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章 “宋案”审理之争
作者:实朴 更新:2022-03-21 08:37
但是,洪述祖此人实在是不争气。在被重用为井陉矿务局总办时,任内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签订合同,以井陉矿务局的资产为抵押来借款七十五万两库平银,引起舆论非议,披露并批评他贪图回扣而出卖国家利益。
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新任直隶总督陈夔龙弹劾他“办事荒谬”,遂被革职,留住天津。
他任职时应该是捞了不少油水,故而在天津过着奢华的生活,并结交了原民政部侍郎赵秉钧。
因对清廷不满,辛亥革命时,他与其姻亲赵凤昌在暗中活动,图谋推翻满清。曾亲拟退位诏稿(未被采用)。因此他后来常以“革命元勋”、“共和功臣”自居。
袁世凯成为大总统后,赵秉钧被任命为内务总长,洪述祖被当时的国务总.理唐绍仪推荐为内务部秘书。
纵观洪述祖为官,可谓“招权纳贿”、“名誉甚劣”。
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洪述祖偕应桂馨南下上海,负责调查欢迎国会团,一月三十一日离沪北返。
在上海,洪述祖、应桂馨注意到了国民党对袁世凯政权的威胁,因此他们在袁世凯的默许下,先计划搜集国民党领袖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的黑材料与负面消息,试图将其散布到社会,但未能得逞。
在“宋案”发后不久,应桂馨、武士英先后在租界落网后。洪述祖于三月二十六日晨逃离北京,躲进德国租借地青岛。
五月,青岛的德国裁判所审问洪述祖,洪述祖坚称“毁宋”只是要破坏宋教仁的名誉,并非肉体消灭之意,因此德国人判他无罪,继续寄居青岛。
关于洪述祖的结局:日本占领青岛德国租界,将租界内所有房产充公,洪述祖便化名张皎厂,亡命上海。一九一七年四月行踪暴露,被上海公廨逮捕,四月三十日被保释。
然国民党已得知消息,在洪述祖被保释而上车离去之时,一群国民党人前来公廨探听消息。其中宋教仁之子宋振吕认出上车之人正是洪述祖,立即跃上汽车,将洪述祖扭下。押送至警局,后被解到北京。法院审理过程中,他始终不肯认罪。
一九一八年三月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判处洪述祖死刑。四月五日对洪述祖执行绞刑,这也是中华民国第一次使用绞刑机器,行刑时因身体太重、筋骨衰弱,竟然身首异处。洪述祖之妾。找了北京最善于连尸的医院把头缝好才下葬。
据说洪述祖临终前留下对联曰:“服官政,祸及于身,自觉问心无愧怍;当乱世,生不如死,本来何处着尘埃。”
这为后话。
现在,还是回到宋教仁遇刺案的审理。经多方磋商,租界领事团决定在会审公堂第七次预审结束后,将“宋案”移交给中国当地法庭处理。
得此消息后,国民党方面迅速作出反应,并提议在上海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理。之后,负责“宋案”的江苏都督程德全将此提议电告袁世凯与北京内务部、司法部。
袁世凯当天回电同意设立特别法庭,但在法庭的组织及所在地问题上,北京方面与国民党人产生了重大分歧。
司法总长许世英认为,宋教仁遇刺案影响重大,理应提交北京大理院公开审判。国民党人则认为,既然案件发生在上海,那就应该在上海设立特别法庭审理。
为此,国民党人抢先组织了以黄郛为主裁,王宠惠、伍廷芳为承审官的特别法庭,并提请中央批准。
