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作者:张天桥 侯全生 李朝晖 更新:2021-12-07 12:39
一旦确认继续经营的边际成本大于预期的边际收益,创业者就要着手实施退出。
三、退出方式
创业退出要审时度势,谋定而后动。退出方式的选择需要科学性和艺术性,尤其需要专业的分析方法和工具,一般而言,创业退出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首次公开上市(IPO)
IPO是一家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出售公司的股票。一家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debt)或发行股本(equity)的方式筹集资本(capital)。如果公司以前从未发行过股票,那么第一次公开售股就叫做IPO。作为一种退出投资策略,公开募股可以使创业者获利,因为如果能够说服别人购买公司的股票,创业者就可以筹到大笔资金。如果创业者不想继续持股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首次公开募股变成了公司发展的终点而不是起点。
承销是通过发债或发股的方式筹资的方式,IPO实际上也是一个承销的过程。公开招股首先要聘请一家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作为承销商,理论上公司可以自己出售股票,但实际上投资银行必不可少。较大的承销商有高盛、美林、雷曼兄弟以及大摩等。
然后拟上市公司和投资银行开始就交易进行磋商。讨论内容通常包括公司拟筹资的金额、拟发行证券的类型以及其他承销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交易可以有很多操作方式,例如,公司委托承销方案下,承销商承诺自己会购买一部分份额然后转卖给投资者。
一旦双方达成交易,投资银行会建立登记文本交证券委员会归档。这份文本包含有招股信息、财务报表、管理层背景、法律问题等公司信息。证券委员会会要求一个上市前的静默期,在这一段时间他们会调查确认所有已经披露的重大信息。一旦证券委员会批准了招股方案,一个上市发行新股的具体日期就会被确定下来。
在静默期内,承销商准备一份最初的红头招股书,其中包括公司期望的招股价和上市日期等重要信息。凭借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和公司努力引起市场的关注,通过路演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随着有效上市日期临近,承销商和公司商谈最终的发行价格,价格最终由公司确定,当然,这个价格要符合各方面的利益。
最后,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公司从投资者处得到资金,承销过程宣告完成。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出,首次公开上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企业首次公开上市的条件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所以这种退出方式难度最大,在所有退出方式应用中所占比例最小。
(二) 转售
转售是指创业者把手中的股份卖给另外的投资者,尤其是卖给扩张和后期创业投资公司。国内不少科技公司认为:把自己以一个比较好的价格卖给跨国战略投资者是一个比上市更实际的出路。
转售的退出方式在我国创业投资专家的预期中仅占7%,位列第六,而在现实中,转售却被采用得最多,高达42.9%。由于没有投资收益方面的数据,不便从回报的角度来分析在现实中转售何以得到如此的青睐,但从预期与现实的相距甚远来看,考虑到在美国转售的发生概率为10%,以及2001年以来我国创业投资业进入调整阶段的现状,可以推测现实中转售的退出方式占优并非由于其最佳而被采用,而是由于某些创业者急于退出,只得在创业投资家之间转手,即很可能是一种无奈之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退出渠道不通畅。
(三) 购并
科技型创业企业可以选择在公司的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公司的市场价值高时把公司出售给收购者。这是目前一种主流退出方式。
通过购并退出的创业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售出和股票回购。经营较为成功的创业企业一般采取售出方式,它又包括两种: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同一般的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类似;第二期收购是指创业企业由另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收购,接手第二期投资。股票回购则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包括两种办法:一是给普通股的持股人以股票赎回的卖方期权;二是优先股的强制赎回。
在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我国的创业企业选择购并方式退出创业,最理想并且最可行的方式是通过购并进入证券市场,即购并的另一方是上市公司。因为创业企业一旦被上市公司收购,不但实现了创业的顺利退出,而且使创业企业"曲线上市"。
(四)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当创业者发现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失去发展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破产清算,变卖资产,从而尽量挽回损失的一种不得已的方式。没有人愿意破产,但创业本身就充满风险。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如果遇到经营不善、创业团队发生重大变动、受到市场和环境的重大不利影响而遭遇失败、无法继续经营时,创业者只能选择这种方式以及时减少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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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出方式
