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二章 辩驳
作者:夜火火 更新:2021-12-27 02:12
秦聿继续说道:“随后原告将这些私信挂出来,向许圣的粉丝表明自己的态度,她不会删除微博,因为她不会因为恐吓而认可许圣的演技。”
“这条微博引来了更多的许圣粉丝注意,大量粉丝涌到原告的微博下刷屏,要求原告道歉,原告一怒之下画了一条条漫讽刺许圣,这条条漫被营销号转发后,很快引起大量转发,彻底激化了原告和许圣粉丝之间的矛盾,双方由开始的激辩转为言语攻击,而这时候,被告出现了。”
“被告在许圣的粉丝中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公认的铁粉和站姐,被告先是以官方大粉的身份向原告发出一份警告通知书,要求原告删微博道歉,但是在原告的眼中,被告跟其他的粉丝并没有什么不同,并讽刺被告不是警察哪来的脸发官方警告书?被告因原告的回复激怒,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秦聿一边说着,一边将相关的图文投影到大屏幕上,每个人都可以清楚直观的看到双方发生冲突,以及冲突升级的过程。
“6月4日下午五点,被告突然在自己的微博挂出原告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并隐晦提及原告的其他信息,当天,以许圣粉丝为首的网友对原告发动人肉搜索,相继曝光原告的年龄、地址、学校、工作、单位、电话等多项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曝光后,原告的手机被骚扰电话打爆,并收到大量威胁恐吓的短信,并于第二天收到带血的刀具和死老鼠等死亡威胁。”
随着秦聿的陈述,严筱歌不由自主想起那些天被骚扰的遭遇,脸色顿时有些不好,咬牙切齿看向对面。
林锦直接给了她一个白眼,完全不把她放在眼里。
“6月5日,原告在微博声讨以被告为首的许圣粉丝行为,但被告仍然不想放过原告。”秦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林锦,林锦感觉他在看自己,缓缓抬起眼皮瞥了眼,一副根本就不在乎的表情,似乎他的指控的人并不是自己。
“被告在千人粉丝群中表示原告这样的人不打压下去,以后还会继续抹黑许圣,要想个一劳永逸的办法,于是被告号召千人粉丝群中的所有粉丝通过各种途径举报被告,先后封掉原告的博客、百度账号、豆瓣账号、天涯账号等所有社交平台的账号,意图让原告无法在网络上发声,同时向原告的工作单位举报原告,并骚扰并恶意投诉原告身边的亲朋好友,以逼迫原告彻底退出网络平台,再也不敢出现。”
秦聿一边说一边将相关图文证据放出来,让法庭里所有的人看得一清二楚。最后,他看上审判席,“以上所有图文资料都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完毕。”
听完他的陈述,所有人不仅看向被告,这是妥妥的实锤了吧?她怎么还能一点儿都不承认?
但此时,林锦和她的代理律师梅丽寒都十分镇定,甚至都没什么反应,仿佛原告就是提出的种种证据全是假的。
-
梅丽寒向审判长微笑示意,“原告方的陈述看起来逻辑严谨,证据充分,但实际上,他漏掉了几点极其关键的因素。”
朱玮霖示意她发表自己的观点。
梅丽寒的目光转向对面,不急不缓说道:“首先,关于原告方指控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个人隐私是一种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我们普遍知道的个人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情况都是隐私,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违背权利人意愿而擅自公布他人与人格权相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隐私权有个前提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但如果这个信息是权利人自己事先就已自动曝光的呢?”
“这不可能!”严筱歌下意识反驳。
梅丽寒看着她微笑道:“贵人多忘事,实际上你不只一次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早期如校花比赛,你曾经直接微博等各个社交平台上发布链接,求网友为你投票,还有S市会展中心的cos比赛,你也曾经在微信、微博、QQ群等各种社交平台拉票,以及四月份你参加某平台的征稿比赛,虽然你用了笔名,但是你在自己的个人介绍上附加了你自己过往经历,包括真名和照片,也曾经在网上公开拉票。”
严筱歌浑身一僵。
“被告发布的是你自己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就是你个人许可他人在网络上随意查看的个人信息,而非你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
林锦公开她的信息侵犯隐私权,这几乎是所有人都认可的事实,怎么到了这个女律师嘴里就不是侵权了?