对此,北京方面很是不满,因为伍廷芳是前南京临时**司法总长,黄郛与王宠惠又都是革命党人,司法总长许世英考虑再三,随后又提议由上海地方检察厅负责审理。
国民党人不同意此议,据理力争坚持己见。江苏都督程德全为难之下,只好再次致电袁世凯,强调组织特别法庭的重要性。
袁世凯接电后回复,称司法总长拒绝副署,他也无权驳回,因而无法按国民党人的意见颁布命令。
之后,许世英再次做出让步,提议由伍廷芳署理上海地方审判长来审理此案,但国民党方面仍坚持原议。就在这南北争执当中,凶犯武士英却突然于四月二十四日不治身亡。
“宋案”发生后,江苏都督程德全与民政长应德闳从南京赶赴上海坐镇督办。但就在他们的眼皮底下,最重要的案犯,杀人凶手武士英似乎是莫名其妙的意外死亡,这引起了舆论界的极大不满。
其实,后来查明了武士英的死因确系是病死,但因为死的时间太过敏感,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
在此压力下,程德全、应德闳于四月二十六日,将“宋案”的相关证据,即应桂馨、洪述祖密电函全部公开。
得知总理赵秉钧、内务府秘书洪述祖涉嫌“刺宋”密谋后,国民党人群情激奋。
黄兴随后致电袁世凯:直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认为现在都督程德全拟在上海组织特别法庭,遭到司法总长许世英的大力反对别有用心。
按许的主张在北京大理院审理,法院处于**的藩篱之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罪犯是否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否会妨碍司法的公正,这些都令人担忧。
再者,“宋案”涉及**,司法总长本就是国务院中的一员,而其上司赵秉钧为案中巨犯,又怎能不让人心存疑问?电末,黄兴请袁世凯“独持英断,毋为所挠”,以“维大局而定人心”。
两日后,袁世凯回电,称总.理赵秉钧与应桂馨只通过一次信函,即一月十四日附信送达“密码电一本”,并声明今后“有电直寄国.务.院”,如果仅凭这一信件就一口咬定赵秉钧是“宋案”主犯,在法律与证据上都站不住脚。
再者,“近年来那些闹二次革命、三次革命的,无不假托伟人,如凭为嫁祸之媒,不免人人自危”。
“赵秉钧、洪述祖、应桂馨三人来往之事,好比甲、乙谋丁,甲骗乙说丙已授意,而丙实际上并不知情,如果以此定丙之罪,未免不公。现在的首要问题,还应请法律部门将各项证据详细研究,等到人证到齐,审判公开,自能水落石出”。
对于黄兴要求他直接命令设立特别法庭之事,袁世凯颇不以为然。他在回电中表示,民国既是立宪国家,司法独立原则不可轻易摧抑。司法总长许世英为保障法律而拒绝副署,此乃他的职分所在,并无偏私之见。如果任其辞职,法官界未免横起风潮。如此,对大局影响重大。当下“国事艰难,人心险恶,转移风气”,还希望黄兴能够理解。
袁世凯的这段话可谓冠冕堂皇、滴水不漏,一下就把黄兴的质问堵了回去。私下里,袁世凯对程德全、黄兴等人的做法大为不满。
《民立报》一九一三年六月二日报道,谭人凤、王芝祥于五月十八日拜会袁世凯,袁世凯称:“人谓我违法,我丝毫不违法。‘宋案’候法庭裁决,借款(指善后大借款,后文将专门谈及)听国会解决。国会议决如何便如何,我何违法之有?宋案证据有黄克强盖印,黄克强既非行政官,又非司法官,何能盖印?即此已违法,尚责我乎?”
另外,作为**官员,程德全又有何权力公布本应由法院公布的证据?至于黄兴要求自己独断专行,下令设立特别法庭,“岂不是强人所难,好让自己背负干涉司法独立的罪名吗?”
