改。
皇帝认为要增加新的律令,便增加新的律令。
皇帝认为不适合的便删除。
完颜璟听到已经整纳完毕,便对完颜守贞道:“既然已经整纳完毕,那就不要耽搁,接下来每天向朕报百条律令,由朕过目。
朕认同合适者,便写进《明昌律义》。
不合适者你们再来修改,或由朕来修改。
在你们修改后,再报于朕,若朕认同,便写进《明昌律义》。
若不同,便再重修。
所有的一切必须在两年内完成。
朕与诸卿共勉,律法早日功成,也可与百姓早日便捷。
国朝也就有迹可循,依法治国,依法办事。”
“臣等遵旨!”
……
作品本身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如因而由此导致任何法律问题或后果,本站均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