严筱歌甚至感觉,这个女律师真的能一条条地将她的诉讼请求都辩驳掉。
意识到这点,她心里慌张起来,不由看向秦聿,但秦聿神情不动,一脸平静地看着对方反驳己方的论点。
梅丽寒语气仍然温和,“其次,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肖像权侵权,跟上一个理由相同,这是原告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肖想侵权需构成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庭里一片寂静,所有人的目光都落到了这个侃侃而谈的女律师身上,感觉自己的认知在慢慢被颠覆……
“其三,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梅丽寒继续辩驳,“名誉侵权的前提是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从原告方刚才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这整件事是原告自己挑起的,在跟粉丝的冲突中,原告多次发表过激言论,无差别攻击他人,在其他网友的评论中多次出现对原告疯子的评价——也就是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原告自己过激言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造成的。”
“这条微博引来了更多的许圣粉丝注意,大量粉丝涌到原告的微博下刷屏,要求原告道歉,原告一怒之下画了一条条漫讽刺许圣,这条条漫被营销号转发后,很快引起大量转发,彻底激化了原告和许圣粉丝之间的矛盾,双方由开始的激辩转为言语攻击,而这时候,被告出现了。”
“被告在许圣的粉丝中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公认的铁粉和站姐,被告先是以官方大粉的身份向原告发出一份警告通知书,要求原告删微博道歉,但是在原告的眼中,被告跟其他的粉丝并没有什么不同,并讽刺被告不是警察哪来的脸发官方警告书?被告因原告的回复激怒,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秦聿一边说着,一边将相关的图文投影到大屏幕上,每个人都可以清楚直观的看到双方发生冲突,以及冲突升级的过程。
“6月4日下午五点,被告突然在自己的微博挂出原告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并隐晦提及原告的其他信息,当天,以许圣粉丝为首的网友对原告发动人肉搜索,相继曝光原告的年龄、地址、学校、工作、单位、电话等多项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曝光后,原告的手机被骚扰电话打爆,并收到大量威胁恐吓的短信,并于第二天收到带血的刀具和死老鼠等死亡威胁。”
随着秦聿的陈述,严筱歌不由自主想起那些天被骚扰的遭遇,脸色顿时有些不好,咬牙切齿看向对面。
林锦直接给了她一个白眼,完全不把她放在眼里。
“6月5日,原告在微博声讨以被告为首的许圣粉丝行为,但被告仍然不想放过原告。”秦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林锦,林锦感觉他在看自己,缓缓抬起眼皮瞥了眼,一副根本就不在乎的表情,似乎他的指控的人并不是自己。
“被告在千人粉丝群中表示原告这样的人不打压下去,以后还会继续抹黑许圣,要想个一劳永逸的办法,于是被告号召千人粉丝群中的所有粉丝通过各种途径举报被告,先后封掉原告的博客、百度账号、豆瓣账号、天涯账号等所有社交平台的账号,意图让原告无法在网络上发声,同时向原告的工作单位举报原告,并骚扰并恶意投诉原告身边的亲朋好友,以逼迫原告彻底退出网络平台,再也不敢出现。”
秦聿一边说一边将相关图文证据放出来,让法庭里所有的人看得一清二楚。最后,他看上审判席,“以上所有图文资料都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完毕。”
听完他的陈述,所有人不仅看向被告,这是妥妥的实锤了吧?她怎么还能一点儿都不承认?
但此时,林锦和她的代理律师梅丽寒都十分镇定,甚至都没什么反应,仿佛原告就是提出的种种证据全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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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丽寒向审判长微笑示意,“原告方的陈述看起来逻辑严谨,证据充分,但实际上,他漏掉了几点极其关键的因素。”
朱玮霖示意她发表自己的观点。
梅丽寒的目光转向对面,不急不缓说道:“首先,关于原告方指控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个人隐私是一种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我们普遍知道的个人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情况都是隐私,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违背权利人意愿而擅自公布他人与人格权相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隐私权有个前提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但如果这个信息是权利人自己事先就已自动曝光的呢?”
“这不可能!”严筱歌下意识反驳。
梅丽寒看着她微笑道:“贵人多忘事,实际上你不只一次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早期如校花比赛,你曾经直接微博等各个社交平台上发布链接,求网友为你投票,还有S市会展中心的cos比赛,你也曾经在微信、微博、QQ群等各种社交平台拉票,以及四月份你参加某平台的征稿比赛,虽然你用了笔名,但是你在自己的个人介绍上附加了你自己过往经历,包括真名和照片,也曾经在网上公开拉票。”
严筱歌浑身一僵。
“被告发布的是你自己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就是你个人许可他人在网络上随意查看的个人信息,而非你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
林锦公开她的信息侵犯隐私权,这几乎是所有人都认可的事实,怎么到了这个女律师嘴里就不是侵权了?
严筱歌甚至感觉,这个女律师真的能一条条地将她的诉讼请求都辩驳掉。
意识到这点,她心里慌张起来,不由看向秦聿,但秦聿神情不动,一脸平静地看着对方反驳己方的论点。
梅丽寒语气仍然温和,“其次,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肖像权侵权,跟上一个理由相同,这是原告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肖想侵权需构成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庭里一片寂静,所有人的目光都落到了这个侃侃而谈的女律师身上,感觉自己的认知在慢慢被颠覆……
“其三,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梅丽寒继续辩驳,“名誉侵权的前提是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从原告方刚才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这整件事是原告自己挑起的,在跟粉丝的冲突中,原告多次发表过激言论,无差别攻击他人,在其他网友的评论中多次出现对原告疯子的评价——也就是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原告自己过激言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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