创业退出要审时度势,谋定而后动。退出方式的选择需要科学性和艺术性,尤其需要专业的分析方法和工具,一般而言,创业退出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首次公开上市(IPO)
IPO是一家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出售公司的股票。一家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debt)或发行股本(equity)的方式筹集资本(capital)。如果公司以前从未发行过股票,那么第一次公开售股就叫做IPO。作为一种退出投资策略,公开募股可以使创业者获利,因为如果能够说服别人购买公司的股票,创业者就可以筹到大笔资金。如果创业者不想继续持股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首次公开募股变成了公司发展的终点而不是起点。
承销是通过发债或发股的方式筹资的方式,IPO实际上也是一个承销的过程。公开招股首先要聘请一家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作为承销商,理论上公司可以自己出售股票,但实际上投资银行必不可少。较大的承销商有高盛、美林、雷曼兄弟以及大摩等。
然后拟上市公司和投资银行开始就交易进行磋商。讨论内容通常包括公司拟筹资的金额、拟发行证券的类型以及其他承销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交易可以有很多操作方式,例如,公司委托承销方案下,承销商承诺自己会购买一部分份额然后转卖给投资者。
一旦双方达成交易,投资银行会建立登记文本交证券委员会归档。这份文本包含有招股信息、财务报表、管理层背景、法律问题等公司信息。证券委员会会要求一个上市前的静默期,在这一段时间他们会调查确认所有已经披露的重大信息。一旦证券委员会批准了招股方案,一个上市发行新股的具体日期就会被确定下来。
在静默期内,承销商准备一份最初的红头招股书,其中包括公司期望的招股价和上市日期等重要信息。凭借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和公司努力引起市场的关注,通过路演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随着有效上市日期临近,承销商和公司商谈最终的发行价格,价格最终由公司确定,当然,这个价格要符合各方面的利益。
最后,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公司从投资者处得到资金,承销过程宣告完成。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出,首次公开上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企业首次公开上市的条件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所以这种退出方式难度最大,在所有退出方式应用中所占比例最小。
(二) 转售
转售是指创业者把手中的股份卖给另外的投资者,尤其是卖给扩张和后期创业投资公司。国内不少科技公司认为:把自己以一个比较好的价格卖给跨国战略投资者是一个比上市更实际的出路。
转售的退出方式在我国创业投资专家的预期中仅占7%,位列第六,而在现实中,转售却被采用得最多,高达42.9%。由于没有投资收益方面的数据,不便从回报的角度来分析在现实中转售何以得到如此的青睐,但从预期与现实的相距甚远来看,考虑到在美国转售的发生概率为10%,以及2001年以来我国创业投资业进入调整阶段的现状,可以推测现实中转售的退出方式占优并非由于其最佳而被采用,而是由于某些创业者急于退出,只得在创业投资家之间转手,即很可能是一种无奈之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退出渠道不通畅。
(三) 购并
科技型创业企业可以选择在公司的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公司的市场价值高时把公司出售给收购者。这是目前一种主流退出方式。
通过购并退出的创业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售出和股票回购。经营较为成功的创业企业一般采取售出方式,它又包括两种: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同一般的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类似;第二期收购是指创业企业由另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收购,接手第二期投资。股票回购则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包括两种办法:一是给普通股的持股人以股票赎回的卖方期权;二是优先股的强制赎回。
在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我国的创业企业选择购并方式退出创业,最理想并且最可行的方式是通过购并进入证券市场,即购并的另一方是上市公司。因为创业企业一旦被上市公司收购,不但实现了创业的顺利退出,而且使创业企业"曲线上市"。
(四)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当创业者发现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失去发展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破产清算,变卖资产,从而尽量挽回损失的一种不得已的方式。没有人愿意破产,但创业本身就充满风险。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如果遇到经营不善、创业团队发生重大变动、受到市场和环境的重大不利影响而遭遇失败、无法继续经营时,创业者只能选择这种方式以及时减少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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