就司法程序而言,黄兴的做法确实不太妥当,如未经审判即一口咬定“总.理为案中要犯”,如要求****干预司法,这无疑都是违反法治原则的。
对此,副总统黎元洪也发表通电,称共和国家应首重司法,既不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也不能让立法机关随意侵犯。刺宋一案,纯属法律问题,程德全等宣布证据,不出自法庭而出自军**,未免有违法之实。
作为宋教仁多年的至交,黄兴的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何况当时的中国缺少法治观念,民主共和又刚刚确立,所谓“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等,这些东西大多停留在概念层面,一旦进入操作阶段,难免会因为个人好恶或集团利益而导致理念扭曲。
革命党人这边,主张对袁世凯持强硬态度的不仅有黄兴,另一位革命领袖孙中山更是如此。
宋教仁遇刺后,孙中山在第二天即得知消息并决定立即回国。
四天后,孙中山一行人回到上海,随后开会讨论“宋案”的处置办法。
黄兴等人主张用法律解决,与黄兴不同的是,孙中山从一开始就认为是袁世凯在背后策划了一切。
返回上海的第二天,孙中山即在拜会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时表示:“宋教仁暗杀事件,事颇重大。昨朝返沪以来,根据收到之报道,其数虽少,而出自袁世凯嗾使之证据,历历在目。”
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新任直隶总督陈夔龙弹劾他“办事荒谬”,遂被革职,留住天津。
他任职时应该是捞了不少油水,故而在天津过着奢华的生活,并结交了原民政部侍郎赵秉钧。
因对清廷不满,辛亥革命时,他与其姻亲赵凤昌在暗中活动,图谋推翻满清。曾亲拟退位诏稿(未被采用)。因此他后来常以“革命元勋”、“共和功臣”自居。
袁世凯成为大总统后,赵秉钧被任命为内务总长,洪述祖被当时的国务总.理唐绍仪推荐为内务部秘书。
纵观洪述祖为官,可谓“招权纳贿”、“名誉甚劣”。
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洪述祖偕应桂馨南下上海,负责调查欢迎国会团,一月三十一日离沪北返。
在上海,洪述祖、应桂馨注意到了国民党对袁世凯政权的威胁,因此他们在袁世凯的默许下,先计划搜集国民党领袖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的黑材料与负面消息,试图将其散布到社会,但未能得逞。
在“宋案”发后不久,应桂馨、武士英先后在租界落网后。洪述祖于三月二十六日晨逃离北京,躲进德国租借地青岛。
五月,青岛的德国裁判所审问洪述祖,洪述祖坚称“毁宋”只是要破坏宋教仁的名誉,并非肉体消灭之意,因此德国人判他无罪,继续寄居青岛。
关于洪述祖的结局:日本占领青岛德国租界,将租界内所有房产充公,洪述祖便化名张皎厂,亡命上海。一九一七年四月行踪暴露,被上海公廨逮捕,四月三十日被保释。
然国民党已得知消息,在洪述祖被保释而上车离去之时,一群国民党人前来公廨探听消息。其中宋教仁之子宋振吕认出上车之人正是洪述祖,立即跃上汽车,将洪述祖扭下。押送至警局,后被解到北京。法院审理过程中,他始终不肯认罪。
一九一八年三月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判处洪述祖死刑。四月五日对洪述祖执行绞刑,这也是中华民国第一次使用绞刑机器,行刑时因身体太重、筋骨衰弱,竟然身首异处。洪述祖之妾。找了北京最善于连尸的医院把头缝好才下葬。
据说洪述祖临终前留下对联曰:“服官政,祸及于身,自觉问心无愧怍;当乱世,生不如死,本来何处着尘埃。”
这为后话。
现在,还是回到宋教仁遇刺案的审理。经多方磋商,租界领事团决定在会审公堂第七次预审结束后,将“宋案”移交给中国当地法庭处理。
得此消息后,国民党方面迅速作出反应,并提议在上海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理。之后,负责“宋案”的江苏都督程德全将此提议电告袁世凯与北京内务部、司法部。
袁世凯当天回电同意设立特别法庭,但在法庭的组织及所在地问题上,北京方面与国民党人产生了重大分歧。
司法总长许世英认为,宋教仁遇刺案影响重大,理应提交北京大理院公开审判。国民党人则认为,既然案件发生在上海,那就应该在上海设立特别法庭审理。
为此,国民党人抢先组织了以黄郛为主裁,王宠惠、伍廷芳为承审官的特别法庭,并提请中央批准。
对此,北京方面很是不满,因为伍廷芳是前南京临时**司法总长,黄郛与王宠惠又都是革命党人,司法总长许世英考虑再三,随后又提议由上海地方检察厅负责审理。
国民党人不同意此议,据理力争坚持己见。江苏都督程德全为难之下,只好再次致电袁世凯,强调组织特别法庭的重要性。
袁世凯接电后回复,称司法总长拒绝副署,他也无权驳回,因而无法按国民党人的意见颁布命令。
之后,许世英再次做出让步,提议由伍廷芳署理上海地方审判长来审理此案,但国民党方面仍坚持原议。就在这南北争执当中,凶犯武士英却突然于四月二十四日不治身亡。
“宋案”发生后,江苏都督程德全与民政长应德闳从南京赶赴上海坐镇督办。但就在他们的眼皮底下,最重要的案犯,杀人凶手武士英似乎是莫名其妙的意外死亡,这引起了舆论界的极大不满。
其实,后来查明了武士英的死因确系是病死,但因为死的时间太过敏感,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
在此压力下,程德全、应德闳于四月二十六日,将“宋案”的相关证据,即应桂馨、洪述祖密电函全部公开。
得知总理赵秉钧、内务府秘书洪述祖涉嫌“刺宋”密谋后,国民党人群情激奋。
黄兴随后致电袁世凯:直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认为现在都督程德全拟在上海组织特别法庭,遭到司法总长许世英的大力反对别有用心。
按许的主张在北京大理院审理,法院处于**的藩篱之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罪犯是否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否会妨碍司法的公正,这些都令人担忧。
再者,“宋案”涉及**,司法总长本就是国务院中的一员,而其上司赵秉钧为案中巨犯,又怎能不让人心存疑问?电末,黄兴请袁世凯“独持英断,毋为所挠”,以“维大局而定人心”。
两日后,袁世凯回电,称总.理赵秉钧与应桂馨只通过一次信函,即一月十四日附信送达“密码电一本”,并声明今后“有电直寄国.务.院”,如果仅凭这一信件就一口咬定赵秉钧是“宋案”主犯,在法律与证据上都站不住脚。
再者,“近年来那些闹二次革命、三次革命的,无不假托伟人,如凭为嫁祸之媒,不免人人自危”。
“赵秉钧、洪述祖、应桂馨三人来往之事,好比甲、乙谋丁,甲骗乙说丙已授意,而丙实际上并不知情,如果以此定丙之罪,未免不公。现在的首要问题,还应请法律部门将各项证据详细研究,等到人证到齐,审判公开,自能水落石出”。
对于黄兴要求他直接命令设立特别法庭之事,袁世凯颇不以为然。他在回电中表示,民国既是立宪国家,司法独立原则不可轻易摧抑。司法总长许世英为保障法律而拒绝副署,此乃他的职分所在,并无偏私之见。如果任其辞职,法官界未免横起风潮。如此,对大局影响重大。当下“国事艰难,人心险恶,转移风气”,还希望黄兴能够理解。
袁世凯的这段话可谓冠冕堂皇、滴水不漏,一下就把黄兴的质问堵了回去。私下里,袁世凯对程德全、黄兴等人的做法大为不满。
《民立报》一九一三年六月二日报道,谭人凤、王芝祥于五月十八日拜会袁世凯,袁世凯称:“人谓我违法,我丝毫不违法。‘宋案’候法庭裁决,借款(指善后大借款,后文将专门谈及)听国会解决。国会议决如何便如何,我何违法之有?宋案证据有黄克强盖印,黄克强既非行政官,又非司法官,何能盖印?即此已违法,尚责我乎?”
另外,作为**官员,程德全又有何权力公布本应由法院公布的证据?至于黄兴要求自己独断专行,下令设立特别法庭,“岂不是强人所难,好让自己背负干涉司法独立的罪名吗?”
就司法程序而言,黄兴的做法确实不太妥当,如未经审判即一口咬定“总.理为案中要犯”,如要求****干预司法,这无疑都是违反法治原则的。
对此,副总统黎元洪也发表通电,称共和国家应首重司法,既不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也不能让立法机关随意侵犯。刺宋一案,纯属法律问题,程德全等宣布证据,不出自法庭而出自军**,未免有违法之实。
作为宋教仁多年的至交,黄兴的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何况当时的中国缺少法治观念,民主共和又刚刚确立,所谓“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等,这些东西大多停留在概念层面,一旦进入操作阶段,难免会因为个人好恶或集团利益而导致理念扭曲。
革命党人这边,主张对袁世凯持强硬态度的不仅有黄兴,另一位革命领袖孙中山更是如此。
宋教仁遇刺后,孙中山在第二天即得知消息并决定立即回国。
四天后,孙中山一行人回到上海,随后开会讨论“宋案”的处置办法。
黄兴等人主张用法律解决,与黄兴不同的是,孙中山从一开始就认为是袁世凯在背后策划了一切。
返回上海的第二天,孙中山即在拜会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时表示:“宋教仁暗杀事件,事颇重大。昨朝返沪以来,根据收到之报道,其数虽少,而出自袁世凯嗾使之证据,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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